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房產一方死亡,繼承如何辦理?注意什麼?

生生27979376


你好,我長期在房產交易一線工作,我簡單直接的回答一下:


從繼承方式可以分為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但是不管哪種繼承,一定要辦理產權繼承過戶。你問的應該也是繼承過戶的相關問題。

1.如果是遺囑繼承的話,遺囑必須要經過公證才能生效,否則只拿著遺囑去房管局是過不了戶的,遺囑必須經過司法部門,由司法部門出具文書才能使用,法院和公證處都是司法部門的下屬機構,都可以辦理遺囑公證。

2.法定繼承的話,法定繼承人有:產權人的直系父母、子女、配偶。如果產權人乙方過世,那這套房產有50%份額的產權是需要法定繼承人繼承的,但是法定繼承人可以選擇放棄繼承,比如父母、子女都放棄,那配偶就是唯一繼承人。法定繼承也需要取得司法部門的文書才可以辦理,同樣可以通過法院和公證處辦理,因為每個家庭的情況不一樣,需要準備的具體資料不一樣,我建議你到當地這兩個機構具體瞭解,工作人員會根據你們的家庭情況告知需要準備的詳細材料。兩個部門的區別主要在於辦理時效和費用不一樣,各城市不一樣,你以當地的為準。辦理法定繼承的司法手續,都需要所有法定繼承人到場,放棄的需要些放棄繼承聲明。

3.辦理繼承過戶相對比較簡單,繼承人帶著司法部門的文書、產權證、產權人死亡證明、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本等這些資料到房管局辦理即可,具體資料建議提前致電當地房管局再落實一下,各地區可能會存在差異。


我長期在房產交易一線工作,經驗豐富,能制定針對性的專業方案,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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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這種及時辦理繼承的意識是對的。當共有財產人一方去世之後,必須要辦理繼承,除非對於另一半財產不在乎!

繼承如何辦理,需要分為三步走:

第一步:確定繼承人

對於夫妻共有的房產,當一方去世之後,本來屬於兩個人的財產,很可能就面臨被多人分割的問題——其中,1/2作為遺產,被繼承人繼承分割——這是依據我國現行《繼承法》而定。

分兩種情況:

1.遺囑繼承。

如果去世一方生前留下過合法有效的遺囑、指定了繼承人,那麼,就按照遺囑指定的繼承人來確定。

2.法定繼承。

在沒有合法有效遺囑的情況下,按照法定繼承來。

法定繼承人的範圍為(題主的情況,應該僅涉及到第一順序,不涉及第二順序):

  • 子女(包括婚生和非婚生、養子女、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 配偶。如果有多段婚姻,僅限現任在世配偶。

  • 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確定繼承人之後,才會涉及到如何分割財產、採取什麼方式辦理繼承的問題。

第二步:確定繼承份額

原則上,法定繼承人平均繼承遺產份額。

但是,繼承人是可以放棄自己繼承權的。這種“放棄”的行為,對於“集中”繼承權有好處。

這裡給出一個建議點:

如果存在多個繼承人的情況下,注意,遺產最好集中繼承——遺產全部由某一個人繼承。

之前我們說過,房產的產權人只有夫妻兩個人。當存在多個繼承人的情況下,房產很可能就變成多個人共有的。“集中”繼承的道理很簡單:——

一套房子,有份的人越多,意見不一致的可能性就越大,會給後續處置房產帶來很大的麻煩。甚至可能發生“繼承權”無限“轉移”的問題,到時候一堆對家裡財產沒有貢獻的人,都有了可分割的權利。

那麼,集中在什麼人名下會比較合適?個人給出三個建議:

建議(一):不建議繼承給去世人的父母。兩個原因:

  • 一是,理論上,老人去世的會相對早一些,這樣在一個有限的時間內,同一部分份額,就會再發生一次繼承,而且辦理更麻煩(第三部分詳述)。

  • 二是,如果去世人有兄弟姐妹的話,今後就很可能發生“轉繼承”的風險!


建議(二):由在世的配偶繼承。

本來就屬於夫妻倆的,一個先走了,全留給在世一方,從道理上應該是無可厚非的。

  • 這種方式的好處是:財產不外流,而且在世一方也不用擔心未來子女不養、自己一個人無法處置房產的風險。

  • 如果有不好的地方,就是今後這部分,在在世一方去世的時候,還要再發生一次繼承。

建議(三):由子女繼承。

這種方式適用的前提是:子女不多(最好一個)、子女對父母很孝順、子女婚姻穩定。

唯一的好處就是,繼承下來的這部分,在短時間內不會再發生繼承了。

到這一步,誰繼承、能繼承多少份額,應該是有明確想法的。但是,可能會有兩種結果:一種結果是所有繼承人都同意,沒有任何爭議;一種結果就是,有繼承權的人不放棄、繼承人之間產生爭議。

這兩種結果,導致辦理的方式不同。

第三步:繼承辦理

1.沒有爭議的情況下。

如果繼承人都沒有爭議,無論是集中到一個人、還是大家都同意分散繼承,辦理方式可以分為兩種:

(1)直接繼承過戶。

所有繼承人到房屋所在地的不動產登記中心,直接辦理繼承過戶。提醒兩個注意點:

第一,不一定所有地方的不動產登記中心都會辦理。這個需要題主自行去諮詢一下。

第二,如果不動產登記中心同意辦理,準備好下述材料:

  • 房產證。

  • 所有繼承人(注意,包括第一順序和第二順序)的身份證明(身份證、戶口簿)。

  • 所有繼承人(注意,包括第一順序和第二順序)、被繼承人的人事檔案和親屬關係證明(到人才、或者工作單位開具)。

  • 死亡證明(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以及繼承人中有去世的人的死亡證明,全部需要)。

這四類材料準備齊全了,就可以辦理。

(2)公證繼承。

這是目前通行的一種繼承方式。

所有繼承人全部到公證處,開具《繼承權公證書》。準備材料同上(不需要第二順序繼承人的相關材料)。

注意:放棄繼承權的人,可以不到場,但是要有一個委託書。

之後,繼承權公證書上寫明的繼承人,拿著這份公證書到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過戶。

2.有爭議的情況下。

也分兩種辦理方式:

(1)爭議沒到不可調和的地步。

這種情況下,可以採取“人民調解”的方式。一般當地都有一個叫做“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機構,他們有調解的職能。

如果能夠調解成功,委員會會出具一個調解書。調解書下來之後的三十個工作日內,到當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會出具一個《民事裁定書》。

繼承人拿著這個裁定書,再去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過戶。

(2)爭議無法調解的情況下。

這種方式,就沒辦法了,只能打官司。具體過程就不細說了。法院最終會出具一個《判決書》。繼承人拿著這個判決書,去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過戶。

小結

以上把整個繼承辦理向題主介紹了一下。再歸納幾個注意點,或者說經常“卡住”繼承辦理的點:

1.“人”。

多個繼承人,可能有人有異議,主要表現就是“不答應放棄”。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例如,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不贍養、甚至有過火的行為等),是無法剝奪其繼承權的。

這種情況下,沒有太多的辦法。只能靠溝通協調。

2.材料。

這是經常卡住的第二個點——尤其是祖輩人的死亡證明。很多繼承人,祖輩去世較早,沒有死亡證明,也不知道哪裡開具。給出三個選擇:

  • 死亡人員所在地的公安分局。

  • 通過法院,宣告人員死亡。

  • 等待。這一條重點解釋一下:2019年底的時候,人社部相關負責人透露,準備取消直系親屬關係證明、死亡證明等42類證明材料,將採取“告知承諾制度”的方式替代證明材料的開具。這句話的意思就是說,很可能在2020年正式公佈:不需要這些難以開具的材料了。


一紙家書


夫妻共同財產,夫和妻各佔一半份額。如果有一方死亡,該一半財產要作為遺產進行繼承。

如果有遺囑,則遵遺囑。

如果沒有遺囑,那麼則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進行遺產繼承。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一順位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

法定繼承流程:

1、親屬帶身份證件、戶口本去派出所開具死亡證明,以及所有的親屬關係、親子關係證明。

2、親屬攜帶身份證件、房產證土地證原件、死亡證明、親屬關係親子關係證明到公證處辦理公證。

3、親屬攜帶上述證件、以及公證書到房管局辦理繼承過戶手續。


律師近距離


夫妻的共同財產,一方死亡後另一方首先有一半的財產權,如果沒有子女另一半名正言順繼承,有子女的另50%由活著的人與子女共同繼承,子女放棄及有遺產公正的除外。


長齡3


因為房產屬於共同財產,因此只有房產的一半屬於死者的遺產,由繼承人繼承。房產另一半屬於在世一方的財產。

法定繼承人有父母、配偶、子女。

遺囑繼承以遺囑內容為準。


匯家婚姻律師


首先,這個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無論是男方還是女方不幸死亡,首先第一擁有人是活著的一方,在法律上定論,配偶是第一繼承人,如果雙亡,那麼就是下一代兒女繼承,但是,這個同時也不可完全認可,如果雙方都在好好的前提下,還沒有出現不行死亡時,提前立下的有遺囑,遺囑為如果雙方都不在或者一方不在,名下所有的一切都歸於某某人全部繼承,這個也是合理合法,受法律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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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有繼承權的人到公證處辦理公證。然後憑公證書到房管局辦理轉移。


曹藝靈


依據我國的《繼承法》,配偶雙方一方死亡的情況下,如果有子女,父母的情況下;配偶另一方,子女自己對方父母均具有繼承權,會繼承房產中的一部分產權。為避免這一問題發生,可以提前做好遺囑,併到公證處公證,避免後期糾紛。


風信子50251


先公證,在辦理房產轉移。


還我碧藍天


如果死亡一方沒有遺矚的話,那麼那一半財產但是多人繼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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