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某某通过录屏从钉钉非法获取阿里、蚂蚁金服8万条信息:被开除

2015年11月24日,祝某某(乙方)与蚂蚁金服公司(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为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乙方从事技术专家工作;甲方实行标准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2016年2月6日,杭州君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依照浙江蚂蚁金服集团2013股份经济受益权激励计划授予祝某某对应浙江蚂蚁金服集团一定数量股份的股份增值及归属后已宣派累计股利的受益权,首个归属日为2017年11月24日,授予股份经济收益权总数为30000。


2017年7月4日,蚂蚁金服公司发函调整祝某某工作岗位为高级技术支持工程师,层级为P6,薪资为税前20000元每月。


祝某某自2017年5月至8月通过让小区保安手机录屏的方式从钉钉上下载同事通讯录,并备份到了百度云盘。


2017年9月14日,蚂蚁金服公司以祝某某的上述行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由杭州市公安局信息经济公安分局立案受理。同年9月18日,公安机关对祝某某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


2017年9月25日,蚂蚁金服公司向祝某某发出《员工处分记录表》,载明:经廉政部与信息安全中心联合调查,发现祝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祝某某从2017年5月至8月,通过录屏方式从钉钉非法获取阿里、蚂蚁员工(含外包)的个人及职务信息超过8万条,相关信息被制作成视频并上传至百度云盘,祝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商业行为准则》第二条关于遵守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11款关于保密信息的规定,构成《员工纪律制度》规定的一类违规,决定处以辞退处分。同日,蚂蚁金服公司向祝某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祝某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018年9月20日,祝某某向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蚂蚁金服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等。该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9月28日依法受理并审理后,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仲裁裁决,驳回祝某某的所有仲裁请求。


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祝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2019年11月29日,二审民事判决书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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