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家中途遭“加價”不給就不搬了

淄博新聞網訊(記者商萍萍通訊員倪成學)市民王先生從網上聯繫了搬家公司,並約定好價格與時間,搬家當日裝好車要出發時,對方卻突然加價,稱不支付就將傢俱卸下不管了。昨日記者從張店區消保委獲悉,經組織雙方調解,搬家公司將多收取的費用退還。

記者梳理張店區2019年消費維權典型案例發現,2019年10月,王先生想要搬家,通過互聯網上的廣告找到了一家搬家公司,介紹完自己搬家的距離以及搬運貨物數量後,搬家公司為其報價400元。王先生接受報價後,與對方約定好了搬家時間。搬家當日,2名搬家工人將王先生的傢俱搬下樓裝車後,卻突然要加價200元,原因是搬運的這些傢俱與王先生電話裡說的有出入、床的拆卸太麻煩、物品的數量太多等。王先生當場表示電話預約時只是簡單詢問,並沒有問得那麼具體,而且價格早就談好,只同意支付約定的400元。搬家工人稱如果不加錢就把東西卸下不管了,因為著急搬家,王先生無奈下又付了200元。事後,王先生越想越覺得不對勁,明明談好的價格怎麼變了,於是投訴到了張店區消保委。

接到投訴後,張店區消保委工作人員立即展開調查並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因為當時雙方沒有簽訂合同或協議,只是口頭的約定,王先生也沒有任何的票據,導致調解難度增大。據悉,搬家公司承認在搬運過程中多收取了200元,那是因為王先生當初打電話時沒有說明全部的物品,且拆卸床的過程太麻煩,要求加價也是沒辦法,而王先生卻稱這些在電話裡都已說過。經過張店區消保委多次溝通協調,最終搬家公司退還多收取的200元。

據瞭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山東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五十一條:從事職業介紹、婚姻介紹、房屋租售、出境出國等中介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真實信息,明示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消費者在搬家時遇到的“加價”行為,顯然違反了公平交易的權利。

目前,消費者選擇搬家公司的渠道多數來源於從網上尋找或是小廣告,真正到店裡考察的不多,大多數消費者在搬家時不與搬家公司簽訂搬家服務協議,致使在搬家過程中出現糾紛,因事先沒有約定而難以維權。為避免遭遇搬家“陷阱”,張店區消保委提醒廣大消費者,要選擇正規的搬家公司並且“貨比三家”,切忌一味追求低價,並簽訂協議保留相關憑證以便發生糾紛時便於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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