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病毒所搶注瑞德西韋專利!抗新冠“神藥”遭哄搶?

【 樂家網(canadamls)綜述】睡一宿睜開眼,發現自己又活久見了,美國公司吉利德送來的抗病毒藥“瑞德西韋”被武漢病毒所申請專利了。

從樸素直觀的道理講,好像怎麼也輪不到武漢病毒研究所去申請“瑞德西韋”這個專利啊。

北京時間2月5日,中科院武漢病毒所在官網公告稱,“中國科學院武漢病毒研究所/生物安全大科學研究中心與軍事科學院軍事醫學研究院國家應急防控藥物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開展聯合研究,於1月21日對藥物瑞得西韋申報了中國發明專利(抗2019新型冠狀病毒的用途)

武漢病毒所搶注瑞德西韋專利!抗新冠“神藥”遭哄搶?

這個消息在網上迅速發酵,不過沒能在第一時間從各大新聞門戶網站和權威媒體的首頁得到證實,最初還以為是假消息,但問了“度娘”和“谷哥”之後,發現這居然是真的,只不過各大媒體的編輯不約而同沒有將如此“勁爆”的新聞置於首頁。

說明正常人樸素的直覺還是高度一致的。

一石激起千層浪,武漢病毒研究所的做法“是否侵犯藥品生產廠家知識產權”的爭論開始了。

武漢大學醫學部病毒研究所教授楊佔秋告訴環球網記者,中科院武漢病毒所申報的是“用途”,而不是藥物結構,意思是“發現了該藥的一種新的用途”,所以申報專利是沒有問題的。

紫藤知識產權專利分析方向高級知識產權顧問趙佑斌指出,新專利要獲得授權就必須證明抗新冠病毒新用途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同時要有足夠的實驗數據支持,因此還具有一定的難度。

綜合上述兩位“專家”的意見就是,武漢病毒研究所的做法並不“侵權”,但申請成功的難度很大。

圍觀群眾長見識了,估計絕大多數人都是第一次知道“用途”竟然可以申請專利。

而小編最佩服的是武漢病毒研究所的文案,“對在我國尚未上市且具有知識產權壁壘的藥物瑞得西韋,依據國際慣例,從保護國家利益的角度出發,在1月21日申報了中國發明專利(抗2019新型冠狀病毒的用途),並將通過PCT(專利合作協定)途徑進入全球主要國家。”

理由充分,無懈可擊。

環球網記者通過採訪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陳際紅、”紫藤知識產權專利分析方向高級知識產權顧問趙佑斌、武漢大學醫學部病毒研究所教授楊佔秋為大家深度解釋了武漢病毒研究所這麼做的意義所在。

大概的意思是:

1、中科院武漢病毒所申報的是“用途”,而不是藥物結構,意思是“發現了該藥的一種新的用途”,所以申報專利是沒有問題的,而且,申報專利後,知識產權局也會有相關審查,如果不符合規定還有可能被駁回,“

如果藥品開發公司在早前就已經註明了該藥有抗新型冠狀病毒作用,那麼可能就授權不了專利。

2、美國有藥品本身專利,也就是化合物專利權,而中方申請的是適應症專利,專利法上是可以操作,沒有問題的。

3、這就好像萬艾可最早是用來治療心血管疾病的,後來又發現可以治療男性性功能障礙,就可以申請藥品用途專利。

4、不過,瑞得西韋抗2019新型冠狀病毒新用途專利獲得授權或有一定難度。

因為吉利德已經將瑞得西韋的化合物結構與治療冠狀病毒的用途申請了專利,該用途專利已經概括了所有抗冠狀病毒的用途,而且還提到冠狀病毒科聚合酶被抑制的技術特徵。

新型冠狀病毒也屬於冠狀病毒的範圍,如果武漢病毒所的這件專利只是將瑞得西韋本來用於抗冠狀病毒的用途進一步具體到抗新型冠狀病毒方面,作用機理相同,這件專利能夠獲得授權還有一定難度。

5、武漢病毒所的新專利要獲得授權就必須證明抗新冠病毒新用途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同時要有足夠的實驗數據支持。

不過,中科院武漢病毒研究所的一段表態引起了專家的注意,“如果國外相關企業有意向為我國疫情防控做出貢獻,我們雙方一致同意在國家需要的情況下,暫不要求實施專利所主張的權利,希望和國外製藥公司共同協作為疫情防控盡綿薄之力。”

也就是說,中科院武漢病毒研究所有可能是利用“強制交叉授權”避免專利持有者攜專利肆意哄抬藥價。

也就是說武漢病毒研究所爭搶這個專利的目的很崇高,是為了預防吉利德後續操作很下流。

不過這種做法是不是值得提倡,需要各方深思。

一方面是中國藥企研發能力不足,受制於國外藥企的專利權,中國患者要忍受高藥價,國內藥企也眼巴巴看著豐厚利潤進不了自己的腰包。

另一方面,專利保護是鼓勵藥企創新的最有效辦法,如果沒有豐厚的利潤作為回報,相信大家只能靠“雙黃連”們去抗擊各種疾病了,畢竟創新是有成本付出的。

所以這是兩難的選擇,以公眾的利益為名剝奪藥企的權利還是以藥企的權利為重讓公眾或者政府承受高價格,這真是不容易回答的選擇題。

不過小編髮現,2003年非典之後中國在這個問題上已經有了法律層面的準備,看起來比武漢病毒研究所的“救國”方案更容易被人理解。

中國專利法中設置了強制許可的規定,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換句話說,即便沒有武漢病毒研究所申請專利的行為,中國政府也可以依法在抗擊疫情的重大關頭強制吉利德開放專利,允許國內藥廠仿製生產。只不過2003年至今,中國從未援引這條規定強迫任何外企開放專利。因為這本就是一柄雙刃劍,不到萬不得已不會輕易使用。

網上還有一種說法,如果武漢病毒研究所申請“用途”專利成功,則吉利德生產的瑞得西韋如想在中國市場上用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治療,必須取得武漢病毒研究所的專利許可,這被稱為適應症專利。

疫情當前,人民的健康國家的安全是首要選擇,在這個大是大非面前無可爭議,但問題是吉利德還沒有哄抬藥價,就算哄抬了還有專利法中的“強制”條款約束他們,真的需要武漢病毒研究所這個機構出面嗎?

如果吉利德是個驢脾氣,乾脆放棄瑞得西韋德中國市場,那瑞得西韋武漢病毒研究所能生產出來嗎?

惡意揣測吉利德惡意滿滿並不是解決問題的好辦法。

經過一番學習,發現武漢病毒研究所為“用途”申請專利的做法也不是沒有法律依據,但問題是武漢病毒研究所是否第一個發現這“用途”的機構?

最後要強調的是,在武漢牽頭開展瑞得西韋(Remdesivir)治療2019-nCoV新型冠狀病毒臨床研究的國內機構是中日友好醫院,2月2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批中心受理並承辦了瑞得西韋臨床試驗申請。

所以就算申請“用途”專利,是不是中日友好醫院更有資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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