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高新企業資質利好創投基金減持

新政:高新企業資質利好創投基金減持

近日,證監會修訂併發布《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的特別規定》(以下簡稱《特別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同步修訂實施細則,3月31日正式實施。在此次優惠新政中,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質的上市公司其創投基金股東可享受重大利好!

《特別規定》第三條第三款規定,截至(上市公司)發行申請材料受理日,上市公司依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 號)已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那麼創業投資基金股東即可享受《特別規定》的股票減持優惠新政。

優惠內容在《特別規定》第二條中陳述,具體內容如下:

“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備案的創業投資基金,其所投資符合條件的企業上市後,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其持有的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適用下列比例限制:

(一)截至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上市日,投資期限不滿 36 個月的,在 3 個月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 1%;

(二)截至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上市日,投資期限在 36 個月以上但不滿 48 個月的,在 2 個月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 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 1%;

(三)截至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上市日,投資期限在 48 個月以上但不滿 60 個月的,在1個月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 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四)截至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上市日,投資期限在60個月以上的,減持股份總數不再受比例限制。

投資期限自創業投資基金投資該首次公開發行企業金額累計達到 300萬元之日或者投資金額累計達到投資該首次公開發行企業總投資額50%之日開始計算。”

本次證監會新政對反向掛鉤政策簡化優化,有利於緩解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退出難”。符合反向掛鉤政策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持股市值佔比很小,且需根據限售要求分批解禁,不會顯著增加市場減持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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