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哪些哄擡物價行為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哄抬物價是指市場經營者故意捏造、散佈漲價信息,惡意囤積或者利用其他手段,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增長。適度的低買高賣本是正常市場經營行為;即便是以遠高於商品價值的價格出售商品,通常也只是違反《價格法》《產品質量法》等行政法規,只給予行政處罰。但在疫情期間,此類行為則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統稱《疫情解釋》)第六條的規定,“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依法從重處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在突發事件發生期間,散佈謠言、哄抬物價、欺騙消費者,擾亂社會秩序、市場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可見,哄抬物價行為的刑事違法和行政違法具有一致性。因此,觸犯刑律的哄抬物價行為,應當在哄抬物價的行政違法行為的基礎上把握。


一、疫情期間哪些哄抬物價行為會面臨行政處罰?

(一)疫情期間,哄抬物價的商品範圍和行為類型

2020年2月1日,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佈《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下統稱《意見》),具體明確了哪些行為屬於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

疫情期間可能涉及哄抬價格的商品主要是口罩、抗病毒藥品、消毒殺菌用品、相關醫療器械等防疫用品以及與群眾日常生活相關的糧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其中,涉嫌違法的行為主要包括三類:

1)捏造、散佈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行為。經營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認定為捏造漲價信息:

a.虛構購進成本的;

b.虛構本地區貨源緊張或者市場需求激增的;

c.虛構其他經營者已經或者準備提價的;

d.虛構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價格預期的其他信息的。

經營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認定為散佈漲價信息:

a.散佈捏造的漲價信息的;

b.散佈的信息雖不屬於捏造信息,但使用“嚴重缺貨”“即將全線提價”等緊迫性用語或者誘導性用語,推高價格預期的;

c.散佈言論,號召或者誘導其他經營者提高價格的;

d.散佈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價格預期的其他信息的。

2)惡意囤積行為。主要表現:

a.生產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經營者,不及時將已生產的產品投放市場,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b.批發環節經營者,不及時將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轉至消費終端,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c.零售環節經營者除為保持經營連續性保留必要庫存外,不及時將相關商品對外銷售,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前兩項中,屬於按照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要求,為防疫需要進行物資儲備或者計劃調撥的,不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3)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主要表現:

a.在銷售防疫用品過程中,強制搭售其他商品,變相提高防疫用品價格的;

b.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價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費用或者收取其他費用的;

c.經營者銷售同品種商品,超過1月19日前(含當日,下同)最後一次實際交易的進銷差價率的;

d.疫情發生前未實際銷售,或者1月19日前實際交易情況無法查證的,經營者在購進成本基礎上大幅提高價格對外銷售,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不立即改正的。

(二)當前多發的哄抬物價行政處罰案例

案例一 “售價遠超成本型”哄抬物價銷售口罩案

案情:1月29日,嘉定區市場監管局發現位於真新街道豐莊北路的快客店自2020年1月22日起在“餓了麼”平臺“快客E點便利店”經營“FACE MASK 一次性無紡布口罩”,該款口罩進貨價為50元/盒(每盒50只),線上銷售價為150元/盒(每盒50只),共計銷售14盒,700只口罩。該店在疫情期間惡意漲價,涉嫌違反價格規定的行為,嘉定區市場監管局已立案調查。

解讀:本案屬於“經營者在購進成本基礎上大幅提高價格對外銷售”的情形,至於何為“大幅提高”,在疫情發生前未實際銷售,或者1月19日前實際交易情況無法取證的情況下,由市場監管部門綜合考慮經營者的實際經營狀況、主觀惡性和違法行為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案件查辦過程中結合實際具體認定。

案例二 “零售價格突漲型”哄抬物價案

案情:2月2日,奉賢區市場監管局在檢查上海市奉賢區金匯鎮萬順路2326-1號上海誠康大藥房有限公司萬順路店時,發現當事人零售貨架上的“雙黃連口服液”價簽上標示價格為79.4元,查看系統銷售記錄,該藥品零售價格遠遠高於此前銷售的34.3元零售價格。對當事人涉嫌哄抬物價的違法行為,奉賢區市場監管局已立案調查。

解讀:本案屬於“經營者銷售同品種商品,超過1月19日前(含當日,下同)最後一次實際交易的進銷差價率”的情形。進銷差價率是哄抬價格判斷的重要標準。進銷差價率,是指銷售價格與購進價格之間的差額,與銷售價格之間的比率,即進銷差價率=(銷售價格-購進價格)/銷售價格×100%。具體進銷差價率,由各地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實際情況出臺具體規定確定。

案例三 “搭售商品型”哄抬物價案

案情:2月5日,浦東新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反映睿贇國際貿易(上海)有限公司浦東第一分公司在電商平臺將N95口罩搭配其他商品一起售賣。經查,當事人通過電商平臺線上銷售口罩時,搭售水果、洗手液、自嗨鍋、火雞面、紅包等商品。當事人銷售防疫用品過程中,強制搭售其他商品,變相提高防疫用品價格,涉嫌構成哄抬物價,浦東新區市場監管局已立案調查。

解讀:在銷售防疫用品過程中,強制搭售其他商品,變相提高防疫用品價格的,亦是當前多發的哄抬物價行為表現。此種行為表面上並未直接提高所售防疫物品及基本民生用品的價格,但是實質上通過搭售的形式,變相強迫消費者購買本不會購買的商品,獲取非法利潤,故屬於變相哄抬價格的行為。


二、疫情期間哪些哄抬物價行為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疫情期間,可能構成刑事犯罪的哄抬物價行為的類型,與前一部分提及的行為類型大體一致。就目前公佈的疫情期間非法經營案例看,集中表現為銷售者“低買高賣”口罩及醫用器械的行為。根據《意見》第九條,市場監管部門發現經營者哄抬價格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因此,但根據《疫情解釋》第六條的規定,哄抬價格違法行為只有滿足“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的入罪條件,才能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案例一

案情:廣東廉江譚某某涉嫌非法經營案——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一批)之六

2020年1月30日,廣東省廉江市公安局經偵大隊接到廉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線索:市場監督投訴舉報平臺中發現,有北京市民舉報廉江市福本醫療器械有限公司於武漢暴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期間,在天貓平臺將平時銷售價格為人民幣五十元一盒(50個獨立包裝)的一次性醫療口罩,提高銷售價格至人民幣六百元一盒,價格是平時的12倍。經審查,譚某某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銷售金額為人民幣六萬五千三百元),涉嫌非法經營罪犯罪。2月6日,廉江市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譚某某作出批准逮捕決定。

解讀:通過線上平臺銷售防疫物品,比線下銷售更加容易達到非法經營罪的“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入罪標準,從而構成刑事犯罪。因線上平臺呈現一對多、面向廣等特點,在疫情嚴重的特殊環境中,網絡銷售醫用口罩等防疫用品呈現一上架就搶空的市場現狀。因此,線上平臺銷售者應當特別注意避免肆意提高商品價格,關注國家對防疫物品的管控,以防觸及非法經營罪的入罪門檻。

案例二

案情:據“天津日報”2020年1月29日消息:天津市津南區旭潤惠民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柳盛道分公司利用市民急於購買防護、消毒用品的心理,將正常價格購進的N95口罩及84消毒液等防護用品和抗病毒藥品以高於市場數十倍的價格倒賣牟取暴利。在被市場監管委查處之時正值天津市防控疫情一級響應期間,其高價出售防護用品,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涉案藥店被市場監管委處於30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同時被停止營業。此案涉嫌經濟犯罪問題已移送公安機關。

解讀: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在突發事件發生期間,散佈謠言、哄抬物價、欺騙消費者,擾亂社會秩序、市場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行為人以高於市場十倍的價格銷售商品,銷售數額較大,已經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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