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知识-信用卡不还会有什么后果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有信用卡。信用卡先消费后还款,而且还可以分期,很多人都会用。但是有的时候出现了经济危机,还不上了。如果还不上了会有什么后果,经常看到催收说违法犯罪信用卡诈骗是真的吗?先说结论大概率是不会的,下面会引用法律条文和《“两高”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具体说明一下。(那些催收的,假作公文去吓唬客户,自己犯法了还拿法律来吓人。)

金融知识-信用卡不还会有什么后果

信用卡


首先确定一个情况就是信用卡有钱还是要尽可能还的,毕竟这个钱原本就不是你的。

第一点信用卡不还,逾期了上征信,尤其是新版的人民银行征信,他连你每个月逾期了多少钱都标记的清清楚楚。影响了个人个人征信对以后的贷款和买房贷款都是有影响的。

第二点信用卡不还,银行会收取滞纳金,利息等费用,付出的成本就高了,要多花好多钱才能摆平。

第三点也就是本篇文章所要重点介绍的,如果信用卡逾期了,银行催收的说要去法院告你,或者报警说信用卡诈骗的情况分析。

金融知识-信用卡不还会有什么后果


首先我们看下《刑法》中对于信用卡诈骗的定义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里分成几种情况,估计前面几种跟大家关系不大

1.伪造信用卡

2.冒用他人

3恶意透支

前面2种情况,不用想了都是客观存在的东西,没有任何疑问,而且这个跟大家应该是没有关系的。

我们重点分析第三种

恶意透支我们分析一下:

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非法占有:事前意图还是事后意图,如果你是事前就想好了就是不还了,那当我们说。很多人都是消费的时候或者刷卡的时候就没有想过不还,都没有想过要占为己有的,但是事后不还上的了,这个就很难判断了到底是不是恶意的了,所以我们根据官方文件做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1811/t20181128_400594.shtml#2

一、将《解释》原第六条修改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二、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七条:“催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有效催收’:

“(一)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三)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四)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根据决定判断非法占有有6种情况可以判断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第二种和第三种第四种第五种都是客观存在事实,做了假材料去套取了一个信用卡,透支完了人跑了,故意把自己财产转移不还信用卡的和你拿信用卡里面钱去做犯罪的事情的都判定为非法占有,这个很有理解。

比如第一种情况我正常工作,我有10万信用卡,我每个月工资1万,我信用卡都刷空了但是我有收入来源我可以有还款能力,但是突然我失业了我没有收入来源了,而且我就是没有资产,银行给我电话我也很正常接,可是我就是没有钱还款,这样情况下是是不能判定为信用卡诈骗的。

所以如果欠了信用卡,银行给你电话你就主动接,正常接现在都是合法催收,(如果他辱骂威胁恐吓骚扰你家人你可以反投诉他)你表明有还款意向,但是我就是没有还款能力,最好是每个月能还多少还多少,在你没有明显透支不合理的金额的前提下是不被判定的。(一般情况下银行会根据每个人情况发放信用卡,你想有不合理额度都不现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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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第九条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如果持卡人本身欠信用卡就没有超过5万,不用担心那么多,好好的挣钱的还掉就可以了。

还有就是《决定》明确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从宽处理原则,强调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这个笔者认为现在谁有钱不想还,真的没办法啊,这个主要是针对有钱不想还持卡人告诫他们给他们一次机会,类同于逃税漏税)

综上现在更加理性和更加公平的判断,不再是一遍倒的认为只要你欠信用卡不还就是信用卡诈骗。(当然还是要还的毕竟这个是刑事责任,欠信用卡民事责任还是要承认的,要还的迟早要还,只是不要被催收的威胁吓唬了)

最后笔者在这个《决议》中的意义给大家分享一下(个人认为精彩的部分加粗)

《决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2009年12月,“两高”联合公布《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以下称《解释》)。《解释》对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信用卡诈骗罪等涉信用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规定。《解释》的出台,对依法惩治信用卡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持续高位运行,案件数量大,量刑明显偏重,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不够好,主要表现在:一是恶意透支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行为方式,案件量占全部八个金融诈骗犯罪的八成以上。二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明显偏重,重刑率逐年上升。三是牵扯消耗大量司法资源。实践中,有的银行同时通过刑事和民事两个渠道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有的银行向公安机关批量移送恶意透支案件,一定程度上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决定》对《解释》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进行了系统修改,有利于更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平等保护持卡人和发卡银行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更好发挥刑法预防惩治犯罪功能,维护国家金融安全,这是司法解释“以人民为中心”的具体实践,生动诠释了新时代的法律温度和司法理性。

关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标准的调整

根据《解释》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为“数额较大”;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为“数额巨大”;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经研究并综合兼顾各方面意见建议,《决定》第三条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各档数额标准上调至原数额标准的五倍,主要考虑:一是从司法实践情况看,原数额标准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偏向保护发卡银行的利益,不利于促进信用卡市场的良性健康发展。二是上调后的数额标准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将有效改变目前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明显偏重的问题。同时,可以严格控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适用,保持司法解释的前瞻性。三是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上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的数额标准,可以做适当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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