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間看守半夜姦屍致人復活,是否構成刑事犯罪?

網上流傳一道刑法案例題,題目的大意是:趙某男在太平間工作,一天晚上送來一具女屍,其見女屍容貌絕美,便趁四下無人之機對女屍進行姦汙,而此女並未死絕,在被姦汙過程中突然甦醒過來,請問此案應如何定性?看似網絡上笑話,小編對“姦屍”行為做了個檢索,意外發現2012年--2019年間共檢索到268份判決文書,侮辱屍體的犯罪行現實生活中大量存在的。

太平間看守半夜姦屍致人復活,是否構成刑事犯罪?

觀點各異有強姦罪、侮辱屍體罪、侮辱罪、強制猥褻罪、不構成犯罪等多種。具體理由不一:

觀點1,這是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行為人的本意是侮辱屍體,但是沒想到是個活人,沒有強姦的故意,只能處以侮辱屍體罪。行為人主觀上想姦屍,有侮辱屍體的故意,但客觀上強姦了活人,由於活人和屍體可以包容,至少能在侮辱屍體的範圍內成立犯罪,人=“屍體”+靈魂,強姦一個活著的屍體與強姦屍體,是在屍體的範圍內保持一致,故成立侮辱屍體罪

觀點2,由於行為人客觀上姦淫的不是真的屍體而是處於假死狀態的活體,所以不成立侮辱屍體罪;由於行為人主觀上有強姦的故意,客觀上有強姦的事實,所以構成強姦罪。行為人主觀上是想侮辱屍體,因為送去殯儀館的通常都是死屍,但是死屍在被姦汙的過程中“活”了,這期間,行為人的生殖器應該還在受害者的生殖器裡面,客觀上構成強姦罪,所以最終應認定為

強姦罪

觀點3,行為人因為主觀上沒有強姦故意而不構成強姦罪,因為客觀上姦淫的不是屍體而是活人而不構成侮辱屍體罪,但可認為其主觀上有侮辱他人的故意、客觀上有侮辱他人的行為,應構成侮辱罪

觀點4,行為人夜裡在太平間內奸淫女屍,是在秘密場合極其秘密地進行的,構成侮辱行為的公然性不足,應排除侮辱,但其利用婦女昏迷狀態進行姦淫,屬於強制猥褻婦女的行為,應成立強制猥褻婦女罪

觀點5,從犯罪的本質是侵害法益這一準通說來講,如果某種行為沒有侵犯法益,則不應構成犯罪。而在本案中,本案不應定罪,行為人姦淫昏迷婦女的行為,客觀上導致該婦女甦醒,避免了該婦女被送到火葬場焚燒致死的可能性,從而保護了更重大的法益,保護了該婦女的生命權,從法益大小權衡來看,不能認為他侵犯了法益,處罰他於情於理都不合。

太平間看守半夜姦屍致人復活,是否構成刑事犯罪?

實務中對於趙某男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構成侮辱屍體罪的既遂。

張明楷教授指出:“將強姦行為評價為侮辱行為,不存在障礙。此外,既然姦淫真正的屍體都成立侮辱屍體罪,那麼,沒有理由認為本案成立侮辱屍體罪未遂。況且,本案並不缺乏‘屍體’這一要素,而是存在多於‘屍體’的要素”。見張明楷:《刑法學》

小編認為:行為人主觀上出於侮辱屍體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這種侮辱屍體的行為,從現象上看,完全符合刑法第302條所規定的侮辱屍體罪。

屍體和活人雖然在刑法上是兩種不同的犯罪對象,體現的是兩種不同的保護法益,但是在都屬於人體或者說是人的肉體這一點上,則沒有什麼差別。在行為人出於侮辱屍體的故意,而對誤以為是屍體但實際上是活人的人體加以侮辱的時候,雖說實際侮辱的並非屍體,而是活人,但在性質上也可以看做對他人的肉體進行侮辱,並且也達到了該種效果。因此雖說行為人由於沒有侵害活人的認識而不能構成有關對活人的犯罪,但其行為已經造成了比對死人更加受到保護的活人的實際侵害,因此,從處罰的必要性的角度來看,應該認定為侮辱屍體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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