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定應當追加被告,但是原告不同意的情況下,法院會怎麼做?


小呂是某村村民,因棚戶區改造小呂家的房屋被納入拆遷範圍,但因補償太低,小李一直沒有簽訂補償安置協議。2019年6月,在沒有任何手續的情況下,小呂家的房子被一夥不明身份的人強拆。小呂遂向法院起訴某縣級政府,要求確認強拆違法。在審理過程中,某縣級政府稱,因為某鎮政府認定小呂家是違建,要進行拆除,故其和某鎮政府一起實施了強拆。


法院認為,某縣級政府和某鎮政府屬於該案件的共同行為人,且不存在委託關係,因此應當是共同被告。遂詢問小呂是否同意將某鎮政府追加為共同被告?

小呂則認為自家的房子不可能是違建,遂拒絕追加某鎮政府為被告。這種情況下法院會怎麼辦呢?

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應當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將會通知某鎮政府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因此在本案的這種情況下,小呂即便不同意追加鎮政府為被告,法院也會依據職權主動追加鎮政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法院認定應當追加被告,但是原告不同意的情況下,法院會怎麼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