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明明是主動離職,但公司在離職證明上寫被辭退,該怎麼辦?

職說社保


三個可能性:


一、如果員工主動離職,公司方在離職證明上寫被辭退,員工可以因非本人意願拒不簽字,那這份公司單方面出具的、沒有員工本人簽字的離職證明無效。


二、如果員工看到離職證明上寫被辭退卻又簽字了,那證明員工本人認可了公司出具的被辭退這個結果。


三、如果公司要求員工在空白的離職證明上簽字,之後再補填寫被辭退,這時候如果員工不同意離職證明內容,就要舉證自己簽定的是一個空白的離職證明。這同時也對打算離職的員工提了一下醒:不要在空白的離職證明上籤上自己的名字,因為你無法舉證公司添加離職證明與員工簽字的時間先後。



如果真的遇到這種情況,那更好辦:拿著公司開具的被辭退離證明找公司申請經濟補償,同時也可以向社保機構申領失業金、



但我作為多年的HR積累的經驗來說,這種情況發生的可能性太小了。遇到單位想辭退的員工時,HR們要費盡心機地對員工進行勸退,巴不得員工主動離職呢。



還有兩年就退休


我巴不得公司給我寫的是辭退,這樣我就可以拿著證明找公司要賠償金了,起碼是N+2的賠償金,這個廠已做了6年了,那就要賠償我8個月差不多5萬的工資了,公司已在走下坡路,來了6年只加過一次工資,看不到任何前景,也呆膩了。


陳剛4064


員工明明是主動離職,但是公司HR不夠專業,很有可能是想噁心一下該離職員工,所以在該員工的離職證明上,將離職原因寫是被公司辭退,題主想知道遇到這樣的事情應該怎麼辦呢?


首先我們對涉事HR人員的工作態度與敬業精神表示懷疑,出現這樣的情況,我分析原因可能存在以下兩方面:

  • 該HR在開據離職證明時,是在原來被辭退的某員工的離職證明資料進行的修改,但是在離職原因一欄上,出現工作疏忽沒有修改到,以致於最後在離職原因一欄內容上,還是顯示的被辭退。

  • HR對該離職員工有個人私怨,導致在出具離職證明時,出現不理智、不成熟的工作態度,因為想故意噁心一下該離職員工,並想通過此手腳為該員工以後找工作帶來困擾。

不管是基於何種原因,公司都會不允許這樣的事情發生,殊不知這樣的行為,已經給公司帶來了不必要的勞資糾紛,更面臨因為自己的工作失誤或自已的不成熟行為,讓公司損失一筆不小的經濟賠償。那這位員工應該怎麼辦呢?

01.核實出現這種錯誤的原因是什麼?

首先離職員工應該核實一下公司出具這份“被辭退”離職證明的原因是什麼?

HR同事在整理離職證明時,因為其工作疏忽導致修改不夠仔細導致錯誤。還是因為HR人員因個人私怨存在個人報復行為。為此根據不同的出發點,採取不同的方便。

02.如果確實為HR同事開具離職證明是出錯。

如果是HR人員因自己工作疏忽出現這樣的紕漏,那可以要求重新出具一份離職證明即可。

03.如果確實為HR同事因個人私怨惡意報復,想給離職人員帶來後期困擾。

如果是HR惡意為之的行為,那完全可以據此離職證明,要求公司支付賠償費用。

賠償標準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綜上所述:員工明明是主動離職,但公司在離職證明上寫被辭退,出現這樣的情況我更願意理解為員工的工作疏忽導致,出現報復的可能性不大。如果真有員工據此機會惡意報復,那這位離職員工就真的是撞大運了。

作者簡介:阿良姜-專注於職場領域的優質創作者,通過自己的視角觀看職場,分享職場快樂。有興趣朋友可以【關注】我,我將持續為大家提供最新職場資訊。

阿良姜


看到這麼奇葩的問題!有些從業不久的HR就覺得非常詫異:這怎麼可能呢?應該是公司人力資源部的人搞錯了吧!

以我HR從業23年的經驗告訴你:天下無奇不有!

為了很好地回答這個問題:我們還是從離職證明的作用開始吧!

一、離職證明究竟有什麼用處?

可以這麼說,離職證明有兩大用處:

第一,證明你曾經在這家公司工作過。一般來講,剛工作沒多久的人,離開某家公司之後,非常需要這個“離職證明”,因為新公司要看這個東東,這個東東既能證明這位員工曾經在這家公司工作過,並且還證明目前兩者之間已經結束勞動關係,勞動者不會存在著腳踩兩隻船的現象。

不過,如果是職位很高,已經工作很多年的高管,是不需要這個離職證明的。為什麼這麼說呢?因為職位很高的話,新的用人單位會啟用背景調查方式,也只有背景調查這種方式才是最可靠的,像求職者留下來的原單位上級的聯繫方式、還有離職證明等等,可能都是假的。但是,職位很低、工作經驗不久的求職者,新用人單位是不可能採用背景調查方式的,因為背景調查的成本太高,並且有時候因為職位太低,背景調查這種方式竟然失效。那怎麼辦呢?於是,有些用人單位就要求應聘者提供上家公司的離職證明。

第二,如果離職證明上面記載的是被炒掉的話,還可以領取失業金。

相關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修正)》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大家看到了沒?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寫得清清楚楚:“(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可以領取失業金。

二、企業的HR為什麼這麼做?

一般來講,離職證明的格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證明該員工在原單位的職務,並同時證明該員工已經離職,但沒有說明離職的具體方式:到底是自動離職還是被公司辭退。另一種是既證明了該員工的職務,已經離職,並具體寫明離職的方式為辭退或者是辭職。

這種離職證明,沒有寫明離職的方式。

這種離職證明,已經寫明離職的方式。

如果員工明明是主動離職的,竟然被填寫成辭退了!這是為什麼呢?

筆者剛畢業沒多久的時候,就曾經經歷過這樣很奇葩的事情!公司裡有一位非常優秀的銷售員提出離職了,老闆不同意,畢竟他個人的銷售業績太好了!結果呢,這位員工跟老闆吵了起來!說要去告老闆,同時,還勸其他同事一起走!後來,這位銷售員走了,但沒過一個星期,又回來要我寫離職證明。我向老闆請教:如果不給他寫離職證明的話,他會在前臺那裡大吵大鬧的,該怎麼辦呢?老闆“支招”說:就給他開一個辭退的證明吧!讓新單位知道他就是一個刺頭。

最後,我跟這位業務員說:老闆只同意開辭退的離職證明,不願意開辭職的離職證明!你要不要?

結果呢?這位業務員還是要走了這張被辭退的離職證明。

三、拿著被辭退的離職證明,能起訴原公司要賠償嗎?

大家請注意:離職證明和離職申請書是分開的。離職申請書的法律效力更大。所以,想拿著上面寫著被辭退的離職證明去告原公司,是告不贏的。


陳權高級顧問


離職證明給你開辭退?不知道你們公司HR是不是來搞笑的,如果他能保住飯碗就不錯了。首先恭喜你!記住!一定要在這份寫有辭退的離職證明上,蓋章公司的大印!

拿了這個離職證明,你可以幹嘛呢?

第一步,你可以去領失業保險,具體看你繳納失業保險的時間和當地政策,同時一些地區還有針對失業人員的補貼,可以申請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幹滿一年補償2個月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步,不要找公司談判,直接去走勞動仲裁,說公司給你辭退,未給任何補償金。拿著你手裡的離職證明,100%贏。

公司補償你每滿一年發一個月全年的平均工資。做幾年發幾個月的。

我們正常到一個公司上班,公司要繳納的五險一金中,已經包含了失業保險金

這個失業保險金只有在公司主動與你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領取,你自己辭職的,是不可以領取的。所以如果是公司裁員、開除等情況,一定要讓公司給你出具一份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這樣你才能拿到補償金和失業金。


愛樂團雨露


《離職證明》上的“辭退”,真的沒關係嗎?

恐怕新單位會誤會。

假想:

你的面試很成功,順利取得了offer,人力資源部通知你準備入職材料。

但,人事專員在審核入職資料的時候,忽然發現你的《離職證明》上寫的不是“因員工個人原因申請離職”,而是“被辭退”,想想此時人事專員心理陰影面積。

於是她一邊“安撫”你,讓你稍等下的同時,一邊“悄咪咪”地給她的領導發信息,“領導,新入職的XXX,他的離職證明上寫的是公司辭退,要怎麼操作?”。

然後領導也“悄咪咪”回覆:什麼情況,拿來給我看看。


而這個事態的一般有兩種走向:

1、公司因入職資料審核未通過為由,拒絕了你的入職。

畢竟你是“被辭退”,與你面試時陳述不符,雖然你可能啞巴黃連,但你沒有第一時間與原單位HR溝通、修正,則存在“被辭退”是事實的可能,所以不錄用也在情理中。

2、公司依舊給你辦理了入職,但後期“被辭退”這個印象,像一個小疙瘩一樣,躋身在HR對你的印象裡。

通情理的HR,進行了一輪背調,在溝通中瞭解,原來不是你的鍋。於是,你還是順利入職了。

但是在後期的職場晉級中卻遇到了許多阻礙:

原來背調的HR相關人員離職了。

你人事檔案的資料裡的《離職證明》還郝然寫著“被辭退”。

所以為造成不必要的困擾,建議還是找原單位的HR溝通重新開具一份《離職證明》。


夏伊1691


遇到這種情況,該公司HR會求著你把離職證明還回去,重新給你開一份。

所以你不用著急,急的是公司HR。工作這麼多年,還第一次遇到給自己挖這麼大坑的HR。

一、離職證明,是下家單位入職的必備資料

正規的公司,新員工入職時,HR都會要求你提交離職證明。

你拿著個“被辭退”的離職證明,勢必會影響到新公司對你的考量,甚至有可能會失掉工作機會。

二、離職證明寫被辭退,員工可享受哪些權益

1、找原公司索取補償金。

白紙黑字,離職證明上寫著是被辭退。心狠點的員工,會鑽空子找公司要補償金。

確實,勞動法有規定,員工被辭退,企業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員工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領取失業保險金

如果你暫時不想上班,想休息一段時間或自己做點事情。那完全可以拿著這份離職證明去領取失業保險金。

關於失業保險金領取的條件和金額,每個地方的標準不一樣。但基本條件之一是非勞動者意願中斷工作的,比如你被辭退了。

拿合肥舉例子,失業人員每月可領取1395元的失業保險金。

三、不想要以上權益,只想拿到一份正確的離職證明

我相信,大部分人不會因為HR的一個錯誤,真的去找公司要補償金。

正常的訴求都是重新開一份正確的離職證明就好。

一旦你掌握了勞動法關於離職證明被辭退的企業風險,去找HR開具新的,我想,沒有哪個HR傻到不給你開。

因為不開,公司將面臨著巨大的勞動風險,他也不敢得罪你,讓你拿著錯的離職證明去仲裁他。

我是@林說職場,人力資源實戰專家,專注於中小企業人力資源的研究與診斷;也是一名身在職場的倆娃寶媽。歡迎夥伴們關注,一起交流職場、婚姻、親子關係。

林說職場


員工是主動辭職還是被公司辭退,雖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員工離職後的待遇卻大不相同,被公司辭退的員工,據說可以拿著公司的《辭退書》去相關單位辦個《失業證》,以後能領點失業最低生活保障金啥的,具體一月能領多少錢、能領多久等,每個省份都不一樣,而如果是該員工自己主動提出辭職的,勞動保障部門就默認該員工有了更好的就業發展與薪資待遇,便沒有失業最低生活保障金這一說了!總之,看你是要面子還是要錢了!




荒村釣叟


看到這樣的問題,我只能說這家企業太不專業了。你要麼得罪了HR,要麼就是得罪了領導,但凡懂一些法律常識的HR不會給自己埋這個“雷”,因為很可能因為離職證明上的“辭退”給企業招來法律糾紛。多半你是得罪了領導或老闆,所以在你離職時使點絆子。

那麼拿到這樣的離職證明可以做點什麼呢?

首先,不應該輕易地拿走,當場就和HR理論。

直接詢問這樣寫的原因,不依不饒地問,而且你有理有據,不要慫。因為你是遞交了離職申請書的,這也是證明。如果沒有特別原因,要求HR重開。記得走之前把考勤記錄、績效評分、工作記錄做備份,備不時之需。

當然,如果你是拿走以後才發現是辭退,你也可以電話或者親自去公司一趟,本著瞭解原因,努力協商的原則,讓公司儘可能地開一份正常的離職證明。

其次,如果協商未果,可以考慮拿著帶有辭退的離職證明去社保部門領失業金。

對於非員工個人意願中斷就業,勞動法規定是可以一次性領失業金的,而離職證明上的“辭退”就是最好的證明。但是鑑於失業金就能領一次,且領的數額和工作年限相關,且要在7日內做失業登記,具體申領與否結合實際情況。

失業金領取的標準如下:

累計繳費時間1年以上不滿2年,可以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可以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可以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可以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的,其超過5年的部分,按照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的辦法計算,確定增發的月數。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所以,根據個人情況確定要不要領失業金。

然後,拿著相關證據走勞動仲裁。

仲裁的目的二選一:

企業如果是承認辭退,請求給予賠償;之前保留的考勤記錄、工作記錄就可以派上用場了。

企業如果拿著你寫的離職申請書做文章,那就要求企業撤回辭退的離職證明,重新開具。因為離職申請書和辭退的離職證明本身就是矛盾的。

最後,面試中好好表現。

協商重新開離職證明有可能未果,而仲裁週期至少要半年,都不受控制。而你還需要工作,能控制的就是自己的面試表現。如果你足夠優秀,離職證明上的這點小“汙點”根本不算什麼。最多企業要來證明你和原單位已解除了勞動合同。

所以,還是最大限度地優化自己吧。

以上供參考。我是流沙,更多職場成長建議,歡迎關注流沙言職。

流沙言職


這個事情很簡單,是用人單位寫錯原因了。而且從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上講,不僅對職工沒有壞處,而且還有好處。

第一,主動離職的職工沒有失業金。按照《失業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領取失業金需要三個條件:失業保險累計繳費滿一年以上,非本人意願失業,有求職意願。也就是說,主動離職的職工沒有失業金。

實際上只要是用人單位解除的,都算非本人意願失業。即使我們犯了很大錯誤,是被單位開除或者除名的。

主動離職要想領取失業金,一般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38條主要是單位沒有繳納社保,沒有足額支付工資等一類的單位有違法違規的特殊情況。

第二,如果用了單位解除沒有提出合法理由,用人單位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這跟《勞動合同法》第38條是一樣的道理,只要企業有違法違規或者不去籤勞動合同的行為,企業就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兩倍的賠償金。

應該怎麼辦?


可能有些勞動者擔心自己被辭退的理由,影響下一步的求職招聘。實際上這種擔心是多餘的,絕大多數老闆關心的是你是否是適合工作崗位的勞動者,而不是被辭退的原因是什麼?更何況,單位在面試的時候,會詢問你離職的理由是什麼?照實說就是了,不會有太大影響的。

如果實在放心不下,可以找單位人事申請更改回來。或許真的是人力資源管理人員為了讓你領取失業金而特意照顧的呢。

如果單位不同意更改,可以提出勞動爭議仲裁維護自己的權益,不過這有點兒小題大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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