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特刊|Get这些维权案例,让你秒变“女王”!(一)

古有花木兰替父从军

今有巾帼天使奋战抗“疫”一线

女性早已成为社会中不可缺少的力量

维护女性的合法权益

就是维系家庭和维护社会

“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

北京一中院整理汇总

2019年审理涉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为广大女性合法理性维权作出提示

3·8特刊|Get这些维权案例,让你秒变“女王”!(一)

想知道

婚内财产协议有何效力?

哪些债务法律上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

对方婚内出轨,能否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莫急

读读下面的典型案例

你就能get到这些问题的答案

拿起法律的“权杖”

一秒变“女王”!

婚内财产约定应有效

双方严格履行要记牢


案情简介


3·8特刊|Get这些维权案例,让你秒变“女王”!(一)

梁某(男)与李某(女)于2011年5月登记结婚。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李某平(李某之母)、李某的名义购买401号房屋。房屋购买总价210万元,首付款150万元(以李某平名义支付,含梁某、李某出售二人婚内所购房屋所得款20余万元),并以李某、梁某名义共同贷款60万元。2013年12月,401号房屋办理产权登记,以按份共有,各占百分之五十份额的方式登记至梁某、李某名下。双方于2014年1月签订《协议》,内容为:“为解决住房问题,女方李某、男方梁某于2014年1月购买401号房屋。因该房屋在购置时主要由女方母亲李某平出资购买,男方自愿放弃对该房产的所有权,该套房屋归女方个人所有。如女方因故不在,则该房屋所有权归女方母亲所有。协议人:梁某、李某”。梁某主张该《协议》属于赠与合同,并以未办理权属转移登记为由,主张行使任意撤销权。李某主张该《协议》属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约定,且基于李某之母出资等原因属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得撤销。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梁某与李某于2014年1月签订《协议》,就401号房屋的归属作出了约定,该《协议》系夫妻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作出的约定,应为夫妻财产约定,故梁某、李某应遵守上述《协议》的约定,401号房屋应归李某所有,考虑诉讼中李某就401号房屋同意给付梁某一定补偿,法院对此无异议,对此予以确定。


法官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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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是夫妻双方对于其财产的一种处分,夫妻财产约定一旦生效,婚姻当事人双方均受此约定约束,夫妻双方都必须依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随意变更和撤销。确实需要变更撤销的,须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同样以书面的形式予以确定。如果原来的约定经过公证机构进行公证也需要经过公证机构公证才能变更和撤销;


二、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外效力。


在夫妻财产约定中,凡第三人事先知道该约定的,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若第三人不知晓,婚姻当事人的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至于第三人是否知道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之后夫妻间财产制度及债务承担安排的约定、变更,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对债权人不生效力;


三、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


夫妻财产约定一般应该以书面形式约定,但夫妻间无书面财产约定,双方均认可或有证据足以表明存在财产约定合意的,应认定财产约定成立;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提起财产约定之诉。


如果夫妻双方签订财产约定,之后对财产约定产生争议,可以不起诉离婚而单独就双方签订的财产约定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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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亲属借款尤应证明真实性

否则配偶不承担夫妻共债责任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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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某(女)与李某(男)于2006年登记结婚,2019年綦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綦某、李某均同意离婚。关于债务,綦某主张其自2015年5月至2019年4月信用卡消费26756.25元尚未偿还,此笔费用为夫妻共同债务。李某称其为父亲看病向妹妹李小某借款10万元,并提交其妹妹李小某的借款证明,证明为了给父亲看病,其向李小某借款。綦某对此不予认可,其认为李小某没有工作,还有房贷,不可能借给李某钱款,且李某父亲有退休金。綦某主张双方共同负担信用卡支出26756.25元。李某主张双方共同负担债务10万元。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李某一审主张向其妹妹李小某借款10万元用于给父亲看病,二审中主张向其妹妹李小某借款8万元用于给父亲看病,借款1万元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主张数额前后不一,且李某与李小某系亲属关系,李小某未到庭佐证,李某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债务的真实性,故对李某向其妹妹借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不予支持。结合綦某提交信用卡账单明细显示多为小额支出,且消费地点多为超市、药店、便利店等,一审法院认定綦某信用卡支出26756.25元为家庭日常生活开支,从而认定为共同债务并无不当。

法官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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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举债的夫妻一方多主张为家庭生活向亲属借款,基于举债人与债权人的特殊身份关系,法院对债务的认定更注重审查债务的真实性及实际用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至少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债务合法且真实发生,二是债务系夫妻双方合意或确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本案中李某主张向亲属借款,此时李某应承担证明债务真实发生的责任,包括证明双方确有借款行为、举债一方与债权人有借贷的意思表示、债务系因合法用途发生等,同时可以向法院提交举债一方与债权人之间的转账凭证、借款或收款凭证等予以佐证。但李某在未征得女方綦某同意情形下对外举债,并未就上述借款实际发生进行充分举证,无法证实债务真实性,此时其要求女方綦某共同承担债务的诉求就难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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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出轨生子

支付损害赔偿金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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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女)和蒋某(男)于2002年登记结婚,2006年生有一女。后王某发现蒋某经常以工作加班、外出应酬为由,半夜才归家。为此双方经常吵架,感情逐渐出现了裂痕。经查,蒋某和案外人宋某一直非法同居在某小区,且已经生育一子。其后,蒋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王某同意离婚,并要求婚生女归其抚养,并主张因蒋某婚内存在过错应赔偿王某1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归王某抚养,蒋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王某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十万元。蒋某对于一审认定其存在过错并判决支付离婚损害赔偿不服提出上诉。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王某就蒋某长期与他人同居并生育子女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了住院病历、授权委托书及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材料,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蒋某婚内与他人同居的事实,该事实是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现王某作为无过错方要求蒋某支付损害赔偿金的请求,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法院对王某的上述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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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实行的是离婚损害赔偿有限原则,只有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导致离婚的四种情形,即(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才可提起损害的赔偿。法定四种情形之外的过错,则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是随着社会形势和生活方式的变化,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如“出轨、嫖娼”等情形,上述情形虽然并未包含在婚姻法规定的四种法定情形之内,但是该行为也违反了婚姻的忠实义务,给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造成了冲击。此次即将出台的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在损害赔偿上加大了对过错方的制裁作用,为司法裁断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无过错方系离婚诉讼的被告,其亦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另外,对于协议离婚的当事人亦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将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为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更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合法的权益,为其提供了双重法律保障。



供稿:北京一中院团河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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