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证明上述一切并使其产生更大的效力,皇帝陛下和最信仰基督的国王陛下,为此目的派遣他们的大使,帝国的各选侯、邦君和各邦特派遣各自的代表如下(于下述年份10月13日确定并于梅茨首相签字盖印的当天送交法国大使):
代表美因茨选侯的是大臣尼古拉斯·乔治·德赖格尔斯贝格先生;
代表巴伐利亚选侯的是枢密院顾问约翰·阿道夫·克雷布斯先生;
代表勃兰登堡选侯的是枢密院顾问、赛恩和威裉斯泰因的伯爵、霍姆堡和瓦伦达尔的勋爵约翰先生。
代表奥地利王室的是:
皇帝宫廷顾问、沃肯新泰因的伯爵乔治·维里先生;
巴姆贝格主教的顾问科内伊里·戈贝里尤斯先生;
维茨堡主教的枢密顾问塞巴斯蒂恩·或廉·米耳先生;
巴伐利亚公爵宫廷的顾问约翰·欧内斯特先生;
萨克森-阿尔滕堡和科堡宫廷的两位顾问顿布希恩的沃尔夫·康拉德先生和奥占斯塔斯·卡普佐维厄斯先生;
勃兰登堡-库姆巴赫王室的枢密顾问约翰·弗罗姆霍尔德先生和奥诺茨巴赫先生;
不伦瑞克-吕内堡王室的司法官亨利·劳根贝格先生;
卡莱姆堡支系的法律顾问和吕内堡的副首相詹姆斯·森波迪耶斯。
代表韦特劳众伯爵的是顾问、法学博土马修斯·韦森贝修斯先生
代表这一方或那一方的有:
斯特拉斯堡的马克·奥托先生
拉梯斯本的约翰·詹姆斯·沃尔夫先生
吕贝克的戴维·格洛希尼亚斯先生
克雷森斯泰因的路易·克里斯托弗·克雷先生
他们都是诺伦贝格共和国的参议员、顾问和律师。
他们都在本和平条约上亲自签字盖章,上述各方面的代表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以约定的方式,取得他们上级的批准,其他各邦的全权代表如他们认为合适,可自由地在条约上签字,并派人取回上级的批准书;条件是,上述大使和代表签字后,未签字和批准本条约的其他各邦应如同他们已签字和批准一样,有义务保持和遵守本和平条约的规定;罗马帝国指导委员会对上述代表的签字的任何相异或相反的规定一律无效。
1648年10月24日制订、通过和缔结于威斯特伐利亚明斯特。
閱讀更多 用戶100153825211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