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的《野保法》和《決定》的不足之處是缺乏有效的管理空間

新冠肺炎疫情在人類中大面積傳播,與人類濫食、過密接觸野生動物有密不可分的聯繫,這促使著我們重新審視人與動物、自然之間的關係。


2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表示,已部署啟動《野生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野保法》)的修改工作。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


《野保法》修訂工作啟動以來,眾多機構、學者結合自身知識和從業經驗提交了關於《野保法》修訂的意見和建議。在諸多建議中,有人提出“應依法信息公開,保障公眾參與和監督野生動物保護的權利”,並提出以社會組織為主體的“公益訴訟”。


公益訴訟在野生動物保護方面究竟是否適用?此類公益訴訟面臨哪些難點?又應該如何解決?對此,《公益時報》記者採訪了專注環保並在公益訴訟方面有著豐富經驗的自然之友總幹事張伯駒。


現行的《野保法》和《決定》的不足之處是缺乏有效的管理空間


《公益時報》:有哪些問題是現行的《野保法》和《決定》都沒有關注到的?


張伯駒:缺乏有效的管理空間,是現行的《野保法》和《決定》的不足之處。


禁止與野生動物相關的獵捕、交易、運輸,是特別重要的,應該針對整個鏈條對此作出嚴格規定。《決定》提出的管控以食用為主,其他方面並未提到。野生動物的利用除了食用外,還有大量的商業化交易行為有大量市場存在。比如,利用動物皮毛製衣、動物展演、馬戲團、商業藥用等,這些都是對野生動物利用的重要方向,這次的《決定》和現有的《野保法》都沒有涉及這些方向。


《決定》的針對性較強,針對“食用”和“疫情源頭”的問題,釋放了一個積極信號,極大地縮小了野生動物的商業化和交易空間。作為專項決定,可能沒有辦法覆蓋全面,但是以非食用為目的的“商業利用”應該是《野保法》修改的焦點和重點,這也是需要多方論證、研究、博弈才能產生的一個結果。


現行的《野保法》和《決定》的不足之處是缺乏有效的管理空間

2018年8月,為保護綠孔雀棲息地,自然之友作為原告方發起的全國首例野生動物保護預防性民事公益訴訟案在昆明開庭。目前,該案進入後期階段,有望作出終審判決


《公益時報》:你在環境公益訴訟方面有著豐富的經驗,有人提出在野生動物保護方面可以以社會組織為主體發起公益訴訟,這個你怎麼看?


張伯駒:在2015年新的《環境保護法》修訂後,第五十八條規定“對汙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一定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環境保護法》對於環境的定義包括了自然保護地、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所以社會組織可以就“野生動物保護”問題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同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和當時的環境保護部(現“生態環境部”)三部門聯合發佈《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保障了社會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的權利。


最近5年,自然之友累計提起了46起環境公益訴訟案件,涉及汙染、氣候變化、海洋等問題,針對生態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案件有十多起,大部分都是和野生動物棲息地、瀕危野生動物有直接關係的案件。


舉兩個例子。


2017年7月份,自然之友在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提起關於國家一級保護動物,也是雲南省紅色名錄裡的極危物種——“綠孔雀”的野生動物保護訴訟,它們的棲息地受到違法行為的威脅。這起案件是我們提起的第一例預防性公益訴訟案件,引起了很大的社會關注,目前案件進入後期階段,可能今年會作終審判決。


2019年,我們在安徽省提起揚子鱷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棲息地被破壞的環境公益訴訟——揚子鱷屬於國家一級保護動物,其在安徽的棲息地被一些行為主體的違法行為破壞。


這兩件是我們基於《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的條款所發起的公益訴訟,社會組織提起公益訴訟已經受到了《環境保護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保障。


而對於《野保法》來說,目前缺少公益訴訟相關條款,我們認為應該有相關條款添加進去。公益訴訟屬於公眾參與和信息公開的部分,是對公眾參與的保障,尤其當“非直接和特定的利益相關方”的利益受到損害時,如野生動物無法成為主體為自身維護利益時,我們仍能通過公益訴訟使它們得到司法層面的救濟。因此,《野保法》中應該包含“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部分,並確立野生動物保護相關的民事和行政的公益訴訟制度。


此前,雖然在野生動物保護部分有公益訴訟的案例,但比如食用野生動物、非法利用野生動物、讓來源不明的野生動物進入馬戲團等,這些行為都會對於生物多樣性、人體健康、公共衛生安全帶來隱患,但針對這些行為,目前我們沒有辦法發起公益訴訟。如果《野保法》中給出明確規定,對於公益訴訟方面的支持力度將會有清晰的法律保障。


現行的《野保法》和《決定》的不足之處是缺乏有效的管理空間

2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了6起檢察機關野生動物保護公益訴訟典型案例。最高檢副檢察長張雪樵表示,將持續加大野生動物保護公益訴訟案件指導和辦理


《公益時報》:關於野生動物保護類的公益訴訟過程中會遇到的難點有哪些?


張伯駒:取證困難。


一部分是已經受到破壞的野生動物棲息地、物種地,取證很難。被保護的野生動物大都處於相對偏遠的地區,比如綠孔雀,它們生活在雲南省紅河中上游的無人區,當地與外界沒有公路相連,取證隊伍只能通過探險式的漂流進入,且無人區內也沒有通訊信號。因此,如果想要達到有效的、科學專業的取證,需要配備很多設備、專家團隊等,需要連接各方資源。


在一些保護野生動物的公益訴訟過程中,不僅需要現場取證,還需要證人、證言、專家意見等。有些專家可能因為個人顧慮,如考慮未來自身科研項目是否會受到阻礙,或者牽扯到地方利益等,往往不太願意為公益訴訟案件作證或者發表專家意見。甚至有些人本身就處於利益鏈條中,也可能去為被告作證。這也是在野生動物類公益訴訟中常遇到的難點。


另外,我國野生動物方面的研究處於不均衡的局面。


有些明星物種的野生動物,像大熊貓、朱䴉等,在科研方面會有很多的資源,每年也會產生很多科研成果,像論文、數據、檢測數據等,這會為公益訴訟取證提供很大的便利。但不少處於極度瀕危狀態的物種,卻因為科研資源、人員投入少,使得我們在相關案件中找有關動物種群的科研文獻都很難。比如,我們想了解某一物種前十年間數量的升降趨勢,或者想獲得某一片動物棲息地被破壞前後的記錄對比,但很多情況下,這些對我們至關重要的證據都難以獲得連續數據,這說明我國在野生動物方面,為“明星物種”在科研上投入更多,資源傾斜嚴重不均。


現行的《野保法》和《決定》的不足之處是缺乏有效的管理空間

3月9日凌晨,在海關總署統一指揮下,150餘名民警分別在廣西南寧、崇左,安徽亳州等地成功打掉一個穿山甲鱗片走私犯罪團伙,現場查獲走私穿山甲鱗片820公斤


《公益時報》:應該怎樣改善?


張伯駒:首先要說,野生動物類的公益訴訟和其他環境汙染類的不太一樣。野生動物類的公益訴訟多屬於“防患於未然”,這條道路註定很難。


1. 公益組織不能僅憑理念,專業、能力才是王道


前面提到的“綠孔雀保護”案件,是中國野生動物保護領域第一起預防性公益訴訟案件。“預防性”是指,當實質性的破壞還沒有形成時,我們就看到了風險、提起訴訟,因為一旦棲息地被毀,賠再多款都是無用的。我們的目標是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和人類共同的公共利益,並不是要做“天價訴訟案”。也因此,我們提起的公益訴訟沒有“賠款”一說,只要對方不再造成破壞、放棄違法工程,就達到了我們公益訴訟的訴求。


預防性公益訴訟必須能夠證明,如果現有情形繼續發展下去,會對動物棲息地造成不可逆的永久性破壞。證明這個對我們來說很難,要一次次去現場,需要組織本身能力的提升,調動更多社會資源,具備更精良的裝備來支持。


此外,自然之友還有有很多“月捐人”,他們每月對我們的捐款也是社會資源的支持,當我們遇到束手無策的情況時,可以有一點底氣。


2. 加緊修訂《野生動物保護名錄》


拿綠孔雀保護訴訟案來說,自從立案後,國家開始在科研方面投入經費、人才,這說明,需要社會多呼籲、多關注,我們才能讓不同物種在科研資源方面得到公平對待。然而,這也只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被動策略,更重要的是儘快更新修訂《野生動物保護名錄》。


自《野保法》1989年實施以來就有一份野生動物保護名錄,按規定,該名錄應該每五年更新一次,但是一直到現在都沒有更新。


穿山甲在上世紀80年代末被列為二級保護動物,當時並不是極度瀕危的物種。但是近些年來因為人們賦予穿山甲所謂的“通乳”“治血栓”等功效,加上“保健熱”和非法商業利用,目前穿山甲已成為極度瀕危物種,它的數量可能遠遠少於很多一級保護動物,但它在名錄中仍只是二級保護動物,這是非常大的一個問題。很欣慰的是,我們在《決定》中看到了相關條款,如果名錄能夠得到有效修訂更新,將會對野生動物保護領域科研、資源的投入起到參考作用。


3. 均勻分配野生動物科研資源


從科研角度來講,不管是經費,還是人才培養的關注,更多地應該從生物多樣性生態系統方向進行分配,而不僅針對“明星物種”,這也需要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重要高校和專業教育、科研方面的組織有更多的視角和動力,才能使科研資源更均勻地分配。我認為,科研應該站在最前端,科研資源視角帶來的將是我們最終保護核心的視角。


4. 加強宣傳教育,提升公眾認知


法律制定後,其落實依然會困難重重,因為野生動物的食用、利用就存在我們的生活中,因此,對青少年和社會公眾進行和野生動物有關的環境教育也很重要。


比如倡導不吃野生動物、不以穿皮草為美、不去看野生動物表演,並且繼而影響身邊的人同樣不利用、消費野生動物,以及舉報相關不法行為等,這些都是每個公民、消費者可以做到的選擇,也是公眾參與的重要部分。


鄉村的野生動物居多。應在鄉村教育中進行野生動物相關知識的普及,讓當地青少年知道為了一些眼前的利益而破壞家鄉的生態平衡,是得不償失的。


現行的《野保法》和《決定》的不足之處是缺乏有效的管理空間


《公益時報》:自然之友在開展野生動物保護方面的落地工作時,有沒有因為《野保法》的不完善造成一些阻礙?這些問題除了從立法端補足,還需要哪方面配合?


張伯駒

:現行《野保法》有很大篇幅涉及野生動物的“利用”,因此有些人會打著“依法”的旗號,光明正大地去進行野生動物交易,這讓我們在保護過程中,尤其涉及到野生動物“食用”“交易”時,無法深入開展工作。


而野生動物“棲息地”內容的缺失也為我們的工作造成很大的障礙,因為棲息地對於生物多樣性的保護更為重要。人類可以利用技術手段對瀕危動物進行人工繁育、圈養,但失去棲息地會讓野生動物對於未來整體生態安全和生物多樣性的貢獻降低,就像一片森林和一個盆景園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對於我們這種專注於推動立法的社會組織來說,我們與既得利益群體之間的博弈也是一場具有挑戰性的持久戰。2016年我親身參與到對《野保法》的修訂,當時就提出將《野保法》的主題由“利用”改為“保護”。但參與修法討論過程中,堅持“利用”一方的人數遠遠多於堅持“保護”的一方,力量的懸殊導致開展推動立法工作產生困難和阻礙。如果在2016年修訂時,我們能將其修改為以“保護”為主,這次的疫情有可能不會發展到今天的地步,也會減少很多類似風險。


基於我國現有的《立法法》和公眾參與條例,任何法律和公共政策在正式推出之前都會有至少一次徵求公眾意見的窗口期,野生動物保護類的法律也不例外。


因此,我們也呼籲:


如果您是政府主管部門,可以去鼓勵更多的社會組織和熱心公益的公眾踴躍參與到這個過程中,同樣這也是立法者的需求;如果您是社會組織或者公眾,希望您可以做好準備,發表作為社會組織和公眾的聲音,這本身是法律賦予我們的權益,也是去實踐公民責任和踐行社會組織責任的重要體現;如果是在這方面沒有經驗的朋友,有需要可以找到我們,我們很樂意為大家做解讀和支持。


記者:武勝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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