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耕地上建设“大棚房”,违法


最高检:耕地上建设“大棚房”,违法

前 言

3月5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新闻发布会,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介绍,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最高检发布以涉农检察工作为主题的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第一个案例就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案例。


这表明,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假借发展设施农业之名,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农业用途,在耕地甚至基本农田上建设“大棚房”“生态园”“休闲农庄”等,国家的法律绝不允许。


建设“大棚房”被判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016年3月,被告人刘某以人民币1000万元的价格与北京某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池某商定,受让合作社位于延庆区延庆镇某村东北蔬菜大棚377亩集体土地使用权。


同年4月15日,刘某指使其司机刘广某与池某签订转让意向书,约定将合作社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转让给刘广某。


同年10月21日,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广某。其间,刘某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以合作社的名义组织人员对蔬菜大棚园区进行非农建设改造,并将园区命名为“紫薇庄园”。


最高检:耕地上建设“大棚房”,违法

刘某所修建的假山、鱼池及硬化道路


刘某先后组织人员在园区内建设鱼池、假山、规划外道路等设施,同时将原有蔬菜大棚加高、改装钢架,并将其一分为二,在其中各建房间,每个大棚门口铺设透水砖路面,外垒花墙。


截至案发,刘某组织人员共建设“大棚房”260余套(每套面积350平方米至550平方米不等,内部置橱柜、沙发、藤椅、马桶等各类生活起居设施),并对外出租。


经测绘鉴定,该项目占用耕地28.75亩,其中含永久基本农田22.84亩,造成耕地种植条件被破坏。


最高检:耕地上建设“大棚房”,违法

刘某改造后的“大棚房”外部情况


截至2017年4月,相关部门先后对该项目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均未得到执行。


2017年5月,延庆区延庆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将上述违法建设强制拆除。


2017年12月5日,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以刘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案件移送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8年10月16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9年3月13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以包庇罪判处被告人刘广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两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非法占用农地案有四大特点


据出席发布会的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介绍,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是近年来涉农领域常见多发案件。该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地域特征明显。


城乡接合部,城市周边、浅山地区等,非法占用农用地开发大棚房等案件往往多发。


二是非法占用方式多样。


从已发案件形式来看,有的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如建厂、建房、建设水电站等;有的在农用地上进行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如采矿、挖砂等;有的将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如开垦林地、挖塘养鱼等;还有的将农用地转为其他非农用途,如进行小产权房、大棚房开发等。


三是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或自治组织出于“政绩”冲动或利益驱动,往往或明或暗支持这种行为。


四是隐蔽性强,不容易被暴露,办案难度也比较大。


该类案件中,行为人往往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假借发展设施农业之名大肆占用耕地进行非农改造,或隐藏于幕后,派无关人员充当傀儡。


(本文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直播稿件整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