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後,買房會成為你的剛需嗎?

2020年伊始,突如其來的新冠狀病毒疫情如同一面鏡子,讓生活裡潛在的問題和世人百態都浮現出來。


2月10日,四川成都一社區發佈“禁止市外返蓉租戶進入小區”的公告,明文規定,租賃方與租戶各交50萬元保證金,“萬一屬病毒攜帶者,此款用於對鄰居的補償。”(後來社區方面回應稱,此舉確實不妥,已撤下公告,並已發佈致歉信。)

疫情之後,買房會成為你的剛需嗎?

有人在外地收到了北京房東發來的短信,被通知所有外地返京人員及車輛都不能進村;必須在外面隔離14天、並出示在京14天身體健康證明,才能進村。

疫情之後,買房會成為你的剛需嗎?

甘肅女大學生王某,因為不是業主,無法進入自己所在的杭州某小區。她從2月9號返回杭州,一直在某快捷酒店暫住,口罩也快用完了。根據她所在的小區物業的說法,小區只允許業主進入。

……

一時間,朋友圈裡陸續曬出新的年度計劃,其中“想擁有一個自己的房子,才不會被任何人阻礙回家的權利”赫然在列。(順便提一句,經歷了部分城市公共交通的階段性停擺後,還有很多人意識到,沒有私家車是不方便的。)

與此同時,“房住不炒”的房地產在疫情爆發後,關閉了多個售樓處,甚至一些地區暫停了網籤和備案通道。北京、上海、成都,天津等城市,陸續發佈了停工令。

近日,安徽、江西、無錫、西安均出臺了對房地產的扶持政策。其中,無錫市委辦公室針對房地產企業的十七條救助政策,明確指出是為了“全面落實支持企業共渡難關的精神,支持房地產企業發展”。再根據最近央行、財政部、證監會等部門發佈的加大貨幣信貸支持力度、保持流動性合理充裕等一系列救市動作,不難推測,一旦疫情對房地產影響較大,應該會有相應政策託底,但一定不會影響大局,房地產趨穩的大勢沒變。疫情過後無論買房是否會成為剛需,對於每個家庭都不是小事,不管是深思熟慮,還是“衝動”下的決定。買房的一些常識、法律功課一定要提前瞭解,方能有備無患。

疫情之後,買房會成為你的剛需嗎?

售樓宣傳海報(售樓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售樓海報往往體現的是樓盤外觀圖、小區整體佈局圖、價格、地段、房型、規劃配套、優惠條件以及投資者等信息。根據最高法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要從法律上確保宣傳海報本身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把宣傳海報中的具體內容明確的寫到商品房銷售合同中,或者將宣傳海報內容作為售房合同的附件,以此制約開發商虛假宣傳和後期的違約行為。即使不對宣傳海報進行約定,買房時也一定要留個心眼,將宣傳海報留存下來。一旦就房屋格局、面積、質量、小區環境等事宜發生糾紛,將可能成為關鍵證據。

分清楚“定金”和“訂金”

一字之差,差之毫釐,謬以千里。定金是一個專業法律術語,是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而自願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買家履行合同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若買家不履行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發展商不履行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我國《擔保法》規定:定金應以書面形式約定,不得超過主合同標準額的20%。當事人一旦以書面形式對定金作了約定並實際支付了定金,即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

訂金並非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實際上它具有預付款的性質,但並不具備擔保性質。商品房交易中,如買家不履行合同義務,並不表示其喪失了要求返還訂金的權利;反之,若發展商不履行義務亦不須雙倍返還訂金,但這並不意味著合同違約方無須承擔違約責任。總之,訂金只需退還繳納款即可,無需雙倍賠還。

驗收房屋後再領取住宅鑰匙

根據《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交鑰匙”就算房屋交付使用。因此領取住宅鑰匙以後驗房發現問題,開發商只承擔房屋質量包修責任,而非逾期交房的違約後果。因此在房屋交付之前的驗房過程中,一定要儘可能地將大小問題都提出來、解決掉。

合同簽訂後,價格發生變化可以反悔嗎?

顧名思義,商品房也是一種商品,買賣雙方簽署合同後,沒有發生約定和法定的退房理由,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約定,均需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從法律上說,開發商降價對老業主來說很難維權,這屬於房地產交易的正常風險。除非合同有約定,如果合同明確承諾不降價,或若降價就賠償業主損失,這樣就可以獲得賠償。打砸售樓處只是徒勞,甚至可能構成犯罪。

總而言之,在“房住不炒”的大環境下,炒房客畢竟是少數,大部分人都是剛需族,且自己大部分的財富都被投入到房子這個商品上。這場疫情也許讓我們冷靜下來審視:哪些東西是我需要的,而哪些東西是我不必在意的。買或不買,小心無大錯,一定要積極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理性購房。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