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梅律師專線」《關於立足疫情防控監督職責定位堅持依規依紀依法精準問責的通知》第二講 開講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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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王玉梅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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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責任。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為確保全區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正確履行執紀問責職能,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在2020年2月15日印發了

《關於立足疫情防控監督職責定位堅持依規依紀依法精準問責的通知》(內紀辦發【2020】3號)。《通知》明確要求,全區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把疫情防控工作作為當前最重要的工作來抓,精準把握問責重點,區分不同情形,嚴格依規依紀依法,精準運用“四種形態”,充分體諒基層幹部,注意容錯糾錯,激勵擔當作為,做到精準、規範、慎重問責,防止問責泛化、簡單化。


只有準確理解和把握《通知》要求的“精準、規範、慎重”問責的具體規定,才能支持引導疫情防控一線的領導和黨員幹部敢於擔當、全力作為,才能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堅強保障。北京市王玉梅律師事務所積極履行律師事務所及律師肩負的社會責任,事務所指派律師王玉梅與齊瑞對《通知》重要內容,通過線上學習與分享的方式,從三個方面的問題,以問答形式進行認真解讀。下面就是王玉梅與齊瑞在《王玉梅律師專線》中與我們共同學習和解讀《通知》的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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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和把握規範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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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王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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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齊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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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通知》主要內容有哪些?


王玉梅

高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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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區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如何正確履行執紀問責職能,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規範問責。《通知》要求:一是查清責任事實,要實事求是釐清問責依據的事實,合理區分責任追究的界限,具體到人、具體到事。對疫情防控工作或日常管理中的問題,不能簡單用問責代替管理;二是精準劃分責任,正確界定權責內容,分清全面領導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及重要領導責任,分清具體情節和責任,避免畸輕畸重、尺度不一;三是規範啟動程序,發現問責情形後,必須依據相關黨紀條規,由有管理權限的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監察組)、黨的工作機關集體研究作出問責立案決定,並嚴格依規依紀依法開展審查調查,嚴格履行審理把關程序,嚴格集體審議程序。


Q

如何理解和把握規範問責?


齊瑞

副教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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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責有著嚴格的規定和程序,問責的震懾力來自公信力,而公信力建立在事實、依據、程序等都經得起推敲的基礎之上。全區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在對疫情防控中違紀、違法行為進行問責追責時,必須從實際出發,嚴格依規依紀,深入調查瞭解、仔細核實,弄清事情的來龍去脈、當事人的特殊情況等細節問題,正確區分問題性質,嚴格決策和審批程序,實現規範問責。


那麼,如何做好該項工作,就《通知》精神,把握好“查清責任事實、精準劃分責任、規範啟動程序”三個方面的基礎,才能正確作出政務處分。


王玉梅

高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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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清責任事實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在追究防疫不力行為黨紀政務責任時,遵循依規依紀、實事求是原則,經過細緻調查明確相應責任事實。在追究黨紀責任時,要堅持《問責條例》第三條《紀律處分條例》第四條第三項所確立的“實事求是”原則,根據《問責條例》第十條之規定,在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進行問責調查時,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準確認定違紀性質;綜合考慮主客觀因素,正確區分貫徹執行黨中央或者上級決策部署過程中出現的執行不當、執行不力、不執行等不同情況,精準提出處理意見,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充分、責任分明、程序合規、處理恰當,防止問責不力或者問責泛化、簡單化。在作出政務處分時,要根據

《公務員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齊瑞

副教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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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精準劃分責任


依據《問責條例》第三條規定,在對防疫不力行為問責追責工作中,要堅持“權責一致、錯責相當”原則,精準劃分責任。依據《問責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在黨紀問責中精準劃分全面領導責任、主要領導責任、重要領導責任。黨組織領導班子在職責範圍內負有全面領導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員在職責範圍內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員在職責範圍內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黨組織問責的,應當同時對該黨組織中負有責任的領導班子成員進行問責。因此,還要依據《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精準劃分直接責任者、主要領導責任者、重要領導責任者。此外,《紀律處分條例》第四條確立了“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原則,在問責追責中應當嚴格落實

《問責條例》第六條第三款之規定,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應當堅持把自己擺進去、把職責擺進去、把工作擺進去,注重從自身找問題、查原因,勇於擔當、敢於負責,不得向下級黨組織和幹部推卸責任。只有責任明晰,問責才能規範、精準,也才能夠通過問責追責,引導黨員幹部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做到知責、負責、盡責。


王玉梅

高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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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規範啟動程序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對於問責的啟動和實施,要依據黨章和問責條例、黨紀處分條例等黨內法規以及公務員法、監察法等法律法規,嚴格按程序進行,以規範問責來確保問責的精準化。尤其要關注聽取被問責人意見、申訴救濟等程序,保障被問責人權利,確保問責啟動的制度化,堅決防止隨機性、選擇性問責。對於黨紀問責程序,依據《問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等相關規定以及其他黨內法規,黨紀問責的調查程序主要有:首先,有管理權限的黨委(黨組)、紀委、黨的工作機關應當經主要負責人審批,及時啟動問責調查程序。其次,組成調查組,依規依紀依法開展調查,查明黨組織、黨的領導幹部失職失責問題。然後,查明調查對象失職失責問題後,調查組應當撰寫事實材料,與調查對象見面,聽取其陳述和申辯,並記錄在案;採納合理意見,並讓調查對象在事實材料上籤署意見。調查工作結束後,調查組應當集體討論,形成調查報告,列明相關事項,由調查組組長以及有關人員簽名後,履行審批手續。最後,應當由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作出問責決定,並及時向被問責黨組織、被問責領導幹部及其所在黨組織宣佈並督促執行。對於政務處分程序,依據

《公務員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公務員違紀違法的,應當由處分決定機關決定對公務員違紀違法的情況進行調查,並將調查認定的事實以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處分決定機關不得因公務員申辯而加重處分。處分決定機關認為對公務員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進而保證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的基礎上正確作出政務處分。


王玉梅

高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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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在對疫情防控不力行為進行問責追責時,要提高問責制度化、規範化水平,實現規範問責,既不放過失職失責者,也不能感情用事、不分青紅皂白就問責,這樣才能提高問責的公信力和精準度。


以上就是今天共同與大家學習與解讀《關於立足疫情防控監督職責定位堅持依規依紀依法精準問責的通知》第二講的內容。


律師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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