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公司無財產可執行?律師支三招,從股東下手


被告公司無財產可執行?律師支三招,從股東下手

【實務建議】

一、從未依法出資的股東下手。公司,作為現代商事行為的一種載體,尤其是股東有限責任的規定,使得其在市場經濟中成為最主要的形式之一。股東利用有限責任參與經濟活動,受到法律保護。但是,股東有時變相規避公司法規定,出資不實,抽逃出資,未出資即轉讓股權,那麼在公司不能清償屆期債務時,未出資股東就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當然,這時的清償責任,亦以其應出資額為限,亦為有限責任。

二、從公司是否人格獨立下手。公司尤其是一人公司,要注意是否公司人格獨立,財務、人員、業務是否獨立,公司人格否認制度,也可成為刺破公司面紗,突破有限責任的一種路徑。在公司不能清償屆期債務時,債權人可考慮從此方面入手舉證。

三、從公司註銷是否依法清算下手。在遇到公司解散註銷時,債權人可關注公司是否進行了依法清算,是否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組成了清算組,發佈清算公告和通知債權人,按照法定清償順序進行清償。否則,債權人可依法向公司清算責任人追究其清算責任,要求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下文將從未如實出資股東方面,整理法律依據、參考案例、案例分析等。

【法律依據】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二條:“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八十條“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的範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第二款:“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八條第一款:“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參考案例】田某、任某民間借貸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2016)魯1525執異26號

【簡要案情】

一、田某在陝西某公司設立時登記出資1300萬元,實際出資額0元。2014年4月,公司股東變更為石某、富某,田某不再是股東。有工商檔案證實股東變更事宜;

二、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書確認田某出資不實的事實;田某亦自認;

三、法院調查證明顯示,陝西某公司無財產可執行;

四、2016年4月,任某向冠縣人民法院申請追加陝西某公司股東田某等為被執行人;冠縣人民法院作出追加裁定;

五、田某對上述追加其為被執行人的裁定不服,提出書面異議,表示自己未出資、未收益,實為掛名股東,早已退股,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裁判結果】

駁回異議人田某的異議請求

【裁判規則】

一、確認事實:田全利在公司設立時出資不實,陝西強宇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對此,異議人和申請人均無爭議。

二、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第二款:“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八條第一款:“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裁判結論:依據以上法律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八十條,田全利應在1308萬元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其不承擔連帶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追加其為被執行人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其異議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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