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執行人如何儘快拿到執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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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執行人玩失蹤在強制執行階段屢見不鮮,申請執行人雖然拿到了勝訴判決但並不意味著在執行階段就能收穫果實(執行款)。以下分享我們在執行階段的一些心得和建議供大家參考。

第一、申請執行人爭取在申請執行立案後15日內聯繫執行法官,通過全國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以下被執行人名下有無銀行存款、金融理財產品、支付寶、證券、車輛船舶等能夠在執行系統查到財產。如果有財產,儘快申請並督促執行法官儘快採取查封、凍結、扣劃等執行措施。

第二、申請執行人應當擴大財產調查範圍和地域範圍。千萬不能僅侷限於房產、存款或者被執行人的住所地,對於被執行人業務範圍、居住地、交易地等要展開地毯式的搜查(可以申請法院的搜查令和調查令)。採取各種手段蒐集被執行人的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可以委託律師代為調查,也可以採取懸賞公告的方式尋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

第三、申請執行人可以通過撤銷之訴追回被執行人惡意轉移的財產。一般被執行人在強制執行階段基本都已經轉移財產,可以查一下被執行人是否將財產轉移子女或者配偶、父母等近親屬名下,一般房產、土地、車輛轉讓都會有備案,可以委託律師或者申請法院調取,通過撤銷之訴追回被執行人的惡意低價或者贈與的財產。

第四、申請執行人可以委託律師調查被執行人是否有到期債權。可以申請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並向債務人發出履行通知讓其直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到期債權多發生被執行人的業務往來之中,有的到期債權甚至已經有生效的裁判文書,很多申請執行人都忽略了到期債權的執行。

第五、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黑名單,如果被執行人違反高消費令、財產報告令或者惡意轉移財產等有財產但拒不履行情形,申請執行人可以先蒐集相關證據,然後提交給執行法院。申請法院司法拘留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構成犯罪的,可以申請法院將被執行人的犯罪線索移送給公安機關或者申請執行人直接向公安報案或者通過刑事自訴的方式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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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糾紛怎樣才能儘快拿到執行款?在我看來,前期採取適當的措施預防執行風險要比後期處置風險有效得多。

首先,在債務發生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足額擔保。例如,銀行在發放貸款之前一般都會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

其次,在發生債務糾紛時可以儘快申請保全措施,以防止債務人轉移財產逃避執行。

在沒有擔保,也沒有保全的情況下,執行階段就要麻煩些了。法院一般採取的執行措施包括: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存款、股票賬戶、微信錢包、支付寶賬戶、房地產等財產線索,並依法採取凍結、查封、拍賣、變賣、劃扣等執行措施;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限制高消費;對有履行能力但拒絕執行的被執行人採取拘留等處罰措施甚至追究刑事責任,等等。

有些時候,還要根據情況追加被執行人,例如被執行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被執行自然人的配偶;申請撤銷被執行人為逃避執行進行的無償或者低價轉讓財產等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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