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首例疫情期間"假"口罩案判決:獲刑二年、罰金十萬

江蘇首例疫情期間"假"口罩案判決:獲刑二年、罰金十萬

馬失前蹄!成功老闆倒在了“假”口罩上

江蘇首例疫情期間“假”口罩案判決:獲刑二年、罰金十萬

  疫情“拐點”尚未到來,但此時,辛某某的人生卻遭遇了“拐點”。這位事業有成的成功人士,雖然也曾多次參加公益活動,如今卻因涉嫌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坐到了被告人席上。

  3月8日,由江蘇省射陽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辛某某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案,通過網絡進行公開開庭審理,220萬網友在線觀看。經審理,法院採納檢方量刑建議,當庭宣判,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判處被告人辛某某有期徒刑兩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據悉,此案是江蘇省司法機關在疫情防控期間作出判決的首例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案。

  在射陽當地,辛某某是一名小有名氣的商人。早在2012年,辛某某就註冊成立了日用品貿易有限公司。隨後的幾年,辛某某不斷擴大自己的經營門店和合作夥伴,在鹽城、淮安等地投資了多家母嬰用品門店,經營業績蒸蒸日上。

  然而,疫情期間偶然發現的“商機”卻讓他“折戟沉沙”。因為經營一傢俱備銷售一二類醫料器械資格的日用品貿易公司的便利,辛某某結交了不少醫藥圈的同行。春節期間,他發現,在朋友圈同行發佈的求購口罩的消息很多。“商機來了!”辛某某嗅到其中的“機會”。

  春節期間,辛某某也並沒有閒著,四處打探進貨渠道。1月22日,他在微信群中看到,一個朋友自稱有口罩貨源。於是,一方面,他積極與之聯繫,提出大量採購的要求,爭取“買”得到;與此同時,辛某某又在微信群發佈有口罩銷售的信息,做好“賣”的安排。期間,為了爭取拿到口罩,辛某某並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要求,進行採購。

  在到貨後的第二日,辛某某當即以每隻0.5元至0.6元不等的價格拋售。據統計,先後累計向多家藥店銷售口罩17.5萬隻,銷售金額達102960元。

  故事到這,可以算得上是完美的商業操作。然而,當地群眾購買後發現,口罩的質量很差。事後經鑑定,辛某某購入的這批口罩系冒牌產品,細菌過濾效率不符合標準。2月4日,辛某某被當地警方抓獲歸案。

江蘇首例疫情期間

經鑑定,辛某某購入的口罩系冒牌產品,細菌過濾效率不符合標準。


  疫情當下,檢察辦案要打得準打得狠

  2月26日,公安機關對辛某某提請批准逮捕。因涉及疫情防控的重要醫療物資,在第一時間,射陽縣檢察院承辦檢察官對辛某某進行了訊問。

  “訊問剛開始,辛某某並不承認自己銷售過口罩,對於冒牌口罩,更是‘一問三不知’。”回憶起當時的辦案過程,檢察官倪譽向記者介紹,面對辛某某的辯解,他們拿出了銷售記錄、轉賬記錄、上線供述、證人證言、鑑定意見等關鍵證據,並從辛某某職業經歷、進貨渠道、履行驗證義務情況等角度,向其闡述了檢察機關對涉案事實的認定和依據。

江蘇首例疫情期間

檢察官展示涉案口罩。


  將近2個小時的訊問,辛某某承認了違法銷售不合格口罩的事實,並表示認罪認罰。在主觀方面鎖定之後,涉案口罩可否認定為“醫用器材”,就成為了擺在檢察辦案面前的核心議題,這決定了本案能否構成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經過檢察官聯席會議的討論,並綜合考慮國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器械的定義、醫療器械管理制度及醫療器械目錄、產品外包裝使用說明等,最終,檢察機關認定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屬於醫用器材。

  “本案中的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不符合標準,如在疫情期間使用,將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辛某某的行為除符合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構成要件外,還觸犯了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考慮到擇一重處的法條競合原則,檢察官倪譽認為,該案應按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

  為了確保精準打擊,該院根據上下聯動機制,及時向上級檢察機關請示、彙報,在取得上級機關的指導和支持下,最終,射陽縣檢察院認定辛某某涉嫌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並於當日作出批准逮捕決定。

  2月27日,也就是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第二天,在辯護律師的見證下,辛某某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同日,射陽縣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提出判處辛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的量刑建議。

  公訴人發表“心靈勸說”:莫貪一己小利

  3月8號,辛某某涉嫌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一案開庭審理,審理適用簡易程序。

  “我希望所有的商人能夠以我為例,不要只為了利益,而要更多地考慮為社會服務。我現在希望能夠早點出去,為家人、社會做點事情。庭審中,被告人辛某某也懺悔說,“我是從2001年開始做生意,這麼多年一路走來,很不容易。現在,我的公司一共有員工八九十人,希望能對我從輕處罰。如果可以,我也願意再捐50萬防疫用品。射陽縣沒有出現疫情,這是我稍感欣慰的。(假口罩)這個事情,害了朋友,也害了消費者,這是我最不想看到的。”

  庭審節奏快速高效。在被告人的自我懺悔中,不到一個小時,法庭當庭作出判決,全部採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認定罪名和量刑建議,判處辛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記者注意到,在今天的庭審中,公訴人倪譽在起訴書中,還有一段“心靈勸說”,引人關注:

  “我們不僅要告誡被告人,還要警示相關經營企業,你們是具有相應資質的市場經濟主體,這份資質不光是你們從事特定行業的准入門檻,你們也應當嚴格遵守這份資質所要求你們應當遵循的規範。

  今天,我們要忠告像被告人那樣想創業致富的人們,經營活動必須量力而行,不能急功近利,否則必將事與願違、得不償失。

  我們不能因為一己小利,而破壞全國抗疫的嚴竣局面。試想,如果因為佩戴偽劣口罩得不到應有防護而感染新冠肺炎,並因此造成大面積傳播,這將給全社會造成多大危害?”

  “我們發現被告人經營多家母嬰產品銷售公司,可以說是一名守法經營的商人,在疫情爆發期間,也向武漢災區捐款捐物,有社會責任感。但在利益的驅動下,卻放鬆了對產品質量的要求,與之前的行為形成了鮮明的對照。我們在對被告人表示惋惜的同時,也應當深刻警醒自己。”公訴人倪譽向記者表示,也希望這段話,能夠警醒那些即將步入歧途者,一定要守住法律的底線。

  辦案“下半場”功課:流入市場的假口罩怎麼辦?

  依法防控疫情,依法治理違法犯罪,要避免步入刑事打擊“簡單化”的誤區。除了對辛某某的上線進行調查追訴之外,案件發生後,射陽縣檢察院又採取了一系列的行動舉措,促進提升疫情防控的體系化治理。

  已經流入市場的口罩怎麼辦?這些不合格口罩不僅不能起到防護作用,還可能損害消費者身體健康,若是流入一線醫護人員手中,若是被疫情群眾使用,更是會造成嚴重後果。

  與時間賽跑,案發後,檢察機關一方面依法嚴格辦案,一方面抓好後續跟蹤調查。2月21日,射陽縣檢察院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出工作提醒函,建議加強防疫物資執法監管,對全縣醫療器械經營門店開展重點排查,對違法違規行為從嚴從快處理。

  與此同時,射陽縣檢察院還明確專人負責12309檢察服務熱線,全天候接受群眾舉報。此外,還建議偵查機關及時向社會社會公佈案涉口罩真偽鑑別指南、使用提醒等信息,提高鑑別能力。

  與此同時,該院在微信公眾號等平臺積極發佈疫情期間防範違法犯罪信息,發放疫情期間防詐騙、法律風險提醒單宣傳材料。

  “截至目前,射陽縣未出現一例新冠肺炎確證病例。”該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顧向鴻向記者表示,雖然不能像醫護工作者,身赴前線,但是檢察官的辦案工作,也是疫情防控鋼鐵防線的重要環節,在呵護群眾健康的事業上,檢察官有著自己的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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