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叉烧包”原型:1985年澳门八仙饭店灭门惨案的真相

鉴于还是有不少童鞋求看叉烧包广告,我打算把这个广告概括一下,以熄灭你们的好奇心。

它其实是借鉴了《人肉叉烧包2-天诛地灭》这个电影的图解,且故意截取几个低俗的镜头,然后戛然而止,引导大家点击关注……

那部电影讲述了一个土味儿的大陆女子(当年港人对大陆的歧视)勾引开饭店的姐夫,杀了自己的姐姐,把她做成了人肉叉烧。

有兴趣的可以自行搜索这部电影。(看封面还真有很多叉烧??)

好了,说回到那个和内容其实无关的标题《1985澳门八仙饭店灭门惨案幕后真相》。

《人肉叉烧包》有两部,第一部恐怖片确实根据1985年八仙饭店的案件改编,和真实案情比较相似。

电影“叉烧包”原型:1985年澳门八仙饭店灭门惨案的真相

扮演凶手的黄秋生,由于演得太逼(变)真(态),拿了当年的金像奖男主角。

这案子在当年如此轰动,原因有三:

一、八仙饭店从7岁到70岁的十人,在24小时内全部被杀死。

二、民间纷纷传言,凶手曾把死者的肉做成叉烧包,出售给八仙饭店的顾客吃。人肉叉烧包因此而来。

三、黄志恒在狱中写了一封喊冤遗书后,用易拉罐拉环自杀,导致一些问题未得到解答:比如他是否有同伙?他是否是被冤枉的?

我很早前听说这个案子后,一直是有些疑惑的:

这到底是不是冤案?

凶手如何一个人一次杀了9个人?

他有没有同伙?

他真的把尸体做成了叉烧包吗?

可惜由于本案时间较久,网上信息很少,且都很雷同。最详细的莫过于维基百科了,而英文版维基百科和中文的又略有出入。

如果我人在国内,或许会去图书馆看一下当年的报纸,但现在不具备这个条件。

之前觉得这个案子信息太少,没有分析的基础,但我这次又仔细读了几遍中英文维基百科,觉得其中一些细节还是透露了很多信息。

在本文中,我将先综合中英文维基百科和相关文章介绍一下案情,厘清时间线索,再试图回答以上问题。

(为什么我觉得自己的措辞这么像在写论文??)

澳门八仙饭店灭门案

八仙饭店位于澳门黑沙环,约1960年代开业,由郑林一家经营。

郑林早期在街边摆小摊,后来得到朋友资助,才开了这家饭店。

电影“叉烧包”原型:1985年澳门八仙饭店灭门惨案的真相

1973年,郑林与比自己小十来岁的妻子岑惠仪结婚,育有四女一子,一家七口人住在附近的黑沙环第四街。

儿子是最小的一个孩子,符合当地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的思想,但一家人对幼子之爱也成了被凶手利用的软肋。

八仙饭店经营得很成功,报道称之为“酒楼”,可见规模不小,至少它养活了郑林一大家人。

根据维基百科,郑林为人老实,颇受当地社区欢迎,但其妻是个财迷,斤斤计较,且很嗜赌,经常进出赌场。(一说夫妻两人都嗜好赌博。)

1985年8月4日下午,八仙饭店的一个家禽供货商,接到郑林订货电话。他的一名职员送鸭子上门时,见到了郑林,店内一切如常。

1985年8月5日上午,当同一家店的伙计再送货时,却发现八仙饭店大门紧闭,门上贴出“休业三天”的告示。

仅过了一个晚上突然休业,让该家禽商十分纳闷。于是他前往郑林的住宅询问(日期不详),当时是一名陌生男子给他开门,声称郑林一家人搬去了珠海。

后该商人指认,这名男子就是黄志恒。

同样在8月5日,郑林老婆岑惠仪的九姨陈丽珍也不见了。陈丽珍的邻居在当天清晨,看见一名年约30岁的男子上门找陈丽珍,说郑林的幼子发烧,请她帮忙。陈丽珍和男子乘出租车离开,自此一去不返。

1985年8月8日,一个当地居民在黑沙海滩附近游泳,无意中发现了几块疑似人体部位在海浪中浮沉。他急忙通知警察。

经警方打捞和清点,总共有:四只右脚脚板底、两只左脚脚板底、三只右脚脚背、四只手指、两只脚趾及两只手掌。

当时残肢已严重腐烂、浸在海水超过两天,因为有四只右脚掌,判断遇害人数最少为四人。

1985年8月10日,阿婆秧滩一只野狗咬着一只女性左手手掌,被人发现。

1985年8月13日,警察再发现一只女性右掌,也有游泳的人发现一只右脚。

由于警方没有接到失踪人口报告,无法判断这些残肢属于什么人,甚至一度以为是偷渡客在近海翻船后,遇见了鲨鱼。但他们也注意到,残肢的切口很齐整,更像是人为用刀砍的。

而同一时期,一个新主人全面接管了八仙饭店的生意。这个男人叫黄志恒,约50岁。他把八仙饭店全部换上了新员工,并照常对外营业。

电影“叉烧包”原型:1985年澳门八仙饭店灭门惨案的真相

郑林一家人在黑沙环第四街的住所也被黄志恒放上市场、对外出租,而属于郑林名下的一辆小汽车则由黄志恒20多岁的儿子阿源在使用。

八仙饭店在黄志恒手中经营了几乎一年,期间它出售的叉烧包味道鲜美,颇受当地人喜爱。

1986年4月,也是在发现海滩肢体的8个月后,澳门警方和广州国际刑警先后收到了郑林弟弟从广东寄来的举报信。也是这封信为破案带来转机。

信中写到:

余兄郑林去澳门多年,凭勤劳立业,但于去年八月初突然失踪,而他在澳门的八仙饭店及物业则由另一名姓黄的男子承受。而最近澳门路环黑沙阿婆秧海面又发现人体残肢,恐兄一家遇害,望警方竭力帮助找寻余兄的下落。

至此,警方才得知郑林一家失踪的消息。这十个人包括:

  • 八仙饭店店主郑林(50余岁)及其妻岑惠仪(42岁)
  • 女儿郑宝琼(18岁)、郑宝红(12岁)、郑宝雯(10岁)、郑宝华(9岁)
  • 儿子郑观德(7岁)
  • 岑惠仪的母亲陈丽容(70岁)
  • 岑惠仪的九姨陈丽珍(60岁)
  • 八仙饭店厨师、郑林堂兄郑柏良(61岁)

但限于当时的化验条件,警方依然无法确认那些海里的残肢就是八仙饭店失踪的人口。

警方上门盘问,黄志恒态度从容,表示郑林已把饭店转交给他经营。如果真的是黄志恒杀了那么多人,他不跑不躲,而是正大光明地开业经营,似乎也很奇怪。

警方只能带着种种疑惑,暗中监视黄志恒。

1986年9月28日,黄志恒和妻子、女儿试图离境前往大陆时,在边境被警方控制,并正式逮捕。

黄志恒声称自己并不是要逃跑,只是妻女想回大陆,他送她们一下而已。

对于他如何接管八仙饭店的,他在警局里讲了不同的版本:

他先说物业是自己从郑林手中买下的,而自己的钱是通过走私赚的。

他很快又改口称:郑林在1984年和自己赌博,输了18万,不但没还,反而在最近一年中又陆续输钱给自己,共欠下60万元赌债。1985年8月,郑林为了还债,把物业抵给自己后,移民海外。

这个谎言很容易被揭穿,因为警方并未发现郑林一家七口人的出境记录。

相反,警方在黄的保险柜里找到了郑林在南通银行红街市分行的保险箱锁匙、回港证,4名子女的出生证书等。如果郑林要移民,没有理由不带走这些证明身份的重要文件。

在黄志恒被抓的消息传出后,澳门和香港的媒体对本案大肆报道,很快香港一家人注意到了报纸上刊登的黄志恒的照片。

他们发现,黄志恒正是12年前在香港杀害他们家人的凶手,只是当年他的名字还是叫陈梓梁。

黄志恒是谁?

电影“叉烧包”原型:1985年澳门八仙饭店灭门惨案的真相

黄志恒原名陈梓梁,广东南海县书楼村人,出生于1935年左右,案发时约50岁。维基百科提到:他早年的家境富裕,和家人到香港定居。

根据这个表述,我推测他是在民国期间和家人移居香港的,当时他还是个少年。

但到了香港后,他不知犯了什么罪,曾在香港坐了五年牢。

出狱后,他在香港和一个黄姓女子结婚,并育有两男一女。

案发时,他有一个20多岁的儿子阿源与他在澳门同住,应当是他和黄氏在1960年代所生。

1973年11月5日的下午,当时30多岁的陈梓梁,到香港鲗鱼涌英皇道福昌楼B座,向户主李先生借一万元。(英文维基百科则说,这笔钱是李先生欠陈梓梁的,陈梓梁当时是去要债。)

遭拒后,他将李夫妇及当时在家的李的姐姐绑住,将李的手足捆住后放在浴缸内,放水将其活活溺毙。

随后,陈梓梁再砍伤两名女子,用石油气炉纵火后,逃离现场。幸运的是,两个女子及时松绑,得以逃脱。

案发后,陈梓梁逃回大陆。

回到广东南海县那段时间,他遇到了过去家中佣人的女儿黎氏。英文维基百科说黎氏是他房东的女儿,也可能他们家过去的宅子为昔日仆人所占。

陈梓梁和黎氏相恋了,但遭到黎氏父亲的反对,于是两人私奔去澳门。

在去澳门前,为了逃避警方追捕,陈梓梁把左手食指截去一节,火烧十指,破坏指纹,并改名为黄志恒。

黄志恒应当并未向警方吐露自己的作案动机和经过。但有媒体却报道了,据说这个版本是黄志恒自己在狱中向一个狱友吐露的。

版本如下:

黄志恒到了澳门后,与八仙饭店郑林夫妇认识多年,且经常一起赌博。案发前一年(1984年)某晚,黄在饭店内与郑林夫妇及厨师聚赌玩梭哈,郑妻的九姨陈丽珍在旁观战。黄志恒以2,000澳门元的赌本与郑林搏杀,赌注越下越大,最终黄赢取18万元多。(在电影中,凶手是靠出老千才赢了那么多钱)。郑林当时答应一年内清还赌债,并口头承诺,若不能还款,将自愿将八仙饭店抵押给黄。案发前一年内,黄多次向郑林夫妇讨债,均被拒绝。案发当晚(1985年8月4日)八仙饭店打烊后,黄志恒再到饭店向郑林讨债,又遭拒绝,并遭到辱骂。黄志恒当时已另外找到厨师及一班伙记,并已通知他们准备于8月8日上工,但出让饭店的方案也遭郑林拒绝。双方发生争执,黄志恒捡起台上的啤酒瓶,击碎瓶底成为一个半截断开的利器,一手箍着站在身旁的郑林幼子郑观德,用破樽顶住他的颈部。当时郑林一家及厨师共9人在场。但由于郑观德是郑林夫妇最宠爱的独子,大家不敢妄动。黄志恒抓住郑林一家的这个软肋,让各人用绳索互相捆绑,并用布条将口部塞住。最后只剩岑惠仪及幼子未绑,黄让岑氏用绳绑起幼子。此时,岑氏突然大声呼喊,并欲抱起儿子。黄志恒一个箭步冲上,用破玻璃瓶掷向郑妻脖子,让她场死亡。黄狂性大发,接着用玻璃瓶或徒手勒死剩下的人。当时屋内九名受害者中,最迟遭毒手的是郑林幼子,他被杀前曾向黄志恒说:“九姨婆会报警抓你!”于是,黄志恒第二天到陈丽珍的家,假称郑林幼子发烧,把她诱骗到八仙饭店,再将她杀死。黄志恒承认用8小时将尸体逐一碎尸肢解,然后分多次放入两层的黑色胶袋内,逐袋弃于垃圾箱。

当时的《华侨日报》等媒体还报道:黄志恒在狱中自爆曾用尸骨熬汤,并用尸肉制成叉烧包给顾客吃。但当时报道标题用的只是“传”字。

这个情节究竟是谁第一个传的?真的是黄志恒自己跟狱友讲述的?还是狱友添油加醋?或是小报记者根据民间流言编造?已无法弄清。

现在只能说这一切都是传媒的揣测。

黄志恒被关进狱中等待审判。但在他入狱第二天,就遭到一群狱友的毒打(电影中是警方指使),被打得遍体鳞伤。送到医院后,他要求留在医院,死活不愿再回监狱,但依然被送了回去。

他当时的心情应该很绝望。因为被送回监狱当天,他便用铁皮垃圾桶的边缘割脉自杀,流了很多血,却依然被救活。

两个月后的凌晨,他又找机会偷了一个可乐罐的拉环,悄悄磨锋利后,在同一伤口割脉,然后悄无声息地藏在棉被中。第二天早上被人发现时已死亡多时。

警方事后在黄志恒身边,找到遗书、哮喘药及数本色情杂志。

在自杀前,他曾写下一封遗书寄给了报社:

请代我平反这冤案,请想,一个临死的人还会说谎,我之所以在法官面前承一切,是有因的。九月廿八日两点钟,司法处谓想了解一些事,我在那里一直坐了十多个钟头,在这段时间,我估计他们在观察我心境,由于在澳门从未做过对人不住的地方,所以我心境也自算不差,迄至他们问及关于八仙饭店之事,我从实告诉他们,也就是我如何认识郑林及至如何接替业务等,足足问了两夜三天,分四个人同是问这些,最后在十月一日零时谓要控告我谋杀郑林一家,当时我已是疲劳之极。香港那边东窗事发,我已抱定以死以谢世人,本来我已当陈梓梁已死去,而且在孩子面对他们父亲早就去世,这是由我将自己的手指模忍痛割掉,那时开始,我已洗心革面,坏事不但不会做,而且连想也不去想犯法的事,凡事都有动机,而我已守了十多年,孩子刚毕业,踏入社会工作,我应该安享晚年。早在一九八四年当郑林欠我十八万八千时,我已有心收购八仙饭店,这是有人证的。总而言之,我绝对做不出这案,如果是我承认又何妨;况且编辑先生你见到这信,我已经不在人世。现在凄凉是我的太太和只有七岁的孩子,舆论对她很不公平,难道我已改过自新,重新做人想过着幸福的晚年,就给我十多年前的事而粉碎,我的太太最无辜,我以前是坏人,我应承担一切后果,但我太太是乡下婆,什么也不识,绝对是好人,难道社会竟然会对她不伸出同情的手,加以援助她?我郑重声明,我之自我解脱,并非畏罪,而是多方面的,我患有哮喘宿疾,属次就不想再捱下去,今次终要实现。人之将死,其言也善。

这是一起冤案?

人之将死,其言也善,那是不是其言也真呢?人在遗书中,说的句句是肺腑之言吗?这可不一定。

西方有很多冷案未破,确实,警方和社会都指望凶手能在临终前良心发现,吐露真相,以解开谜团。这一方面也和西方的宗教环境有关。但真正这么做的凶手其实很少。大部分罪犯把秘密带入了坟墓。

人作为人(而不是神)的局限在于,哪怕在死前那一刻,也并不能全然看透生死的意义。爱恨情仇、子孙后代,在合眼前一秒,在意的还是在意,放不下的还是放不下。

因为这就是构成人的灵魂的一部分,除了感情外,人也没什么其他的好念想。

并不能凭黄志恒在遗书中喊冤就认为他不是凶手。如果他不是凶手,他如何得到八仙饭店、为何说谎,基本不存在任何一种合理解释。

虽然在电影中,凶手遭到澳门警方的拷打逼供,但我想现实中并未发生。如果真的发生的话,黄必然会在寄给报社的遗书中一并吐露。从遗书看,他认为由于澳门警方对他采取了疲劳战,他才在法官面前认了。

那么,他为何要在自杀前写这样一封喊冤的遗书呢?人都死了,他是不是凶手对他还有什么意义?

对他或许没意义,但对他在乎的人有意义。

从维基百科为数不多的细节中可以看出,他和黎氏的感情很深。

一、看两人相恋过程:他在1973年杀人后逃离香港,和黎氏相遇,而黎氏是他家以前仆人的女儿。虽然黄志恒家族在解放前家境殷实,但别忘了,1973年大陆还处于文革期间。他的家佣在当时恐怕是看不上他的资本家/地主的家庭成分。很自然,黎氏父亲会阻止女儿与以前东家少爷交往。

他和黎氏私奔去澳门,除了为爱,也没更好的解释。文革期间去港澳很难,从广东那里走的很多是采取坐船偷渡的方式。因此两人应当是偷渡去了澳门,而他在那里用黄志恒这个新身份开始了生活。

二、看他对她的称呼:维基百科称黎氏为“女伴”,应当是因为黎氏和黄志恒并未办理过法律意义上的结婚手续。他自己则在遗书中称:“现在凄凉是我的太太和只有七岁的孩子”。这个太太是黄氏还是黎氏?

从孩子七岁来看,生于1979年,他当时已经逃离香港并认识了黎氏。因此这封信中的太太较可能是指黎氏,而七岁女儿是他与黎氏所生。尽管未在法律上办过手续,但黄志恒视黎氏为自己的“太太”,可见其对黎氏的感情。

三、看他对她的行为:1985年黄志恒被捕时,正和妻女试图出境,这个妻女应当也是指黎氏和七岁的女儿。在觉察到危险逼近时,他惦记的是赶紧送黎氏和女儿回大陆,怕他们在澳门受牵连,可见妻女在他心目中的地位。

四、看两人在一起的关系:维基百科提到,黎氏曾多次去狱中探望他,最后一次见面时,两人双双放声大哭。黎氏哪怕知道他杀了人(至少1973年那次是坐实了的),也并未回避,而他也对她不舍,可见两人感情很深。

五、解读这封信:信的前面只是喊冤,却对疑点避而不谈,扯东扯西。重点其实是末尾几句。

现在凄凉是我的太太和只有七岁的孩子,舆论对她很不公平,难道我已改过自新,重新做人想过着幸福的晚年,就给我十多年前的事而粉碎,我的太太最无辜,我以前是坏人,我应承担一切后果,但我太太是乡下婆,什么也不识,绝对是好人,难道社会竟然会对她不伸出同情的手,加以援助她?

黄志恒若不自杀,将会开庭审判,十有八九会被定罪。黄志恒杀了那么多人,四名是儿童,罪行令人发指,在当时令整个社会为之愤慨。所以他进监狱第一天就遭到狱友们联合毒打。

而黎氏和子女作为这样一个杀人犯的家属,在那个年代会遭到社会歧视和仇恨,生活举步维艰。如果被定罪,黄的财产还会作为刑事附带的民事赔偿支付给死者家属,对黎氏的生活雪上加霜。

他在信中认了第一次杀人,因为有人证在,他是赖不掉的,且当时黎氏并不是他的伴侣,干系也少些。

那封遗书是黄志恒最后一搏,希望用“人之将死,其言也善”这个逻辑,来说服社会他不是凶手,以保护黎氏和子女的利益。

对他自己而言,比起将要经受的一切(哮喘病,狱中霸凌,审判),自杀也是一种解脱。

一人如何杀九人?

郑林远在广东的弟弟曾推测另一个作案版本:

他的哥哥郑林曾在1985年7月(案发前一个月)带了两名幼女回了趟家乡中山,等再回到香港后,就没有了音讯。他们怀疑岑惠仪与黄志恒有外遇,两人串通杀害郑林,而黄和岑两人事后又反目,于是黄又把她一家(子女和九姨)杀害。

黄志恒是否曾和郑林的妻子合谋杀人?

1985年8月4日上午,郑林还在正常收货,而8月5日店铺突然关门,且岑惠仪的九姨在8月5日上午就遭骗走杀害,可见岑惠仪的死亡时间应当也在8月4日晚。从这个时间点看,岑氏和郑林之死没有什么时间差,谈不上合谋杀夫、反目。

至于他们以前有没有偷情?郑林输那么多钱,会不会是嗜赌的岑氏和黄志恒里应外合的?这就不好说了。也可能是因为郑林家人不喜欢岑氏这个人才往这方向揣测。

但媒体报道的黄志恒在狱中“自述”的版本,也很难让人信服。

根据维基百科,对受害人残肢化验,未发现毒药。

虽然这9个人中有四个儿童和一个70岁老人,但50多岁的郑林和60多岁的堂兄厨师,郑林的妻子(42岁)以及大女儿(18岁)这四人,当生命受到威胁时,必然会进行一定程度的自救和反抗。求生,这是一种本能。

黄手上没有枪,甚至连刀都没有,只有一个碎啤酒瓶,如何让九个人乖乖听话?郑林和老婆以及奶奶,害怕他伤害幼子而不敢轻举妄动可以理解,但现场有四个未成年的女孩,必然哭喊一片,场面是十分混乱的。黄如何一边控制人质,一边防止被尚未绑起的人偷袭,一边监督是不是绑牢?难道去绑的人就没留个心眼,故意绑松一点或打个活结?

说实话,绑人这种事,还得自己亲手干。因为差一点,可能全盘皆输。

此外,黄志恒是如何凭一个啤酒瓶连杀九人?既然说他最后杀的是幼子,那说明他在掐死或者捅死其他人时,松开了幼子,把他丢在一旁。当要挟的筹码都不在时,郑林和厨师难道真的把自己捆得死死的,没有抓住机会反抗?

我认为事情并不像他所说,临时起意,拿起一个碎啤酒瓶,杀掉九个人。

为什么呢?

因为他8月4日晚去找郑林时,就已经把饭店的人马都找齐了,8月8日就要接手饭店。那么他当晚是去最终谈判。或者说,这根本不是谈判,而是下最后通牒。

但事实上,过去一年内,黄没要到分文赌债。对郑林而言:怎么可能你当晚来了,我就要把一家九口人的饭碗拱手相让?你连一张欠条都拿不出来,我凭什么要认这笔债?我不知道黄志恒哪来的自信,在对方还没答应转让呢,就把厨师和人马都找齐要上岗了。

因此,黄如果脑子正常,他不可能不对结果有所预计——当晚以及今后能要到钱的希望是很渺茫的。他必然事先会考虑,如果郑林依然不愿意给钱怎么办?

或许唯一的办法是:采用武力,挟持幼子,逼迫郑林签转让契约。但哪怕郑林当时受迫答应了,转身可以立刻报警反悔,一样没用。

我的猜测:

从黄志恒的性格来看,或许郑林屡次不还钱,早已把他彻底激怒。他8月4日上门前就打算好,若这次郑林不给,就把整个饭店的密切人士杀光,抢夺财产。他已经有了一个名单,郑林失踪可能引起哪些人的警觉并报警。所以他才特意选这个时间上门,确保他要杀的人都在店里。郑妻九姨必然在他要除掉的名单上,因为她不死,可能第二天就会发现异常而报警。这和郑林幼子有没有说那句话根本没关系。

无论哪种看,黄志恒8月4日晚前去店里是志在必得,有备而来。为了达到目的,他不太可能空手、只身前往。我认为,他不仅随身带了凶器和绳子,还很可能还带了一名帮手。

这个同伙,就是邻居见到的,从家中骗走了郑妻九姨的30岁男子。邻居已指出,这男子不是黄志恒。我相信警方也让邻居看了黄志恒长子阿源的照片,也排除了。他是谁?无法猜测,或许是和黎氏相关的人(比如弟弟),他自杀一方面也可以保住此人。

多一个人手在现场就好办多了。当黄用刀/酒瓶挟持了郑林的幼子,让所有人不能轻举妄动时,现场另一名同伙则捆绑其他人。也因为有人一直挟持幼子,所以在最后屠杀时,郑林等人未有效反抗。

澳门的人肉叉烧包

vs

北京的人肉包子

据说香港每次放《人肉叉烧包》的电影,那阵子叉烧包的销量就急剧下降。

在我看来,炖骨头汤和做叉烧包更像是都市传说,而非真的。这类传说可能在还没有“都市”的古代就有了,如同“叫魂”的流言似的。

建国后这样的传说并不少。在八仙饭店的人肉叉烧包传得沸沸扬扬的同几年,西单的人肉包子也在北京传开了。

版本太多,各有出入,有说凶手是食堂厨师,有说是街边卖包子的,有说做成人肉包子,有说做成红烧肉,也有说把生肉当成骆驼肉卖给街坊。那些版本中唯一的共同点,受害人中有一个职业是弹棉花的。

由于版本太多,没见到正式报道,我对其真实性非常怀疑。

另一个吃人肉案件比较有影响力的是张永明的“鸵鸟肉”。2008-2012年间,云南的张永明据说猎杀了十几至几十名年轻男子。有的说他自己吃人肉,并且喂狗吃,也有的说他把少年的尸体当成鸵鸟肉,拿到集市上叫卖。

喂狗,很可能。自己吃和拿到集市上卖给别人,则是两种不同的心态。但从我读了相关的许多新闻看,我很怀疑张永明到底有没有在集市上卖过所谓鸵鸟肉。

2006年,汉中的牛大碗曾传得沸沸扬扬。我在写南大分尸案时,也转发过一篇报道,可点击:震惊世人的汉中“牛大碗”分尸食尸案(无图)

根据传言,凶手王琦把两名被害少女的瘦肉混在牛肉里做了牛肉臊子,人头人皮及肥肉扔了。另一篇还绘声绘色描绘,警察从汤锅里捞起一条正煮着的大腿骨。

但我后来又看到一篇报道,办案警方辟谣,其实并没有吃人肉的情节。凶手王琦交待,他只是把尸体肢解后丢弃了。

他将孟某杀害后对尸体进行肢解,扔弃在大河坎镇张家村汽车站站台避雨棚等处。将第二名女子尸体进行肢解后,将尸块分别扔弃在大河坎桥南广场西侧50米处的草丛中及大河坎村一农户家户外粪池等处。

我认为这比较接近真相。

为什么?

如果一个凶手真的把自己杀死的人的肉体出售给陌生的顾客吃,TA这么做的目的不会是为了毁尸灭迹。因为这么做的风险远远大于便利。

从心理上来说,碎尸、灭迹,是为了脱罪,内心紧张、行为隐蔽;

而拿去给其他人吃,完全是跃跃欲试、寻求刺激、故意在曝光和藏匿边缘行走的心态。

后者的性格中有非常顽劣的一面,想报复社会的心态,还带着极端恶作剧的成分。杀死林俊的那个加拿大色情男星如果有条件,可能这么做。

不排除确实曾有人给他人食用自己谋杀的尸体(最近美国就有一起),但一般两种情况:一,整个社会太穷,肉价太贵,从中有巨大的利益可图。利远远大于被抓的风险。二,那种人的心理和人格属于我分析的后者。

黄志恒整个作案动机是谋财,或许也有泄愤的成分,但和寻求刺激毫无关系。他当时的心态不属于后者。

8月正值盛夏,澳门气温很高,1985年是否有大冰柜未可知,若未冷冻保存,很快就会恶臭。但根据维基百科,并没人投诉异常气味。几天后,八仙饭店就有了新厨师,黄若把人骨留在店内,也增加被发现的风险。

综上,我比较相信,媒体中黄所说的,用八小时碎尸后,把尸块抛到了垃圾箱,或许还有大海。在休业三天的时间内,他以最快的速度清洗了现场,然后重新对外营业。

事实上,在案发四年后还有受害人尸骨在垃圾场发现。1989年2月20日下午5时,数名清洁工人在氹仔鸡颈垃圾场发现大批人骨,警方经调查,认为属于八仙饭店的十名死者。

我老家的小镇上在80、90年代也有传言,说最出名的小笼包是老板去火葬场偷尸体肉做的,所以才那么好吃。此类传言各地都有,大部分是都市传说,而非事实。为什么人们喜欢传播这种谣言?其心理值得探究。

本案动机

由于本案过于惨烈,沾亲带故的十个人全部在一夜间杀死,警方一度认为作案动机是仇杀。如果不是怀了巨大的恨意,谁会这么做呢?他们起初都不敢相信,黄志恒为了从他人手中抢走固定资产,竟杀光所有人。

我认为黄志恒作案时,确实怀了巨大的恨意。无论第一次杀人,还是这一次,他可能真心认为,这些钱都应该是属于他的,是别人欠他的。由此可见,这人认知有问题,思想偏激,性格残暴。

黄志恒出生于殷实的家庭,最终却为了钱,成为历史上臭名昭著的杀人犯,这小部分是时代的原因,大部分是其自身性格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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