淥口鎮原黨委書記陳遠明一審獲刑十三年

紅網時刻株洲5月13日訊(通訊員 戴亮)5月9日,由株洲縣(淥口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陳遠明等人職務犯罪案件在株洲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陳遠明因犯濫用職權罪、貪汙罪、受賄罪,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10萬元;對其犯罪所得人民幣231萬餘元,依法繼續追繳。

渌口镇原党委书记陈远明一审获刑十三年

庭審現場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遠明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株洲縣徵地拆遷工作中違反規定,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騙取、侵吞的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汙罪;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株洲縣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根據本案事實和證據情況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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