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尷尬了!公司組織泰國遊他卻無法買機票,原來是欠物業費!


(領取執行款現場,中為法院執行幹警)

因為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買不了機票被困南極、泰國的案例,報社報道過多次。不過,有回就有去,去之前買不了機票,同樣能挾制這些失信被執行人。23日,記者從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獲悉一起案例,因欠著幾千塊錢的物業費拖著不還,林某被河南省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列入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下達了“限高令”。近日,準備年末去泰國旅遊“團建”的林某發現,同行的同事都能順利購買機票,自己卻因上了失信“黑名單”購票失敗……

【案情】拒繳物業費,他被法院下達“支付令”

現年32歲的林某是鄭州某小區的業主。2015年5月,林某與某物業公司簽訂了《前期物業服務協議》,協議中約定:物業服務費用標準為每月每平方米2.6元;業主每六個月交納一次物業服務費,上半年的物業服務費應在當年的1月31日前交納,下半年的應在7月31日前交納。按照林某的住宅面積,每半年應交納物業服務費1315元。隨後,某物業公司提供了物業服務,但林某卻拖欠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間的物業服務費共計5918元遲遲不交。幾經催促無果後,2019年10月,某物業公司向惠濟法院申請了支付令。惠濟法院於隨後下達支付令,限林某於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支付拖欠的物業費5918元。

因林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既未提出異議也未向某物業公司支付所拖欠的物業費,某物業公司向惠濟法院申請了強制申請。

【執行】公司年底組織集體泰國遊,他上了“黑名單”買不了機票……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執行法官第一時間向被執行人林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同時向林某詳細告知了積極履行法定義務的必要性和拒不執行的法律後果,但林某卻推三阻四、不願意履行,還更換了手機號碼,並開始對執行法官避而不見。

由於經查詢,林某名下並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官便依法將林某列入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對其採取限制高消費等信用懲戒。

可賴著不還錢、對執行法官能躲就躲,就行了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12月20日上午,惠濟法院的執行法官忽然接到了林某打來的電話,稱其願意主動償還欠下的5千餘元物業費。跟執行法官“玩失蹤”的林某怎麼主動提起還錢了?電話中,執行法官一問才知道,原來林某所工作的公司組織員工年末集體泰國遊,就在買往返機票時,同事們一個個都順利買了票,只有他因為上了失信“黑名單”導致購票失敗,場面一度十分尷尬。此刻,林某才終於認識到法院強制執行的嚴肅性,其態度立即發生了180°大轉彎,趕忙主動聯繫法官要求還錢,並將其從“黑名單”中刪除。

考慮到林某出行在即,在瞭解到事情的原委後,執行法官在電話中對林某進行了批評教育,並敦促其儘早主動履行。在執行法官的努力下,12月21日上午,林某主動將全部執行款轉入法院執行專項賬戶內,法官也法把林某從失信“黑名單”裡“除名”,案件得以順利執結。

【提醒】心存僥倖“當老賴”要不得 ,強制執行沒商量

執行法官隨後提醒,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應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凡負有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應積極主動到法院如實申報財產,依法履行義務、接受配合法院執行工作,不得規避、妨礙、抗拒執行,逾期不履行。如果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並存在拒絕申報財產、虛假申報財產、隱匿、轉移、毀損、非法處置查封扣押財產、人為設置障礙等妨害執行情節的,將視情節輕重採取罰款、拘留等制裁措施;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法治社會的今天,奉勸每位被執行人應當及時履行法律義務,不要心存僥倖當“老賴”,儘早主動履行,才是正確的選擇。如果選擇繼續“賴”下去,必將嚐到執行懲戒的滋味。而且誠信是立身之本,正確看待自己的利益,遵紀守法,誠實守信,既是對他人的尊重與理解,也是對自己的尊重。

【說法】關於支付令

1.什麼是支付令?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督促程序,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的限期履行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的法律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支付令屬於督促程序的一種,對於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合法的案件,與訴訟程序相比,申請執支付令將更為方便快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之規定,債權人提出申請後,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在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請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之規定,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

2.申請支付令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1)申請支付令時,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且應注意:"債權人請求給付的標的物僅限於金錢或者匯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債券、國庫券和可轉讓的存款單等有價證券。#請求給付的金錢或有價證券已到期且數額確定,並寫明瞭請求時根據的事實和證據。$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不存在對待給付義務,即債權人要申請支付令,只能是債務人一方有給付義務,而債權人則並無任何給付對方的義務。

(2)申請支付令時,所提供的債務人地址必須是明確的,完全可以送達到債務人的。

(3)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之規定,支付令案件管轄只能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中級以上人民法院不能受理申請支付令的案件。且支付令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十一條一般地域管轄的規定,由債務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債務人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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