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高院:股東轉讓“乾股”,受讓方無需支付價款!‖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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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司法》中對“乾股”的概念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但是實際生活中確實經常用到,而且實務中也出現了不少相關的紛爭,本文通過一案例,解讀下“乾股”的概念,“乾股”到底是否需要支付對價購買,以及實務中應當注意些什麼事項。

江蘇高院:股東轉讓“乾股”,受讓方無需支付價款!‖案例

案例簡述

2010年12月30日,錢沭紅與張如娟共同認繳出資200萬元設立滿江紅木業公司,其中錢沭紅認繳註冊資本120萬元,張如娟認繳註冊資本80萬元。截至2010年12月29日止,錢沭紅實際認繳出資25萬元,張如娟實際認繳出資15萬元。

2011年3月14日,滿江紅木業公司召開股東會並形成如下決議:“1.……;一致同意錢沭紅擁有的本公司股權50萬元,佔公司註冊資本25%轉讓給姜曉春(其中第一期10萬元,已於2010年12月29日繳付,另外40萬元為第二期繳付,由受讓方在2012年12月28日前繳付);……。”

2011年3月14日,錢沭紅與姜曉春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1.出讓方將其持有的滿江紅木業公司的股權50萬元(佔公司註冊資本的25%)轉讓給受讓方(其中第一期10萬元,已於2010年12月29日繳付,另外40萬元為第二期繳付,由受讓方在2012年12月28日前負責繳付);2.受讓方於2011年3月14日前將股權轉讓款以現金方式一次性直接交付給出讓方;3.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受讓方開始享有股東權利並履行股東的義務;4.本協議自雙方簽名之日起生效。”同日,滿江紅木業公司對公司原章程進行了修正,該公司由錢沭紅、殷某、張如娟、姜曉春共同等額出資設立。同日,錢沭紅與姜曉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了股權變更登記,姜曉春為滿江紅木業公司股東,持股比例為25%。

2013年10月,錢沭紅訴至法院稱,錢沭紅已依約履行合同義務並至工商管理部門辦理了股權變更登記,但姜曉春未履行付款義務,雖經多次催要,至今未果。請求法院判令姜曉春給付股權轉讓款10萬元及利息。

相關法律依據

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07〕22號)】

第二條規定:乾股是指未出資而獲得的股份。

實務分析與律師建議

1、“乾股”的實質是股權贈與,也就是受讓人不需要付出對價購買。一般情況下只有和贈與人有特殊關係或者對公司的發展能提供有利的資源的人才有可能獲得“乾股”,從這個意義上受讓人也不是意外得到的天上掉下的“餡餅”。

2、“乾股”的受讓人一般具有股東資格,但對受讓的“乾股”一般只享有分紅權,無表決權,除非雙方明確受讓人享有表決權,最好雙方在協議中明確受讓人是否享有除分紅權外的表決權、剩餘財產分配權等,以免雙方發生分歧。

3、贈與“乾股”還有來自刑事方面的風險,比如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乾股”,構成受賄罪,這個在《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收受請託人提供的乾股的,以受賄論處。進行了股權轉讓登記,或者相關證據證明股份發生了實際轉讓的,受賄數額按轉讓行為時股份價值計算,所分紅利按受賄孳息處理。股份未實際轉讓,以股份分紅名義獲取利益的,實際獲利數額應當認定為受賄數額。

國家工作人員如果利用職務收取“乾股”,將可能觸犯上述法律規定,承擔刑事責任。

當然作為贈送“乾股”方,如構成行賄罪,也要受到處罰。

法院最終判決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蘇審二商申字第098號再審申請人錢沭紅因與被申請人姜曉春股權轉讓糾紛一案,

本院認為:錢沭紅、姜曉春對股權轉讓事實均無異議,爭議在於姜曉春受讓股權是否應當支付對價。錢沭紅與姜曉春之間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約定“1.出讓方將其持有的滿江紅木業公司的股權50萬元(佔公司註冊資本的25%)轉讓給受讓方(其中第一期10萬元,已於2010年12月29日繳付,另外40萬元為第二期繳付,由受讓方在2012年12月28日前負責繳付);2.受讓方於2011年3月14日前將股權轉讓款以現金方式一次性直接交付給出讓方;……”。該股權轉讓協議雙方於2011年3月14日簽訂,當天滿江紅木業公司就股權轉讓形成了股東會決議、修正了公司章程、完成了工商變更登記,也即涉及股權轉讓的一系列法律行為均在同一天完成,而雙方約定的股權轉讓款支付時間為2011年3月14日前,即協議簽訂日期前,如錢沭紅所言股權轉讓是有償的,除非在完成股權變更登記前姜曉春已經交付股權轉讓對價,但是此前雙方並無現金交割,此後雙方也沒有約定股權轉讓款支付方式和期限。錢沭紅在股權轉讓時隔一年半後,在共同經營的滿江紅木業公司經營困難、面臨解體、股東之間矛盾重重的情況下才提起本案訴訟向姜曉春索要股權轉讓價款。二審判決從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履行的過程,結合股權轉讓協議的約定分析,認定錢沭紅轉讓給姜曉春的滿江紅木業公司25%股權不需要支付對價,並無不當。

作者 張長河律師 微信號 zch1866203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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