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夫妻間滿足這7個條件 即可申請離婚


婚姻法:夫妻間滿足這7個條件 即可申請離婚


如今,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年輕人一言不合就閃婚,沒過多久就又離婚了,尤其是80後和90後離婚都成了過家家,為了防止這樣的行為氾濫不止,離婚將難上加難。不滿足這些條件休想離婚,這意味著離婚會比結婚還要麻煩。


男女如果感情不合要離婚,分別是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特殊情況特殊處理,訴訟離婚的條件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根本沒有希望挽回。婚姻不易,應當且行且珍惜,但是如果實在過不下去,離婚也許是最好的選擇。


目前,最基本的離婚的途徑有兩種:一種是訴訟離婚,一種是協議離婚。當事人選擇的離婚方式不同,離婚需要滿足的條件自然也就不同。

常見的,如協議離婚,辦理離婚證就需要滿足一定的申報條件。經過婚姻登記機關審查和詢問相關情況後,只有符合離婚條件的當事人才予以登記併發給離婚證。

而自當事人雙方簽收離婚證之日起,他們的婚姻關係才在法律意義上宣告解除。那麼究竟是哪些條件呢?我們一起來具體看一看。

一、雙方當事人離婚是完全自願的。我國婚姻法在離婚和結婚上都強調自願原則。協議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當有一致的離婚意願。

對於一方要求離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只能通過訴訟離婚解決爭議。如果是一時衝動,或者一方被對方採取威逼、脅迫、哄騙,等情況下籤訂的離婚協議,是不能辦理離婚證的。

二、雙方當事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可完全獨立地進行民事活動,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如果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包括疾病,殘疾等,這樣的情況都不能協議離婚,只能適用訴訟程序處理離婚問題,以維護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要有結婚證,結婚證能證明是合法的夫妻。協議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當具有合法夫妻身份。如果當事人雙方只是同居或僅僅是辦過酒席,卻沒有到民政局辦理結婚證的。

法律上是不能算作合法登記的夫妻的,因此不能以辦理離婚證來解除關係,自然也不能按照婚姻法的條款來劃定當事人雙方的權益。


四、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重大過錯是指:

(1)重婚或者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五、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六、夫妻對於共同財產分割問題已協商一致。在夫妻離婚中,最常見的就是財產糾紛,所以想要協議離婚,必須先對兩個人的共同財產分割有一個共同認識。在分割財產時,應體現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權益的原則。


七、夫妻對於孩子的撫養問題已協商一致。在離婚協議上要對子女撫養、教育等方面作出安排,要有利於保護子女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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