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龙塔、吴阿妹

福 建 省 石 狮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吴龙塔(身份证号:3590021971****2018)

吴阿妹(身份证号:3590021975****2108):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忠兴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龙塔、吴阿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438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 1、判令两被告立即共同支付尚欠原告的坯布款人民币计壹拾肆万伍仟零肆拾贰元(小写:145042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担保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9年11月1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李美好

联系电话:0595-88617503

吴龙塔、吴阿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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