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管理行为,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公司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及其分布,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有效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减少财产损失,确保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河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三合一”整合管理体系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工程。

第二章 调查和确认

第二条 施工项目应在基础(深沟槽)、结构、装饰阶段施工前,对工程进行事先分析和策划,凡具有一定危险程度的施工,均应列入危险源管理,所列入的危险源必须在各阶段施工前10日内填表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备案,并附报有关安全监控措施。

第三条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对项目上报备案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分析,确定阶段性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对象,同时通知项目经理签署《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控制责任状》,进入强化监控状态。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重大危险源工程依据“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公司程序文件对重大危险源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公司作为重点监控的分部分项工程主要指:

1.施工现场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基坑、沟(槽)工程;

2.地下暗挖工程;

3.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高大模板工程以及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

4.30m及以上高空作业;

5.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方爆破;

6.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

7.起重吊装工程;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8.悬挑式脚手架、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吊篮脚手架;

9.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10.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11.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12.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13.其他专业性强、工艺复杂、危险性大、交叉作业等易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部位及作业活动。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实行两级管理,即总公司级、项目级。公司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由安全管理部负责,项目部则由相应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郑州市以外工程由公司外派人员监督项目部落实。

第六条 项目部安全管理机构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调查识别后及时按本办法第四条所指重大危险源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项目部负责人对申报情况进行初审,并到现场进行核对,签署初审意见,经复核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上报总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项目部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日常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分级监控和跟踪检查,并建立相关档案,总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对项目部的工作负责督查,必要时抽查施工现场。

第四章 监控管理

第八条 项目部必须依照《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安全专项方案,必要时对方案进行专家论证,对已确认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严格监控和管理,并落实专职监控人员负责过程监督管理。

第九条 存在有重大危险源的项目必须制定相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预案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并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备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与工具,成立应急救援小组,在重大危险源监控时效阶段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第十条 项目部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和巡检制度,掌握重大危险源的动态变化情况。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对暂时不能排除的,要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停工治理,同时要立即上报总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或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总公司不定期抽查施工项目的重大危险源方案实施情况,项目部对本项目的重大危险源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指定专人每天对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安全状况、安全隐患治理情况、应急救援预案执行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行为或不安全状态,尚未构成事故隐患的,应当场予以纠正;对已构成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排除或限期改正;对重大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工或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现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当地安全监督部门联合审查同意,方可开工或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部要对所属工程重大危险源监控实施方案内所需资金制订资金使用计划,明确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按计划及时落实,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三条 项目部应把重大危险源日常监督、检查资料留存备案,每年年底前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检查、整治结果等情况进行一次总体分析,提出改进意见,并于次年1月30日前将情况书面报总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四条 对及时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予以积极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分别奖励2000元和1000元。

第十五条 将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应用到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管理,切实降低重大危险源危险性的单位和个人,分别奖励3000元和1000元。

第十六条

对隐瞒重大危险源不报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分别罚款5000元和1000元,并依据总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对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不采取防范和整改措施,并由此导致一般事故发生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并各罚款50000~100000元和3000元,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对重大危险源工作不重视,未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工作的项目部经查处两次不改正的,将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该项目部一切经营权,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罚款和奖励纳入总公司安全保证金内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 12月 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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