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為救女兒,失手將施暴者打死,是故意殺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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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為救女兒,廝打施暴者,這是任何父親都會做的英勇表現。即使是失手將施暴者打死,也絕對不是故意殺人。作為好人,毋須擔心。

首先,父親為救女兒,失手將施暴者打死。這種行為本身就是一種過失,對於施暴者的死亡,並不是該父親的故意行為造成的。

因此,父親的行為構不上故意殺人,充其量只不過是一種過失傷害致人死亡罷了。



其次,如果施暴者正在對女兒進行施暴,那麼父親將施暴者打死,不論出於故意或者過失,這都屬於正當防衛。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3款的規定,對於此種情況可以實施無限防衛權,將施暴者當場打死,父親也不承擔任何刑事責任。

最後,父親救女兒這是天經地義的,同違法犯罪做鬥爭這也是順理成章的。犯罪分子正在施暴,被打死也是罪有應得。

即使是施暴已經結束,如果是失手將施暴者打死,那麼也構不成故意殺人,只屬於過失傷害。

父親的愛心救女,有情可原,相信法律會從輕處理的。


法重情深


我想說打的好,任何父母看到自己的女兒被施暴都會拼勁全力去救,這是人的本性,如果將施暴者打死屬於正當防衛,在一定條件下不負任何刑事責任!



1、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了正當防衛,即為使國家、集體、個人的人身財產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傷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2、第二點是防衛過當,即如果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較輕或免除處罰。


3、第三點是對嚴重暴力犯罪不適用防衛過當,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正當防衛,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承擔責任。


本題給的問題條件不太明確,如果施暴者對其女兒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行為,父親打死了施暴者屬於正當防衛,當然不承擔責任。如果不屬於此點規定的嚴重暴力犯罪,例如兩人因瑣事吵鬧、撕打,父親上來失手將其打死,這就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



長安法律人


為救女兒,父親失手將施暴者打死,是正當防衛行為,而且歹徒施暴正在進行中,屬於適用無限防衛的情形,不存在防衛過當,父親無需承擔法律責任。

現行刑法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這是刑法為了鼓勵人們同暴力犯罪作鬥爭,扼制嚴重犯罪,穩定社會治安,有效保護合法權益而作的無限防衛的規定。

父親合情合理合法,施暴者咎由自取罪有應得。


上林院


父親為救女兒,失手將施暴者打死,是故意殺人嗎?

不是,完完全全正當防衛,而且無過當一說,不負刑事責任。我們來看看什麼是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所謂故意,是指明知道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什麼樣的結果,希望或者放任這種行為發生的而導致他人死亡的。而在本案中,夫親只是為了救女兒,從前到後沒有故意剝奪他人死亡的主觀因素。至於造成了施暴者死亡,那只是由於正當防衛而構成的結果。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的人,而採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侵害,而採取制止不法侵害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壞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本案中,父親的行為正是是為了制止施暴者正在進行的犯罪行為,而且是嚴重暴力犯罪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了死亡的結果,所以屬於完全正當防衛,也無過當之處,不負刑事責任。





論鑑


父親為救女兒,失手將施暴的流氓打死,該怎樣來論定此事。作為一個合格的父親,面對女兒被強暴的情形,一定會捨身全力救女兒。義憤之下,出手不知輕重,將施暴的流氓打死了。父親的行為應該是見義勇為,敢於向流氓惡勢力以死相拼,應該表彰。假如女兒面遇流氓施暴,旁人勇敢的站出來相救,失手將流氓打死,又該作何界定呢?肯定是見義勇為,撥刀相助了。失手將施暴者打死,應該是防衛正當。如果是將見義勇為者判刑入監,以後誰遇到壞人作惡,還敢出手相救,只怕社會的治安會惡化,壞人越來越多。


夏天有雨894


絕對不是!施暴在前,失手打死施暴者在後,保護女兒是每一位父親的義務如職責,每一位正常的父親都會這樣做。施暴者的死亡是罪有應得,不值得可憐。


視實50037346


這話題沒討論頭,肯定算正當防衛,就算是防衛過度也認了,原因簡單,絕不留給罪犯報復女兒的機會,法律是公證的,但法律無法預防犯罪,如果罪犯躲過了制裁,後果肯定是這對父女會被兇殘的報復,那時再來一次正當防衛嗎?萬一失敗,則會被滅門,最終罪犯還是會被法律制裁,但好人呢?沒人敢做了。所以,正當防衛與防衛過度應該重新定義,應該考慮可能出現的後果,比如反殺之類的,公交車搶方向盤的,見義勇為者並不專業,很可能直接就把罪犯乾死了,因為打蛇不死反被蛇咬的事多的很。


第三隻眼才能看穿


如標題所提到的都是真的,那麼,這位父親那是什麼的故意殺人者?他只是盡力的去阻止施暴者對自己女兒的施暴,而已,在這種這樣的情況下,請問,有哪一位能靜下心來與施暴者“談心”,勸其不要對自己的女兒施暴呢?再說了,即使當父親的有這種這樣的耐性與施暴者談心,但,施暴者能給這位父親這樣的時間嗎?都說是施暴者嘛,當然是要爭取時間來達到自己的禽獸目的,因此,這位父親愛女心切(這是任何父親都有的心態),對施暴自己女兒的禽獸,怎麼會有分寸呢?在這種這樣的情況下可以把握分寸的,那麼,就請那些有分寸的父親或人來試試看?當然了,火燒不到自己的肉,絕對是不知道痛的,對嗎?如你是這位父親的,那麼,保護好自己女兒不受侵害,這是天大的事情啊!對吧?


深圳浪奇


雖說是為救自己的女兒將正在施暴的歹徒打死,這也是正當防衛,並且應該加上除暴安良為民除害的光榮稱號!因為這種歹徒就像餓狼改不了吃肉一樣!說不定哪天就要糟害哪個無辜的良民!所以這種人本身也不應該讓他留在社會,其父這種行為為社會出除掉了社會毒瘤!贊贊贊


木易141754981


應該是正當防護。再加上個見義勇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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