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一方当事人对对方遗产是否享有继承权

同居关系一方当事人对对方遗产是否享有继承权

2012年3月,张某在车祸中死亡,遗产有房屋一套、存款数万元,另外还获得了近达100000元的赔偿金。与张某同居5年而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李某以肖某的身份主张上述财产应由其继承,并且上述遗产实际有李某控制。张某的弟弟以李某并非张某的合法妻子,自己才是张某的唯一的亲人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将张某的遗产归还自己继承。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的有关规定,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上述条款,即使张某与李某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并且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但未补办结婚证,仍然不能认定为存在婚姻关系,而应认定为同居关系。

因此张某与李某具有同居关系,而不是存在婚姻关系,故李某对张某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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