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事頻繁的唐朝是如何處理傷亡將士的?中央+軍隊+地方,全民動員

傷亡問題是軍事上難以迴避的問題之一,唐代作為

封建盛世,戰事頻繁、武功赫赫,將士傷亡問題也客觀存在。將士傷亡問題包括傷亡的產生、處理、預防與影響等多個方面,在軍事上有一定的影響力。

通過探討唐代的將士傷亡問題,梳理唐代不同歷史時期、不同背景下將士傷亡的產生、處理以及發展變化等,可以更加全面地瞭解唐代的軍事狀況。傷亡問題與軍事外的很多方面,例如政治、經濟、文化等有著緊密的聯繫。

將士傷亡問題是唐代軍事史的一個重要問題,將士傷亡問題處理的好壞,關係到軍人及軍人家庭的切身利益,影響著軍隊戰鬥力的強弱,一定程度上甚至可能左右戰爭的成敗,對國家、社會的穩定產生影響。

其次,從將士傷亡的背景來看,將士傷亡間題源於戰爭以及與戰爭有關的活動,一定意義上與戰爭的規模、強度等直接相關,這對了解唐代的軍事狀況是有幫助的,從對將士傷亡的處理來看,唐代的將士傷亡問題涉及到將士背後的家庭、唐代的各級政府與整個社會

,需要軍隊內部、中央與軍隊、中央與地方、軍隊與地方等方面相互配合,這超越了單純的軍事範疇,因此有其探討的意義和必要。

戰事頻繁的唐朝是如何處理傷亡將士的?中央+軍隊+地方,全民動員

一:唐朝之前的戰場屍骸處理與救度

1.春秋至秦漢將士傷亡的處理

將士傷亡問題受到重視是非常自然的,早在春秋戰國時期人們就已經懂得“軍無百疾,是謂必勝”的道理,也認識到賞死以及恤孤等的重要性,包括《管子》《墨子》《吳子》等書中都曾主張、呼籲當時的統治者關注將士的傷亡問題。一直到秦漢時期,政府、軍隊等事實上也採取了諸多措施來處理這一問題,起到了主導作用。

這一時期的處理措施雖然略顯樸素,但整體的處理思想,處理理念與處理方法等與後世差異並不大,無非是醫治傷患、處理安葬與撫卹事宜等。至遲在春秋戰國時期就已經有了較為明確的為軍隊提供醫藥的記載。

越王勾踐就曾表示要給予那些有疾病的士兵醫藥、廩粥:“士有疾病不能隨軍從兵者,晉予其醫藥,給其糜粥,與之同食。”《墨子》中《號令》一篇也有擇士大夫之家安置傷患士兵,為其提供酒肉、醫藥等的記載。

漢代,祭賞亡故將士、給予亡故將士衣棺、賜予家屬財物等也都是統治者在事實上所採取的優撫亡故將士及其家屬的措施,例如霍去病在狼居胥山就舉辦了規模較大的祭奠活動,漢武帝也將戰死者“孤不能自活”的子孫養於羽林,吸納為羽林孤兒。

這一時期對亡故的處理也體現出了軍隊內的等級性,與士兵相比,亡故將領所能獲得的撫卹等往往更加優厚,例如賜說號、賜予極為豐厚的財物、蔭子孫為官等。

春秋戰國是將士傷亡處理的初創和形成時期,《中國軍事醫學史》 《中國醫學百科全書》等便將這一時期視為軍事醫學的形成期。而到了秦漢時,隨著醫學、經濟乃至政治等的不斷髮展,將士傷亡的處理也日趨完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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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從三國到隋朝的將士傷亡處置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雖然戰亂不斷,將士們承受了巨大的傷亡壓力,但對傷亡的處理並未因此而停止,將士傷亡問題仍在不斷地被關注、強調、解決。這一時期的傷患處理比較引人注目的是軍醫問題。軍隊內有醫生的配備是非常自然的,例如約出現在戰國末的《六韜》中就提到軍隊內有“方士”的配備。

戰國乃至秦漢時,藉助方士來應對將士傷患的現象並不罕見,三國時的孫吳軍隊,也曾將方士于吉納入軍隊為己服務。在這一時期,一些與處理將士傷患有關的醫人被現代的學者劃入了軍醫範圍,

例如晉朝時的“太醫校尉”、後趙的“金瘡醫”、南朝宋“殿中太醫司馬”“殿中太醫校尉”等。《中國醫學百科全書》就曾指出“太醫校尉、太醫司馬和金瘡醫,前二者可能是軍醫官,金瘡醫或就是外科軍醫。”無論是否如此,太醫校尉、金瘡醫等都在事實上承擔了或部分或全部的軍醫職責,但其是否為專職軍醫,則很難定論。

總體而言,統治者重視將士傷亡問題是非常自然的,優撫傷亡將士及其家屬不僅可以給將士及家屬以一定的保障,更是政治、軍事的需要。

史籍中經常出現的皇帝、將帥等親自過問、照料傷患將士,例如吳起為士卒吮疽、東漢時皇甫規親入“菴廬”巡視思流行病的士卒等,本身就是為了使將士們感恩效命、視死如歸,這也是兵家強調愛護士卒,多加勤恤的原因之一。

統治者並不會因為潛在的嚴重傷亡而放棄軍事行動,從現實來看,皇帝、政府雖然在事實上採取了諸多應對將士傷亡問題的措施(甚至直接為無後將士續後,招將士子孫為羽林孤兒、期門,授子父官等),但其實際處理效果如何值得懷疑。

受各種現實條件的制約,對家屬的撫卹沒有落實到位的現象屢見不鮮,而醫藥能否滿足處理將士傷患的需求,尤其是大規模戰爭下將士的需求也值得懷疑。但無可辯駁的是,從春秋戰因直到隋朝,政治、經濟、文化乃至醫藥學都是在不斷進步和發展的,

將士傷亡的處理也日趨完曾和結密,這為唐代處理將士傷亡提供了經驗和借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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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唐朝初期對戰場屍骸的處理與救度是興盛的原因

唐朝初期對將士亡故的處理與善後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亡故將士本人的處理,二是對亡故將士家屬的優撫。

將士亡故發生後,首先要處理亡故將士的屍首。在中國傳統思想文化的影響下,死後落葉歸根,安葬於家鄉是人們共同的願望,將士也不例外。對於唐軍將士而言,將屍身運回故鄉安弗得到了政府和法律層面的支持與保障,例如《唐律疏議》規定:“諸從徵及從行、公使於所在身死,依令應送還本鄉,違而不送者,杖一百。”

此外,唐代前期,包括唐太宗、唐玄宗等皇帝都曾下詔敕要求運送亡故將士回鄉,例如唐太宗“遞其屍櫃還鄉,棺斂而郭局””、唐玄宗“行人及防丁有身亡者,為造棺粹,遞還本鄉”等,這些律法、詔敕表明運送將士屍首還鄉是客觀存在的。

一旦選擇了運送還鄉,則要有負責運送之人選、機構,依《唐律疏議》規定:“徵行衛士以上,身死行軍,具錄隨身資財及屍,付本府人將還。無本府人者,付隨近州縣遞送。"也就是說,承擔運送之責的是本府人,沒有本府人則交付附近的州縣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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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唐玄宗時期,在京士兵身亡後則由家人親族運送:“其死者, 各委所由,隨事埋葬,當日牒報本貫,令家人親族運致還鄉。”

《衛公兵法》雲:“諸兵士死亡祭埋之禮,既不必備以牲牢,埋不必備以棺棕,務令權宜,輕重摺衷。如賊境死者,單酌祭酹,墓深四尺,主將使人臨哭;內地非賊庭死者,準前祭哭,遞送本貫。”這表明除

運送還鄉外,也有另一種屍首處理方式:祭埋。

依其所述,運送屍首還鄉的處理方式並不是絕對的,並非所有的亡故將士、在任何條件下都可以享有送歸的待遇,要權宜行事、分輕重緩急,根據實際狀況決定祭埋還是運送。

除了處理將士屍首,唐代也會通過各種方式來肯定將士的犧牲,表達對將士的紀念,例如立寺樹碑、建齋行道。以立寺樹碑、建齋行道的方式紀念將士主要發生在唐太宗時期,從太原起事後便參與軍事作戰的唐太宗在親身經歷了殘酷的殺戮後,多次通過修建寺廟的方式來紀念、哀悼亡故的將士,例如修築昭福寺、昭覺寺、等慈寺、普濟寺、慈雲寺、弘濟寺等。

唐朝之所以修建數量眾多的佛寺,除了收到宗教的影響,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為了妥善安置難以處理的戰場屍骸,也是宣傳烈士美名的一種手段。中國在經過長期割據、戰爭之後,人們對於仁善君主的渴望達到了一個頂峰。

隋末征戰以及唐朝初年時期,唐軍對戰場屍骸的妥善處理,是李唐王朝獲取民心的一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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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總結

將士傷亡問題伴隨軍隊的出現而產生,其一旦產生,便需要處理。唐代將士傷亡問題的處理,在整個中國古代對將士傷亡的處理中留下了濃重的一筆,其軍營巡視和護理制度與宋代軍中醫藥院的設置、五代軍醫的設立

等,被視為中國古代較為突出的軍事醫學建設或改革。

這一時期與處理將士傷亡有關的令文、制度等,對後世也有著借鑑意義。後唐時和凝奏請為軍民合藥,於諸道設醫博士便是依“本朝故事”,即借鑑唐朝之經驗。與處理這一問題有關的唐代令文,也影響到了後世的宋令、日本《養老令》,這些都體現了唐代處理將士傷亡問題的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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