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的人越來越多,除了購物方便之外,還支持七天無理由退貨。但是近日國家工商總局制定出臺了網購退貨新規,明確了以下幾種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消法》規定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四加一”情形
1、消費者定作的商品;
2、鮮活易腐的商品;
3、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以及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4、交付的報紙或者期刊等四類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
以及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但實踐中,一些經營者擅自對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範圍進行擴大解釋,一定程度上架空了《消法》規定,容易引發消費爭議。
此次新規增加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商品:
1、拆封後易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或者易導致商品品質發生改變的商品;
2、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後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
3、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或者有瑕疵的商品。
需要說明的是,網絡銷售的商品種類繁多,商品性質、商品包裝千差萬別,難以通過一一列舉具體商品名錄的方式規定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的適用範圍。
無理由退貨的具體流程
《消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了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但並未就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解除商品購買合同的告知義務、“七日”的期間計算方法、經營者返還消費者商品價款的形式等具體程序問題進行明確。實踐中,確實有些消費者不清楚無理由退貨的具體流程。
新規明確規定各方主體的規定動作、時間節點和延誤責任。
具體分為四步:
1、選擇無理由退貨的消費者應當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向網絡商品銷售者發出退貨通知;七日期間自簽收的次日開始起算;
2、網絡商品銷售者收到退貨通知後應當及時向消費者提供真實準確的退貨地址、聯繫人、聯繫電話等有效聯繫信息;
3、消費者獲得上述信息後應當及時退回商品,並保留退貨憑證;
4、網絡商品銷售者應當在簽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向消費者返還已支付的商品價款。
整個流程一目瞭然,進一步保障了行使無理由退貨權利的便捷性可靠性。
此外,還明確了退款方式比照購買商品的支付方式,以及消費者使用積分、代金券、優惠券等優惠、信用卡等情形下的退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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