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提前一個月告知領導辭職,並交辭職報告,然領導讓員工一個月後走,是否合理?

小魏剪輯


一、只要是符合勞動法規定,就按照法律走

題主說自己是提前一個月告知領導,要辭職的消息,並且已經提交了相關報告。按照合同規定正式員工離職提前30天通知原公司,做好交接就可以自行離開。不知道題主崗位的相關手續流程是否交接完畢,如若交接完,其實領導並沒有權利提出“讓員工晚走一個月”這樣的提議。

這樣的情況,不合理也不合法。當然除了看法律以外,還要看題主和領導的關係。

如若題主和公司方一直相處融洽,和領導關係特別友好親密,只要題主願意的情況下,也是可以考慮多留一個月,幫助到公司找到新人接替為止。

倘若關係一般,自己也不想留在原公司,就按照原計劃直接離職即可。

二、離職問題根據個人利益看

題主離職問題,如果根據個人利益看,倘若留下來,會有這幾個問題出現:

1.情面上來講也不是不合理

關係融洽幫忙一下,也沒有什麼大礙。

2.也許你會錯過好公司的錄用機會

如果這個時候有好公司的招聘機會,會因為你還沒和原公司脫離關係,影響到你後續錄用。

3.留在原公司對自己的心情有一定影響

所謂“人在曹營,心在漢”可以比喻題主的心境,一個要離職的人,就是對原公司有某些不滿意或者有更好的出處,倘若依然留在原地,勢必影響題主的工作,無心工作也會影響到與他人的互動。

要是根據公司方面,領導這樣的提議對他有什麼影響:

對於領導來說,更方便他找新人接替,這中間的時間有了一定的緩衝,並且如果新人來的早,還可以讓題主帶帶新人,避免了後續還需要其他人來交接工作的麻煩,同時也不會影響工作進度,畢竟這年頭合適的人還挺難招。

三、如何拒絕對方不合理的要求

1.簡明扼要告訴對方,你未來的安排

可以和領導說一下,你未來的安排,離職是需要做某事,當然這個藉口可以自己編,比如回家有事,最好是和父母相關,或者個人要去完成一個重要的工作等等。

2.表達對公司的感激,和對領導的栽培之情

這時候可以誇一誇公司,感謝一下領導的栽培之情,緩解一下離職的尷尬,並且可以說自己離職其實是因為個人原因,和公司無關。總之和公司的分手越和顏悅色,對你未來的職場發展越好。

3.直接拒絕,不留餘地

最後就是直接拒絕領導的要求,不要給對方留下任何談判的機會,最後可以主動交接清楚手上的工作,和HR對接了事即可。

最後想說,領導要求題主多待一個月雖然不夠合理,但是也不是什麼很大的事情,一般來說只要婉轉的拒絕即可,如若有拖延不辦理離職的情況出現,可以和公司方好好交涉,避免不好的情況出現。

以上希望能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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焱公子


我很驚奇一個月後你還在公司上班,按照正常的辭職程序,提交辭職報告後三十天就可以離開公司了,而且公司是不能夠拒絕的。

如果說提前一個月提交了辭職報告,領導還讓員工一個月後走,從正常程序來講,鐵定是不合理的,毋庸置疑。但是從人情上來講,看你自己的意願了。

01 提防辭職陷進,小心跳進領導的圈套

講個我朋友的案例,他和題主一樣,都是提前一個月提交了辭職報告,也同樣得到了領導的挽留。

領導想他再呆一個月,把剛入職的新人帶上手,免得部門的業務出現斷層。

想起領導平時對自己也並沒有什麼壞心眼,態度也很誠懇,勉強同意了。

到了第二個月初,朋友再次像領導提及辭職的事,領導這次態度來了個180度轉彎,表情和語氣都很強硬,以一種施捨和“我是給你了天大的面子”態度批了辭職報告。

等到10號發工資的時候,朋友傻眼了。

績效工資比平時少了許多,追問原因之後,朋友才知道領導這最後這個月不僅沒有給予額外的獎金,還把績效考核指標提升了不少,導致朋友的績效獎金扣了很多錢。

可自己已經離職了,再折返回去扯皮會耽誤自己求職下一家公司,就自認倒黴了。

並不是說遇到好領導不要幫一把領導,只是提醒大家,凡事要量力而行的同時,還需要小心領導的一些套路。

像我朋友的這種情況,如果是我的話,我會在領導挽留的時候,把公司hr一起叫過來進行確認,這種情況下領導一般不敢隨便下套路。

02 合理不合理,取決於自身的實際情況

從法律程序來講,提交辭職報告三十天後就可以自行離開公司了,而且工資不能拖欠。

從人際關係來講,留不留這一個月取決於你自己的意願。

不過,值得提醒你的是,千萬不要因為幫助了領導,耽擱了自己下一家的入職。

一般情況下,在求職面試的時候,面試官一般都會問“什麼時候可以入職?”。

面試者如果著急,都會說“隨時可入職”。

不過一般情況下建議是“本月內可以入職”或“下個月初可以入職”。

之所以這麼說,是給自己留一些緩衝的時間,一來可以了結上一家公司的瑣事,二來如果這期間有更好的公司可以進行多項選擇,自主權就在自己手裡了。

曾經有位朋友向我求助,說自己答應公司領導延遲一個月離職,可新公司已經發來offer,需要他在一週之內入職,該如何是好?

我告訴他,不用擔心,直接向公司領導說明情況,本週內安排人員進行工作交接就可以了。如果他不批准,你可以以辭職後還可以遠程協助為由,遊說領導批准。如果還不批准,那直接告知領導,在一個月前自己已經提交了辭職報告,無需獲得批准,三十天後就可以自動離職,之所以延遲離職全因為看領導的面子,現在我幫您,您反而為難我,那咱們只能公事公辦了。

朋友照做後,順利離職了。

03 離職期間,時刻以自己的利益為首要原則

有些朋友在離職期間,非常優柔寡斷,擔心領導不同意,擔心人力部門為難,擔心耽擱下家公司面試或入職。

其實這些擔心都是不必要的,時刻以自己的利益為首要原則。

如果你還在職,那你是有義務在現在崗位上盡職盡責的。你的首要利益是做好現在的工作,避免因為耽誤工作換來了開除處罰,一旦是被開除的話,入職下一家公司提交離職證明時可能會比較難堪,甚至嚴重地入不了職。

如果你已經提交了辭職報告,那在提交後的三十天,你在法律上已經是自由人了,任何人無權讓你繼續為原公司服務,除非你自己同意。

如果在此期間,有其他公司的邀約面試和入職,不要猶豫,一定要為自己下一份工作優先考慮。原公司不會替你著想下一份工作有沒有著落,新公司不會考慮你是否還在職,新公司只需要你按時入職就可以了。

所以,離職期間,時刻以自己的利益為首要原則,千萬不要因小失大,畢竟現在找份自己滿意的工作也不容易,好好珍惜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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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桑筆記


肯定合理,領導不能因為你當天辭職,就放你離開,然後因為你的崗位沒人接,導致嚴重影響工作進度。

我以前剛工作不久,是在廠上班,後來工作幾個月感覺不適合自己,然後就跟領班辭職,誰知領班說辭職可以,但得等到一個月後才能走人,當時不懂什麼,還曾埋怨過領導,這麼多人閒的,少我一個又算得了什麼。

直到過後不久才明白,領導們要保證按時完成任務,少一個人都會影響生產進度。

國有國規,公司也有自己的規章制度

我們都知國家有國規才能有秩序,公司也一樣,如果沒有規章制度,那還談什麼創造利潤,早就亂套了。

在新員工進來工作時,單位都會跟新員工說了各項規章制度,而且在合同也有明確寫明,單天提出辭職,一個月後才能辦理手續走人。如果你有異見,剛進來時就該跟他們瞭解情況,我想當時你不同意,你肯定進不來工作。

單位延遲一個月的原因

當你提出辭職,單位不會抓著你不放你走,也不是針對你。因為如果當天就放你走,你的工作誰來接手,人人都有自己的工作,領導更不會頂你的崗。這時領導就會跟上級反應,就會以最快速度進行招聘人進來,招到新人肯定不直接頂你的崗。

這時,就要你好好教新人了,新人作業必須要有一段時間適應崗位,熟悉工作流程,而一個月的時間,新人基本都能熟悉工作了,不會再因為你走人就會嚴重影響進度。

人要有職業操守,有責任心

我們就算離職,也要盡心盡力教會新員工,並且在最後的工作時間,更加要嚴格律己,留一個好印象給大家,說不定在未來的某天,你找不著工作,還繼續回到這單位工作,留條後路還是有必要的。

做事不要顧己,要懂得換位思考,就算離職也要站好最後一天崗。

我是容縣小劉,說得對與不對請在下方留言,說說你的看法。

容縣小劉


這個問題問得太好了!這種現象在企業中會經常出現,而剛好本人對這個棘手問題有豐富的實戰經驗,現在就將本人的“秘方”分享如下:

一、相關法律規定

我們先來了解一下相關的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大家都看到了吧!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當然,不是勞動者跟領導一聊完就馬上拍屁股走人,而是須提前30天向領導提出申請的,畢竟公司需要安排其他人員來接手這位離職員工的工作。如果本單位有“備胎”,那就更好!如果沒有,企業需要到外面去招人!

但不管任何,員工留在企業的時間最多為30天,30天過後,員工馬上走人,因為這是法律規定的。

但是,問題沒這麼簡單!

二、企業為什麼不讓員工走呢?

完全可以這麼說,如果提出離職的員工,他對企業的貢獻不大,沒有什麼利用價值的話,那他的領導巴不得讓他立馬走人。因為員工自己提出辭職,不用賠償啊!

而現在,問題的癥結就在於:儘管已經提前30天了,可企業怎麼也找到合適的替代者!怎麼辦呢?企業就想方設法,留住這位員工,能留多長時間就多長時間。

2006年,筆者在萊斯達集團公司擔任HRD的時候,就處理過這麼一個典型的案例,營銷副總提出辭職,老闆不想讓他走,畢竟他的業務能力強啊!我也去做他的思想工作。我說:招到合適的營銷副總,馬上讓你走!絕對不為難你!兩個月時間裡,這位營銷副總天天來問我:招到新副總了嗎?我說:天天去深圳人才大市場招人,就是招不到像你這樣的高端人才。

三、員工一定要走,有沒有妙招?

當然有!一共兩招:一種很紳士;一種很無恥。

紳士招就是,趕緊在本公司找好合適的人選,去找老闆聊,說:已經找好了接班人,一個月內容,他會比我更加厲害,批我走吧!

流氓招就是,天天來打卡,就是不工作。還跟老闆頂嘴:“有本事就炒掉我啊!“”如果這麼做,我保證,不用兩天,領導馬上讓你走人!不過這麼做,個人的口碑就太差了。

三、個人建議

如果提前30天遞交離職申請書,領導說,再延長一個月,只要領導答應當即簽字,我覺得還是可以接受的。其實,這種離職方式,在現實工作中非常多!


陳權高級顧問


我是一名HR,關注我,為你解答職場困惑。

員工辭職前需要做的是告知部門領導,和新同事做好工作交接,那麼提前多長時間顯得尤為重要,下面分析一下題主的情況:

勞動法相關規定:

勞動法規定員工在試用期離職需要提前3天,轉正以後離職需要提前30天提出申請,那麼題主提前一個月告知領導辭職,領導要求一個月後走是合法的,從法律角度來講絲毫沒有問題。如果說一個月之後領導還不讓走這個是有問題的,畢竟員工離職公司也需要準備的時間,招聘新人重新接替崗位工作需要一定的期限,所以這個時間也是比較合理的。

員工離職前應當站好最後一班崗

員工在公司工作一段時間離職,先不說對公司有沒有感情,起碼做好交接工作是自己的工作職責,畢竟作為一名職場人還是需要有一定的職業素養。大家肯定都想提出離職馬上就能走,但是還是應當把自己應該做的事情做了,來時體面,走時瀟灑。

離職不應當是工作懈怠的藉口,做什麼事情都要善始善終。

我是一名HR,有職場困惑可以關注我哦!


HRGOGOGO


提出離職,領導卻讓員工一個月後再走,合不合理?

不明白這裡的一個月後是表達的30天內,還是30天外。如果是內,就是合理的。如果是外,法理來說,就不合理。

01

離職多久時間能走,勞動法有明確的規定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內的員工提離職,需提前3天。正式員工提離職,需提前30天。

當提出了離職,領導知曉後,就要走正常的離職流程。在規定時間內辦完離職手續,員工就可以正常離職了。

所以,作為正式員工,提前一個月提出離職,30天后走人,很正常。

但如果超過了30天,領導還不肯籤“離職證明”,放員工走,那就不正常了。員工可以直接選擇離開,並不構成“惡意離職”。

02

勞動合同法對於時間的規定,是對勞動雙方的保護措施

為什麼勞動法會有這種規定呢?說白了,這樣能夠保護勞動雙方的權利。

對勞動者而言,試用期內是沒什麼工作需要交接的,3天足夠了。轉正後,正常安排,30天的交接期,也足夠了。

所以如果這段時間都還沒交接完,除非是離職員工不願意交接,不然就是公司惡意拖拉,不想放員工走。

只要能證明這一點,等30天時間一到,員工就可以直接走人。企業想要告員工“惡意離職”都不可能。

這樣就可以保障勞動者的權益,方便勞動者安排接下來的個人生活與工作。

對企業而言,也是一樣的。因為工作需要交接,要是勞動者提出了離職就不辭而別,對企業就是一種傷害。這會給企業的正常工作開展帶來麻煩。

所以規定30天,也是希望員工能夠在這30天內,配合公司,做好相關工作的交接,能夠順利過渡。

03

提出離職後,提前或推後走,也不是不可能發生

當然了,我們也會碰見其他情況,比如員工提了離職,員工第二天就讓他走人。或者30天到了,還不讓走的。

對於前者,主要是沒什麼工作需要交接。員工既然提了離職,企業索性就放他走好了。

因為提了離職的員工,多半沒什麼工作的心情了。企業強行留下,不過是在浪費自己的人工成本。還不如讓他早點走。

對於後者,主要是工作內容太多,一個月內還無法交接完。或者崗位特殊,一時還未招到合適的替補人員。

雖然30天對大多數人來說,交接是沒問題的,但確實有些崗位工作比較複雜,一個月就是交接不完。

或者碰上企業用人本就緊張,一個蘿蔔一個坑,對於替補人員還未到崗的情況下,公司不得已需要和離職人員商量,讓其再多呆一段時間,以便順利銜接工作。

對於這種情況,出於人情考慮,大多數人都是會接受的。但如果自己確實不願意接受,那也沒辦法。不過做人,還是不要太無情了。

總之,提前一個月辭職,正常30天后就可以走。但提前或者延後,也是可能發生的。至於合不合理,就看當時的情況吧。

我是 ,管理諮詢公司COO,頭條等多平臺簽約作者,擅長職業規劃與心理輔導,專業書籍《從零開始學招聘》全網售賣。歡迎關注!為您解惑!

次等大叔


這個問題我前後看了幾篇,不清楚是我理解不夠還是題主沒有把問題表達清楚。

我對題主問題的理解是這樣的:題主已經提前一個月向公司提出了離職,然後離職日期到期後,公司不同意題主馬上離開,要求題主需要再等一個月才能離開公司。

01.首先我們瞭解一下《勞動合同法》是如何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那麼題主需要確認的是當初在向公司提交辭職報告時,公司是否有對題主對離職時間有明確的要求,或者題主與公司對離開公司時間是否有協商。

如果公司與題主沒有就題主具體離開的時間進行協商,而是已經滿30日後,題主準備辦理離職手續時,公司才通知題主需要再延期一個月才能離開,那麼公司這樣的要求就是不合理、也是不合法的要求。

02.公司提出讓題主再推遲一月離開,是基於什麼目的呢?

我們清楚在很多私企裡面,所有崗位人員並沒能富餘或過多的儲備,都是“一個蘿蔔一個坑”,在題主提出離職申請後,公司並沒有因此及時補充人手,導致題主馬上就要離開公司時,接替人員還遲遲沒有到位。

最終公司考慮到題主離開後本崗位工作無法開展,為此要求題主再工作一個月後再能辦理離職手續。

如果基於這樣的因素,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管理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向公司提出書面離職說明,即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為此題主可以根據自己的時間安排,決定是否接受公司的建議。

03.題主可根據自己的時間安排決定是否同意公司的決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為此題主可以根據自己的時間安排,決定是否接受公司的時間調整。

  • 如果題主急著去新工作單位報到,那麼題主完全可以拒絕公司的無理要求。並要求公司及時為自己辦理離職手續,因為題主已經按規定,提前30日對公司進行了告之業務。

  • 如果題主並沒有急事,或者題主時間可以調整而並不會影響自己的後續處理,同時題主感恩於公司領導長期的照顧與栽培,那麼題主完全可以答案領導的安排。

綜上所述:題主要離職並提前一個月向公司提交了書面的離職申請,到達辦理離職手續時公司要求題主再延遲一個月後再離職,為此這樣的行為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為此具體如何處理完全取決於題主的後繼事務安排。

作者簡介:阿良姜-專注於職場領域的優質創作者,通過自己的視角觀看職場,分享職場快樂。有興趣朋友可以【關注】我,我將持續為大家提供最新職場資訊。

阿良姜


提前一個月提辭職申請,這是制度,但是,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說一說我的兩次辭職經驗吧——如果鐵定辭職,辭職前一定要把自己手頭工作捋順好,該移交該說明該整理該處理的等等,弄利索,不給後邊的人留下任何羅亂,遞交辭呈時,附一份工作交接說明,然後說明自己辭職的堅定立場,讓公司儘快找人接替,接替的人來了,不耍心機,盡職盡責的不遺餘力的好好跟人家交接,做好份內的業務培訓,領導都不傻,除非崗位特殊,不然公司絕不會因為制度耗一個月再放你走。


903尋夢


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遞交辭職報告,這是硬性規定,恐怕每一家公司裡的管理制度都有這一條吧……

這是為什麼呢?

視立場而定,我認為其中原因主要以下幾點:

1.站在公司立場而言,需要提前一個月遞交辭職申請,主要是考慮到崗位上人手問題,現在的公司基本上都喜歡減員增效,都是一個蘿蔔一個坑。如果員工一提出辭職,領導馬上就同意,那麼這個崗位上的工作怎麼辦?誰來替崗?這是一個問題。

2.這是一個控制不好風氣的問題,一家公司、一個領導,如果員工一有想走的念頭,領導馬上同意。那麼,以後工作中員工一有情緒或困難,可能就會提出辭職,那麼你是批還是不批?你批,崗位上可能馬上空崗沒人;你不批,那麼他/她可能就會說為什麼別人一提出辭職就同意,而輪到我就不行?這時候你怎麼辦?所以在一家公司裡,這種 想來就來、想走就走的風氣一定是要控制的,否則就是一直惡性循環。

3.還有一種情況或許是這樣的,可能某些員工平時在公司表現不是很好,或是無意中得罪了領導,恰巧又遇到一些心胸狹隘的上級。那麼這時候,你需要他了,他肯定就會為難你,不讓你好走。

當然,提前一個月遞交辭職申請,站在公司的立場,我認為是合情的。是否合理,那麼建議你可以到勞動局諮詢,或者是翻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即可。



南少爺王風


員工提前一個月告知領導辭職,並交辭職報告,然領導讓員工一個月後走,是否合理?

一.勞動法的合理規定

1.員工辭職,只需要提前三十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單位,試用期提前三天通知單位就可以了,到期直接辦理離職手續,並且要求單位結清工資即可。

2.並不需要什麼理由,如果單位拒絕支付工資,那麼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進行維權。

更何況員工已經提前一個月告知領導辭職,並交了辭職報告,辭職報告是個人離開原來的工作崗位時向單位領導或上級組織提請批准的一種申請書,是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實用文體。

3.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4條明確規定:"當事人雙方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這種"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正常而便捷的方式就是遞交辭職報告和批准辭職請求。

由此可見,在現代社會人才流動的過程中,辭職報告的寫作和求職信一樣具有同樣重要的意義。

所以說在你提前一個月告知領導辭職,並交辭職報告,然領導讓你一個月後走,明顯是不合理的,要是你已經做好交接工作可以直接拒絕領導的要求。

二.但是不管怎麼樣還是要在離職前站好最後一班崗。

畢竟在公司工作過,多多少少肯定會有一點的感情,做好交接工作是工作職責,畢竟作為一名職場人還是需要有一定的職業素養,不管怎麼樣把該做的事情都做好。

1.要與領導明確交接工作的對象,並讓行政部門監督簽字

既然準備離職應該主動在離職之前應該與領導明確工作交接的對象。

並由人事部門派員或者也可是員工所在部門派員監督人進行交接工作,並由三者簽字確認。

在工作交接的時候一定要交接清楚,如有操作性的工作,需要對交接對象進行示範式的操作,並讓交接對象進行獨立操作,可以對其進行輔導和糾正偏差,能夠獨立操作為止。

同時還應該把工作交接的所有內容、包括工作流程 、業務操作方法,整理成清單,進行三者簽字確認。

2.交接工作內容類別

在交接工作時,交接工作一定要細緻的交代所有問題,同時對工作內容進行移交,工作內容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工作文件。包括公司各類相關材料等;

(2)工作資料。比如說工作記錄資料,工作的總結、日誌、記事本等;崗位職責與工作內容。崗位涉及的崗位職責與工作流程、內容和注意事項;

(3)正在進行的工作。

(4)外聯客戶名單。比如客戶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電子郵箱等基本信息;

(5)固定資產及日常辦公用品等實物移交。

(6)財務交接。將經手的各類涉及資金的項目、業務、個人借款等款項與財務部門進行清理。

雖然已經準備離開公司,但在離職之前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和走好離職流程,能夠讓你和原公司保持良好的關係。

畢竟在社會上多個朋友多條路,多個敵人多堵牆。說不定以後還在一個城市工作或者還在同一個行業裡做事,說不準哪天又再次相遇。好的職場品質,不僅能夠為自己贏得口碑還能讓自己的職場道路越走越寬敞。

以上是老夏對於問題的理解,根據題中存在的可能出發進行分析,給出個人觀點,希望能夠為你提供參考,歲月靜好,願你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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