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藏、冷冻食品物流包装、标志、运输和储存》新国标开始实施


《冷藏、冷冻食品物流包装、标志、运输和储存》新国标开始实施

3月1日起,《冷藏、冷冻食品物流包装、标志、运输和储存》(GB/T 24616-2019)国家标准正式开始实施。该标准规定了冷藏、冷冻食品在物流过程中的包装、标志、运输、储存和追溯要求,适用于冷藏、冷冻食品的物流作业与管理。该标准实施后,原有的《冷藏食品物流包装、标志、运输和储存》(GB/T24616-2009)废止。新标准要点如下:

1、温度要求

冷藏食品 chilled foods

 8 ℃ 以下、冻结点以上条件下储运及销售的食品。

冷冻食品 frozen foods

 ≤ -18 ℃ 条件下储运及销售的食品。

2、包装要求

根据冷藏食品、冷冻食品的类型、形状、特性及周围环境的影响合理选择物流包装方案,确保冷藏食品、冷冻食品在物流过程中的质量和卫生安全。

包装上至少应注明冷藏食品、冷冻食品

储运的温度条件

3、运输要求

运输冷藏食品、冷冻食品应使用具备温控能力的专用设备,专用设备应防冻、隔热保温性能良好。

运输设备厢体内应配置具有异常报警功能的温度自动记录设备,对运输过程中厢体内的温度进行实时监测和记录

运输设备厢门处宜加装隔温装置。

4、温度控制要求

运输过程中不应擅自打开运输设备厢门及冷藏食品、冷冻食品的包装。

运输设备厢体内的温度应始终保持在冷藏食品、冷冻食品要求的范围内。

温度自动记录设备的记录间隔应 ≤ 5 min,超出允许的波动范围应报警。

5、卸货要求

卸货区宜配备

封闭式月台,并配有与运输车辆对接的密封装置。

冷藏食品、冷冻食品的温度在卸货前应检测及记录,如果检测到的温度不合格,应及时通知管理人员和货主,协商处理措施。

卸货时应轻搬、轻放,不应野蛮作业及任意摔掷,不应直接接触地面。

卸货期间,冷藏食品、冷冻食品中心温度波动幅度不应超过其规定温度的 ±3 ℃

卸货作业因故中断时,运输设备厢门应立即关闭并开启制冷系统。

完成作业后,应及时对运输设备厢体进行清洗、通风、视情况消毒,并在晾干后关闭厢门。

6、储存要求

冷藏食品、冷冻食品入库后应及时进入库位,并进行存量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入库时间、入库温度、储存期间温度变化

、库内的温湿度、批号、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货位标签和平面货位图,记录应保留至相关冷藏食品、冷冻食品保质期后的半年。

库内温度和相对湿度应满足冷藏食品、冷冻食品的储存要求并保持稳定,温度波动幅度不应超过 2 ℃。在食品进出库时,库内温度波动幅度不应超过± 3 ℃

储存期间,应定期检测库内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库内温湿度监测装置的记录间隔应 ≤ 30 min,超出允许的波动范围应报警。

应根据不同冷藏食品、冷冻食品的需要,适当对冷库进行通风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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