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黨委全面依法治區委員會辦公室印發《關於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指導意見(試行)》

近日,自治區黨委全面依法治區委員會辦公室印發《關於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指導意見(試行)》(下簡稱意見),規定了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範圍和基本要求,意見於3月1日起施行。

意見指出,下列行政訴訟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行政機關敗訴、二審開庭審理的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在一審中未出庭應訴,但認為二審有必要出庭應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案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關注度高或者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案件;檢察機關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行政賠償數額較大的案件;社會影響較大、案情複雜或者對本行政機關執法活動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更有利於化解爭議的案件。

意見強調,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應納入法治政府建設目標考核體系,對應當出庭和法院建議出庭仍不出庭的行政機關及其負責人,由負責考核該行政機關的人民政府進行通報;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影響的,提請有權機關依法給予政務處分。(內蒙古日報社融媒體記者 帥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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