江西涉野生動物犯罪案例:買鳥給孫子“進補”獲刑

江西涉野生動物犯罪案例:買鳥給孫子“進補”獲刑

保護野生動物,法院從未缺席。為了加大野生動物刑事司法保護宣傳力度,引導社會公眾增強保護野生動物意識,3月9日,江西高院發佈10起涉野生動物犯罪典型案例。

獵捕食用瀕危野生動物受懲處

【案情】2019年4月至6月間,泰和縣於某某用捕獸夾等工具在其採割松脂的山場上獵捕7只小麂、1只華南兔、1只野豬、2只虎紋蛙,多用於食用。經鑑定,於某某捕獲的虎紋蛙屬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被獵殺的野生動物的直接經濟損失為21780元,野生動物生態修復可採用人工修復野外放歸的方式進行替代性修復,生態資源修復費用為108285元。

【判決】泰和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於某某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賠償國家野生動物資源直接經濟損失和生態資源修復費用共計130065元;承擔專家諮詢費6000元;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在吉安市級媒體上賠禮道歉。

獵捕16只虎紋蛙被判緩刑

【案情】2019年4月18日,何某某在其位於贛州市上猶縣寺下鎮龍潭村的稻田中捕獲16只野生田雞。經舉報,上猶縣森林公安局民警在其家中查獲上述田雞及作案工具。經鑑定,何某某獵捕的16只野生田雞均為虎紋蛙,系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後均被野外放生。

【判決】上猶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何某某行為構成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依法判處其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架網捕殺瀕危鳥類被查處

【案情】2019年4月,被告人葉某某為了阻止野生鳥類吃其養殖的泥鰍,將5張捕鳥網架設在其位於樂平市雙田鎮橫路村“文山塢”山場山腳下的龍蝦、泥鰍養殖場。2019年5月15日,樂平市森林公安局接到舉報,在現場發現有22只鳥類野生動物被捕獵。經鑑定,其中黃爪隼1只,屬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白胸翡翠1只,屬江西省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判決】樂平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葉某某的行為已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4000元;賠償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16000元;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在市級媒體上賠禮道歉。

非法收購出售蛇雕被判五年

【案情】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佃某某以720元/斤的價格向曹某某(另案處理)收購6只鷹類野生動物。後佃某某將這6只鷹類野生動物加價銷售給他人(另案處理)。經鑑定,佃某某非法收購、出售的6只鷹類野生動物均為蛇雕,屬國家Ⅱ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佃某某退繳了違法所得款項13700元,並自願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判決】南城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佃某某犯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5000元;退繳的人民幣13700元非法所得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老人買鳥給孫子“進補”獲刑

【案情】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唐某某在贛州市龍南縣夾湖鄉圩鎮買菜時,以25元的價格買了兩隻鳥類野生動物準備帶回家給孫子“進補”。經鑑定:兩隻鳥類野生動物中,一隻為白鷳,屬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另一隻為夜鷺,為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判決】全南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唐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自願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法可以從寬處罰。唐某某犯非法收購珍貴野生動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裝“電貓”捕殺珍貴野生動物

【案情】被告人江某某於2018年9月在其位於景德鎮市浮樑縣江村鄉的家中安裝“電貓”,在其屋後的山場架設電線,從2018年9月10日起一週內,每天晚上8時許插上電源進行狩獵。2018年10月31日,民警在江某某家中查獲袋裝動物肉體10袋。經鑑定,其中有黑麂1只,屬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小麂1只、毛冠鹿2只,為江西省級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

【判決】浮樑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江某某行為構成非法狩獵罪和非法獵捕、殺害珍貴野生動物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獵捕出售貓頭鷹被判刑

【案情】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葉某某未經林業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在贛州市大餘縣青龍鎮雙聯村其家附近農田架設捕鳥網獵捕貓頭鷹一隻。當月19日,葉某某在大餘縣城農貿市場出售該貓頭鷹時,被群眾舉報。經鑑定,該貓頭鷹的物種名稱為領角鴞,屬國家Ⅱ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判決】大餘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葉某某犯非法獵捕、出售珍貴野生動物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1000元。

買三隻穿山甲領緩刑處罰金

【案情】2018年4月,被告人劉某某從廣東省廣州市邱某某(另案處理)處購得冰凍死體穿山甲三隻,一隻被劉某某加工給兒媳吃,一隻被偵查機關查獲,一隻被劉某某給其連襟範某某燉中藥吃。經鑑定,興國縣森林公安局在劉某某租用的車庫內查獲並扣押的檢材為中華穿山甲,屬於國家Ⅱ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判決】興國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系初犯,當庭自願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

水塘邊非法捕蛇獲刑八個月

【案情】2019年5月6日~22日,被告人方某某在自家魚塘邊、農科所水塘邊等地獵捕王錦蛇2條、烏梢蛇3條及舟山眼鏡蛇2條。武寧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方某某犯非法獵捕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拘役五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方某某提起上訴。

【判決】2020年2月25日,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對方某某犯非法狩獵罪部分的判決,以方某某犯非法獵捕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四人結伴打鳥被判拘役四個月

【案情】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陳某華、陳某峰、劉某某、謝某某相約一同去打鳥以供食用。陳某華用氣槍獵殺鳥類,陳某峰、劉某某、謝某某負責將被獵殺的鳥撿回。當日17時許,4人駕車返回途中被民警攔下,現場查獲被獵殺的鳥類14只及作案工具。經司法鑑定機構鑑定,其中5只雉類鳥、2只斑鳩類鳥、2只彩鷸類鳥屬省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判決】尋烏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華等4人行為構成非法狩獵罪,且是共同犯罪,均被判處拘役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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