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貿試驗區
2013年9月-2019年8月,黨中央、國務院先後在全國佈局18個自貿試驗區。經過6年多的首創性、差異化探索,在投資、貿易、金融和事中事後監管領域形成了多項創新成果和試點經驗在全國複製推廣,改革紅利惠及各領域,彰顯了改革開放試驗田的重大作用。
自貿試驗區創新成果
截至目前,國務院在全國已複製推廣的自貿試驗區創新試點經驗已五批101項。屬海關監管和制度創新的事項共有52項,其中36項在全國範圍內複製推廣,16項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複製推廣。
為用足用好制度創新成果,
有效“激發”和“製造”需求
接下來
我們將按類別分期提供政策解讀
為企業奉上一份“政策菜單”
歡迎“按需點單”。
政
策
菜
單
深化“放管服”
打造開放新高地方面
01 取消生產許可證委託加工備案
作為委託或者被委託企業,從事委託加工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產品時,不需要辦理備案,僅需按照規定進行標識標註。(第一批)
02 出境加工監管
支持在自貿試驗區開展出境加工業務。出境加工指國內企業承接國內訂單後,藉助境外勞動力、設備等生產要素開展出境加工再返內銷的業務。(第二批)
03 動植物及其產品檢疫審批負面清單管理
授權直屬海關辦理負面清單以外進境(過境)動植物及其產品的檢疫審批。該制度實施後,除活動物、水果、糧食等列入負面清單的高風險貨物外,其他動植物產品及動植物源性食品由直屬海關實施檢疫審批。(第一批)
實施低風險生物醫藥特殊物品行政許可
審批改革
將D級生物醫藥特殊物品行政許可審批權限,全流程下放至試點駐地海關。(第四批)
04 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和原產地
企業備案 “兩證合一”
企業登錄中國(福建)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提交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申請。商務部門統一受理並辦理完成企業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後,通過專門研發的檢商“兩證合一”系統實時將企業信息發送至檢驗檢疫原產地業務電子管理系統。海關直接採信商務部門審核結果,直接授予企業原產地證企業備案資質。同時,由商務部門窗口向企業發放一份包含原產地證企業備案信息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即完成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和原產地證企業備案兩項登記業務。(第四批)
提升貿易安全和
通關便利化方面
01 分線監督管理制度
在進出境“一線”主要實施檢疫和重點敏感貨物檢驗工作,在進出口“二線”主要實施貨物檢驗和監管工作;入境應檢物在區內企業間自由流轉,不涉及實際使用的,免於檢驗。在出入境一線,實施無豁免檢疫,即對所有入境交通工具、貨物進行必要的衛生檢疫和動植物檢疫;除廢物原料、放射性檢測外,其他貨物免於檢驗監管,確保自貿試驗區一線最大限度的放開。在進出口二線,設計了“預檢驗及核銷”“登記核銷管理”等便利化制度,實現自貿試驗區二線管得住、放得快。(第一批)
02 全球維修產業檢驗檢疫監管
適應自貿試驗區企業發展全球維修的要求,對區內評估合格的維修企業的進境舊機電產品實行免於海外裝運前檢驗、簡易備案、以不定期監督檢查代替批批檢驗的制度。該制度實施後,有效降低維修企業經營成本,大幅提高通關速度。(第一批)
03 鐵路運輸方式艙單歸併新模式
一是“艙單歸併”,實現企業從原來的“一櫃一單”模式改為“艙單歸併”模式;二是“大包過機”,將小包裹,裝入大郵袋(每個郵袋最多不超過100件小包裹)通過海關X光機,大郵袋放行後,X光機批量向總署信息系統回執驗放數據。(第四批)
促進新業態、
新產業發展方面
01 融資租賃海關監管制度
支持發展融資租賃業務,允許自貿試驗區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區外承租企業對融資租賃貨物按照海關審查確定的每期租金分期繳納關稅和增值稅。(第一批)
02 委內加工監管
支持發展委內加工業務。允許自貿試驗區的出口加工區、保稅港區和綜合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加工貿易企業接受境內區域外企業委託,對區域外企業提供的入區域貨物進行加工,加工後的產品全部運往境內區域外,並收取加工費的行為。維修、檢測業務和禁止進、出口的商品不納入委內加工業務範圍。(第二批)
03 倉儲貨物按狀態分類監管
支持自貿試驗區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開展倉儲貨物按狀態分類監管業務。允許非保稅貨物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儲存,與保稅貨物一同參與集拼、分撥,根據國內外採購訂單最終確定貨物實際離境出口或返回境內區外。(第二批)
04 “保稅混礦”監管創新
允許自貿試驗區內企業開展保稅鐵礦砂和保稅燃料油混合業務。創新保稅鐵礦石檢驗檢疫監管措施,採用“入區監測+加工監管+出區檢驗”的“三位一體”檢驗檢疫監管模式。(第四批)
推進綜合監管和
協同治理方面
01 第三方檢驗結果採信
按照“管檢分離、合格假定,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的原則,檢驗檢疫機構對部分進出口工業產品採信符合資質的第三方檢驗機構的檢測結果。嚴格第三方檢驗機構管理,進行登記公示,加強事中監管、事後追責,建立完善退出機制。(第一批)
02 引入中介機構開展保稅核查、
核銷和企業稽查
引入中介機構開展保稅核查、核銷和企業稽查。引入第三方中介機構,輔助海關管理。(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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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
完
待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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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截止日期:12月11日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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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單位:小強自貿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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