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知識-信用卡不還會有什麼後果

現實生活中,很多人都有信用卡。信用卡先消費後還款,而且還可以分期,很多人都會用。但是有的時候出現了經濟危機,還不上了。如果還不上了會有什麼後果,經常看到催收說違法犯罪信用卡詐騙是真的嗎?先說結論大概率是不會的,下面會引用法律條文和《“兩高”關於修改〈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具體說明一下。(那些催收的,假作公文去嚇唬客戶,自己犯法了還拿法律來嚇人。)

金融知識-信用卡不還會有什麼後果

信用卡


首先確定一個情況就是信用卡有錢還是要儘可能還的,畢竟這個錢原本就不是你的。

第一點信用卡不還,逾期了上徵信,尤其是新版的人民銀行徵信,他連你每個月逾期了多少錢都標記的清清楚楚。影響了個人個人徵信對以後的貸款和買房貸款都是有影響的。

第二點信用卡不還,銀行會收取滯納金,利息等費用,付出的成本就高了,要多花好多錢才能擺平。

第三點也就是本篇文章所要重點介紹的,如果信用卡逾期了,銀行催收的說要去法院告你,或者報警說信用卡詐騙的情況分析。

金融知識-信用卡不還會有什麼後果


首先我們看下《刑法》中對於信用卡詐騙的定義第196條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這裡分成幾種情況,估計前面幾種跟大家關係不大

1.偽造信用卡

2.冒用他人

3惡意透支

前面2種情況,不用想了都是客觀存在的東西,沒有任何疑問,而且這個跟大家應該是沒有關係的。

我們重點分析第三種

惡意透支我們分析一下:

所謂惡意透支,根據《刑法》第196條第二款的規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非法佔有:事前意圖還是事後意圖,如果你是事前就想好了就是不還了,那當我們說。很多人都是消費的時候或者刷卡的時候就沒有想過不還,都沒有想過要佔為己有的,但是事後不還上的了,這個就很難判斷了到底是不是惡意的了,所以我們根據官方文件做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修改《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1811/t20181128_400594.shtml#2

一、將《解釋》原第六條修改為:“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對於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應當綜合持卡人信用記錄、還款能力和意願、申領和透支信用卡的狀況、透支資金的用途、透支後的表現、未按規定還款的原因等情節作出判斷。不得單純依據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的事實認定非法佔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但有證據證明持卡人確實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使用虛假資信證明申領信用卡後透支,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通過逃匿、改變聯繫方式等手段,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情形。”

二、增加一條,作為《解釋》第七條:“催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認定為本解釋第六條規定的‘有效催收’:

“(一)在透支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後進行;

“(二)催收應當採用能夠確認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三)兩次催收至少間隔三十日;

“(四)符合催收的有關規定或者約定。

“對於是否屬於有效催收,應當根據髮卡銀行提供的電話錄音、信息送達記錄、信函送達回執、電子郵件送達記錄、持卡人或者其家屬簽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證據材料作出判斷。

“髮卡銀行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應當有銀行工作人員簽名和銀行公章。”

根據決定判斷非法佔有有6種情況可以判斷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使用虛假資信證明申領信用卡後透支,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通過逃匿、改變聯繫方式等手段,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情形。

第二種和第三種第四種第五種都是客觀存在事實,做了假材料去套取了一個信用卡,透支完了人跑了,故意把自己財產轉移不還信用卡的和你拿信用卡里面錢去做犯罪的事情的都判定為非法佔有,這個很有理解。

比如第一種情況我正常工作,我有10萬信用卡,我每個月工資1萬,我信用卡都刷空了但是我有收入來源我可以有還款能力,但是突然我失業了我沒有收入來源了,而且我就是沒有資產,銀行給我電話我也很正常接,可是我就是沒有錢還款,這樣情況下是是不能判定為信用卡詐騙的。

所以如果欠了信用卡,銀行給你電話你就主動接,正常接現在都是合法催收,(如果他辱罵威脅恐嚇騷擾你家人你可以反投訴他)你表明有還款意向,但是我就是沒有還款能力,最好是每個月能還多少還多少,在你沒有明顯透支不合理的金額的前提下是不被判定的。(一般情況下銀行會根據每個人情況發放信用卡,你想有不合理額度都不現實)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修改《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第六條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對於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應當綜合持卡人信用記錄、還款能力和意願、申領和透支信用卡的狀況、透支資金的用途、透支後的表現、未按規定還款的原因等情節作出判斷。不得單純依據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的事實認定非法佔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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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惡意透支,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第九條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時尚未歸還的實際透支的本金數額,不包括利息、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歸還或者支付的數額,應當認定為歸還實際透支的本金。

如果持卡人本身欠信用卡就沒有超過5萬,不用擔心那麼多,好好的掙錢的還掉就可以了。

還有就是《決定》明確了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從寬處理原則,強調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提起公訴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訴;在一審判決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曾因信用卡詐騙受過兩次以上處罰的除外。(這個筆者認為現在誰有錢不想還,真的沒辦法啊,這個主要是針對有錢不想還持卡人告誡他們給他們一次機會,類同於逃稅漏稅)

綜上現在更加理性和更加公平的判斷,不再是一遍倒的認為只要你欠信用卡不還就是信用卡詐騙。(當然還是要還的畢竟這個是刑事責任,欠信用卡民事責任還是要承認的,要還的遲早要還,只是不要被催收的威脅嚇唬了)

最後筆者在這個《決議》中的意義給大家分享一下(個人認為精彩的部分加粗)

《決定》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2009年12月,“兩高”聯合公佈《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19號,以下稱《解釋》)。《解釋》對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信用卡詐騙罪等涉信用卡犯罪的法律適用問題作了規定。《解釋》的出臺,對依法懲治信用卡犯罪活動,維護信用卡管理秩序發揮了積極作用。

近年來,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持續高位運行,案件數量大,量刑明顯偏重,案件辦理的社會效果不夠好,主要表現在:一是惡意透支成為信用卡詐騙罪的主要行為方式,案件量佔全部八個金融詐騙犯罪的八成以上。二是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量刑明顯偏重,重刑率逐年上升。三是牽扯消耗大量司法資源。實踐中,有的銀行同時通過刑事和民事兩個渠道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責任,有的銀行向公安機關批量移送惡意透支案件,一定程度上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

《決定》對《解釋》中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規定進行了系統修改,有利於更好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平等保護持卡人和髮卡銀行的合法權益,有利於更好發揮刑法預防懲治犯罪功能,維護國家金融安全,這是司法解釋“以人民為中心”的具體實踐,生動詮釋了新時代的法律溫度和司法理性。

關於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定罪量刑標準的調整

根據《解釋》規定,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為“數額較大”;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為“數額巨大”;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經研究並綜合兼顧各方面意見建議,《決定》第三條將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各檔數額標準上調至原數額標準的五倍,主要考慮:一是從司法實踐情況看,原數額標準已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情況,偏向保護髮卡銀行的利益,不利於促進信用卡市場的良性健康發展。二是上調後的數額標準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將有效改變目前對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量刑明顯偏重的問題。同時,可以嚴格控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適用,保持司法解釋的前瞻性。三是2016年“兩高”《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上調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佔罪的數額標準,可以做適當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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