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話:性啥哩


最近有點喜事兒,想請老夥計們賞光飲酒,特意來到瀍河邊的一家酒店,預訂一大雅間。

沒想到服務員特牛:按人消費、每人必須消費超過150元。乖乖啊,如果我來20人,就必須得消費3000元以上啊?這算那家的規定啊。算了,不訂了,臨走撂下一句話:“性啥哩”呀,洛陽又不是就你這一家飯店。

出門過馬路到“粵秀齋”飯店,大房間大餐桌,環境也不錯。那個叫李海霞的姑娘也特會做生意,推薦我們選擇恰當的套菜,也不貴,實在不夠再添加唄。呵呵,這丫頭,討人喜歡,這錢花的,我開心、樂意。(預訂了)

到家後查閱:“最低消費”乃“霸王條款”,是違法行為。

餐飲企業禁設最低消費是商

商務部和國家發改委聯合發佈《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辦法》規定,禁止餐飲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餐飲企業若違反規定,將面臨最高3萬元的罰款。餐飲經營者不得銷售不符合國家產品質量及食品安全強制標準的食品,應當建立健全顧客投訴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對機制。法律專家強調:告知不告知,他都違法。

“性啥哩”啊,違法了,還牛哄哄?

洛陽土語說“性啥哩呀”,有兩層意思,一是說小孩兒或年輕人,開心過度,動作過分。這時的“譴責”帶有愛意,喜歡中表現出無奈。

如是貶義:就是譴責:帶有“燒包”、“燒不透”的味道。設想:一個討飯的,把自己的竹篾包包都燒了,還怎麼討飯?

不管是燒包、燒不透,還是“性啥哩”都是貶義,實際用到這家違法的飯店也很恰當,裝修的再豪華,得罪了“上帝”,都不去消費了,老闆帶著員工燒香敬誰呢?“門前冷落車馬稀”你還“性啥哩”?做好的菜沒人吃,倒進瀍河裡?我看行,但環境保護部門也許不答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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