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購標準放寬!新修訂《桂林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出臺

來源: 桂林晚報 2020-03-09 18:41:07 我來說說閱讀 次

記者從桂林市住建局瞭解到,修訂後的《桂林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正式實施,與2009年出臺的《桂林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市政[2009]129號)》(以下簡稱“原《辦法》”)相比,對申購戶收入、單身家庭年齡、申購家庭住房面積標準進行了放寬,並對不能申購經濟適用房家庭、上市交易條件等進行了明確。

申购标准放宽!新修订《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出台

放寬申購條件

讓更多無房和住房困難低收入家庭有申購資格

新《辦法》從今年2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原《辦法》同時廢止。記者看到,在新《辦法》中,經濟適用住房申購條件除了需要滿足“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或在本市居住工作連續三年(含)以上的外來務工人員”這一條件外,其他三個條件都相應進行了調整。

申購戶人均收入標準放寬。按原《辦法》規定,人均收入低於統計部門公佈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方可申請,例如2018年為例,人均收入90%為31100元,即人均月收入低於2590元的家庭才能申購。在新《辦法》中,人均收入這一申購條件調整為“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含)市統計局向社會公佈的上年度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樣以2018年的統計數據計算,人均收入100%為34600元,即人均月收入為2880元,人均增加約300元。“通過放寬收入標準,可以讓更多無房和住房困難的低收入家庭能夠申購經濟適用住房。”負責人說。

新《辦法》對單身家庭年齡申購標準進行降低。將原《辦法》“已婚家庭或年齡在28週歲及以上單身家庭”調整為新《辦法》中“已婚家庭或年齡在25週歲及以上單身家庭”,解決25週歲及以上單身家庭的購房需求。

新《辦法》提高了住房困難的申購家庭人均住房面積標準。根據自治區統計局城市年報數據顯示,2018年度桂林市城鎮居民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為47平方米,原《辦法》中,申購戶家庭住房面積得滿足“無房或現住房建築面積未達到人均16平方米(含)”的標準才有申購資格,這一標準偏高。新《辦法》調整為“無房或現住房建築面積未達到人均25平方米(含)”。

“從這三個申購條件的調整,意味著我市經濟適用房的覆蓋面得以進一步擴大,讓更多低收入家庭享受經濟社會發展的成果,讓更多的住房困難家庭早圓住房夢。”

這些情形不得申請

同時進一步明確經濟適用住房上市條件

新《辦法》除了對申購條件進行了放寬,同時對不能申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情形進行了明確。 在新《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一戶申請家庭只能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已購買或曾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建房、市場運作建房、危舊房改住房改造非還建住房、限價普通商品住房的;已進行不動產登記的商鋪、車庫、車位、倉儲、辦公用房等非住宅用房的;已購商品住房或上述非住宅用房轉讓未滿3年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新《辦法》還明確了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條件。根據新《辦法》,經濟適用住房為有限產權,未轉為完全產權前,不得上市交易。購房戶自繳納契稅取得完稅憑證滿5年並已取得不動產權證且轉為完全產權後,其經濟適用住房方可上市交易。

與此同時,新《辦法》還確定了經濟適用住房由有限產權轉為完全產權繳納相關價款的核算方法。若簽訂的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中有轉為完全產權或者上市交易條件約定的,按合同約定執行;沒有約定的,自繳納契稅取得完稅憑證滿5年並已取得不動產權證後,按照屆時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市場評估價及當年購房款與政府出資額的比例確定的金額繳納相關價款,即:需要補繳相關價款=屆時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市場評估價×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政府出資額比例(即合同中明確的政府獲得轉讓房款比例)。

此外,因機構改革,相關部門職能整合,名稱變更,新《辦法》對機構改革後的新的機構名稱予以進一步明確。

來源丨桂林晚報記者譚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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