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工作相关疾病和工伤你搞清楚了吗?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目前我国《职业病目录》将职业病分为10大类132种。

工伤是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作中有部分疾病,因为职业原因可以促进或是加重,所以把这类疾病称作与作业有关的疾病,其特征表现为:1、职业性的危害因素,不是发病的唯一病因,而是其发生或者发展中的众多因素之一;2、职业危害因素常是疾病的诱发原因之一,一般首先累及原本体质较弱者,或容易患病的易感者,从而促使潜在的疾病显露或是加重原有疾病的病情,表现为接触人群中某些常见病发病率增高或是病情加重;3、在控制或改善劳动条件之后,可以使疾病的发病率降低或是病情减轻。

工作相关疾病不是法定职业病,不能认定为工伤,法定职业病可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视同工伤有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第(三)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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