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無故開除員工,這種情況員工該如何要求賠償?

張小龍


無故開除員工屬於惡意解僱,可以向公司索取工齡的二倍的賠償。

對於企業解僱員工,有以下三種方式。

①惡意解僱

在公司沒有任何客觀理由的情況下,將員工解僱,這就屬於惡意解僱,也是非法解僱,按照勞動法的規定,需要向員工支付雙倍的賠償金。如果你在公司幹了兩年,那麼公司需要向你賠償四個月的工資。

②正常解僱

所謂正常結果是指企業存在客觀的情況,比如說合同期到了不再跟你續約,或公司因為控制不了的因素破產搬遷等等,這個時候解僱員工的話,需要支付N+1的賠償金。

③合法解僱

所謂合法解僱,是指員工違背了企業的規定或違背了法律法規,員工公司依據規定將此員工開除,這個時候公司不需要支付任何賠償金。

【人力資源視角】

按你所說你的情況屬於無故解僱,也就是非法解僱,可以向公司要求二倍賠償金,當然你需要去當地勞動所來協調此事,整理好解僱你的證據。


非知名首席人事官


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被用人單位辭退(或稱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分為兩種情況:

一、用人單位按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


晴天8865


以我從業十幾年的經驗來看,根本不存在無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公司之所以要與你解除勞動合同,要麼你違反了公司的制度,要麼你不符合崗位要求,要麼你得罪了公司的領導。

針對不同情況,我分三類為大家解決。

 

一、拿到0元

達到了公司制度規定的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符合以下條件,那麼告訴你一個不幸的消息:你拿不到任何賠償。

 

針對這種情況,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有明確規定:

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拿到N+1

符合以下條件,那麼告訴你一個遺憾的消息:你只能拿N+1的賠償。

 

針對這種情況,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六條有明確規定。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拿到兩倍

符合以下條件,那麼告訴你一個不錯的消息:你可以拿兩倍的賠償。這應該是問答中想表達的無故解除。

違法解除主要情況:

1、你沒有過錯,老大對你橫豎不順眼,非幹掉你不可。

2、法律明確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強行解除。

3、用人單位在法律規定的條件未滿足時解除勞動合同。

4、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明確規定了違法解除用人單位支付兩倍賠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會講故事的美女律師


1、公司的行為是違法的。當然,如果你同意的話除外,可以協議解除。2、公司解除合同,應給給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每工作一年補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所以,要看你在公司工作了多久。勞動法都有規定,可以去看看。3、合同怎麼制定的怎麼辦。

相關知識: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


高琅琊


工廠無故開除員工,分兩種情況,一是在試用期的員工,一般為1-3個月,這個時侯工廠開除你是沒有任何賠償的。第二種情況,簽定合同轉正後的工人被無故開除,是要賠付一定的補嘗金的,一般為本人月薪的6-12個月,具體還要看本人工作時間!可以和工廠交涉,如果協商不成,還可以到當地的勞動部門申訴,請求給於幫助!



凌晨奔跑的星星


答:一、根據當事人的事實情況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務法》走私發程序

三、勞務仲裁委員會仲裁


裝修不麻煩


這個是可以起訴老闆的,首先你在工廠是試用期還是正式工?如果試用工在試用期認為你不合格,給完你應所得的工資是可以的。如果是正式工那就要按照勞動法簽訂勞動合同,成為正式工以後應該雙方要嚴格按照勞動法上面的規定各司其職,如果工廠無緣無故的開除你,你可以根具勞動法上面的條款到當地的勞動局,到仲裁委員會去申訴,它會按照你們的糾汾進行調解,如果你們有一方有異議,在15天以後可以向當地的勞動局申請起訴,由勞動局按照你的申訴條件進行裁決,如果裁決的某一方不服從,可以在判定的時間到期後到法院強制執行科申請強制執行。這是我自己所知道的法律程序。


jh周星星


這問題我是這麼想的,既然稱為開除,用人方必然會有個理由,當然這個理由可能很牽強,甚至有些莫須有,絕不可能什麼情由都不講,就告訴員工:你被開除了!如果遇到上述情況,說明兩個問題:一個是針對某個人,領導或上司就看不上他,千方百計讓他走人。另一個可能針對若干人,找藉口裁員並且不付補償金。不管是哪種情況,用人單位找藉口開除員工都是錯誤的,被開除人員可以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去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以上是個人看法,僅供參考!


長金老者


1、企業辭退員工,根據辭退的原因不

同相應的補償也不同。具體說明:第

無故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

償的賠償金。第二,合同到期辭退員工

單位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第三,單位經

濟性裁員,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性礻

償。第四,員工嚴重違反公司紀律,單位

不需要支付補償。第五,試用期被以不符

合錄用條件被辭退是無經濟補償的。

2、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

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

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

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

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

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

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

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

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裁減人員時

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

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

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Lu小強


員工必須要維護自己的自身利益,當然也是在合理的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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