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捕

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捕!

2020年2月10日,岳陽樓區人民檢察院當日受理並當日以涉嫌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依法從嚴從快批捕犯罪嫌疑人謝某某、周某某。這起案件是疫情防控期間,樓區檢察院辦理的首起涉疫情刑事案件。

經查,犯罪嫌疑人謝某某因喜愛水獺,為滿足個人愛好,在明知水獺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飼養需要辦理相關許可證的情況下,2019年10月份通過網絡方式聯繫到廣西水獺賣家荊某某(現已被北京市公安局北京森林公安分局立案偵查,並刑拘)和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深圳水獺賣家),先後在荊某某處以35000元購買水獺6只(其中三隻水獺流經武漢疫區)、在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處以3000元購買水獺1只。期間因飼養經驗不足,導致3只水獺死亡。後因家人反對其飼養水獺,犯罪嫌疑人謝某某將其中1只水獺出售給了重慶買家嶽某某(在逃),2020年1月15日在出售另2只水獺時被公安機關現場抓獲。

樓區檢察院檢察官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快速審查相關材料,依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2月10日,樓區檢察院依法從嚴從快批捕犯罪嫌疑人謝某某、周某某。

法律小貼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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