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工后不想上班又想拿工资?看这员工想出的“好办法”,慎用

近日,江苏常州某企业员工朱某自称自己当天在确诊病例去过的超市购物, 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有密切接触,要求居家隔离14天。

当地防疫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立即采取措施,通知朱某所在企业立即停产,并且与朱某有过密切接触的人员共47人全部进行居家隔离或者居厂隔离措施。

公司停产、员工隔离在当地引起了不小的恐慌,警方对朱某所述及其行动轨迹开展核查工作。

经过警方的调查,发现事实与朱某所述的情形不符,又经过多次询问,朱某最后交代出了事实。原来他只是不想上班,想要在家休息同时拿到公司的工资,才谎报了接触确证病例的情形,所提供的凭证都是自己用修图软件改的。

朱某的行为造成所属企业停产3天,47名员工被居家隔离并形成了社会恐慌,因为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朱某被警方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复工后不想上班又想拿工资?看这员工想出的“好办法”,慎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冠肺炎感染的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接受隔离治疗或医学隔离,劳动者接受政府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系其接受强制性规定的法定义务,由此导致不能正常上工的,该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应当参照(人社部发〔2020〕8号、人社厅明电[2020]5号、人社函[2020]46号等文件要求,视同在此期间其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工资。

根据相关规定,新冠肺炎感染的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接受隔离治疗或医学隔离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员工正常出勤支付工资。

朱某明显是非常熟知这些规定的,想要通过谎报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有密切接触来实现“带薪休假”的目的,只是没有想到谎报后造成了这么严重的后果。

企业好不容易经过重重困难办理好了复工手续,尽快恢复生产以弥补疫情期间的经济损失,员工也好不容易回到工作岗位,却因一个谎报导致刚复工的企业被叫停,47名员工被隔离。


公司能否以此为由解除朱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朱某算不算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包括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即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和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

朱某仅仅是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无论是刑事拘留,还是被逮捕,在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生效以前均不是“被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情况下,因为法律上尚未确定是否构成“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不能直接以“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朱某的谎报行为给公司造成了如此大的损失与恐慌,而公司在没有其他制度规定的情况下,解除员工则属于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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