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企业向员工发放的通讯费免个税,难、难、难

安徽企业向员工发放的通讯费免个税,难、难、难


昨天浏览安徽税省税务局网页,见一问题,感觉很有趣,因为是很多企业面临的实际问题。找来文中所列文件一读,却是感觉到“难、难、难”!


安徽企业向员工发放的通讯费免个税,难、难、难

你好,2019年6月24日在贵局的微信公众号“安徽税务”看到“餐补、通讯费、交通费、私车公用等9个常见个税问题”,其中关于通讯费和交通费的个税问题中有如下描述:“员工个人手机用于公司经营业务,凭发票报销通讯费,标准内不需扣缴个人所得税,超标准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给员工发放交通补贴,标准内不需扣缴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请问这个“标准内”所述的具体标准是多少?是企业制定的管理制度,还是税局有具体的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安徽省公务交通补贴扣除标准参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文件。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精神,并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对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因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我省个人公务交通费用扣除标准,按照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省辖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的公车改革适用范围内相应职级人员对应的公务用车货币补贴标准确定。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本公告,公告管辖范围内个人所得税允许扣除公务交通费用的具体标准,并层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三、个人取得超过扣除标准部分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或取得不属于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适用范围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无论是直接计入月工资薪金的,或是采用限额实报实销的,凡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凡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月18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解读
四、公告的适用范围
公告中已明确公告适用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省辖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的公车改革适用范围内相应职级人员取得的公务交通货币化补贴收入。这一适用范围具体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监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参公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在编在岗的厅局级及以下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

事业单位、省属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改革待中央部署启动公车改革,目前没有启动改革,其个人不适用本公告;其他企事业单位、团体、社会组织等的人员也不适用本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本公告全文有效。

因此,一般企业单位给员工发放交通补贴,是不能免个人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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