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檢察:一民營企業被不起訴後,主動捐贈三萬元防控疫情


近日,沿河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貴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原法人譚某某作出了不起訴決定,爾後,該公司以實際行動承擔社會責任,自願主動向沿河縣紅十字會捐款3萬元用於全縣疫情防控。

基本案情:貴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原法人譚某某因在承建沿河自治縣某某綜合開發項目中涉嫌拖欠75名農民工工資,共計1670059元。經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責令支付,該公司仍未按照要求執行,縣公安局遂立案偵查後移送沿河檢察院審查起訴。沿河檢察院審查後認為,涉案公司認罪態度較好,自願認罪認罰,真誠悔罪,並已全部付清了所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未造成嚴重後果,為保障該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服務企業復產復工,依法對該企業作出了不起訴決定。

被不起訴後,貴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表示,“沿河檢察院在疫情防控期間對企業作出不起訴決定,體現了司法溫度,保障了企業恢復生產,穩定了公司員工安心就業,我非常感激。我們要以實際行動承擔企業社會責任,回饋社會。”3月5日,該企業向沿河縣紅十字會捐款3萬元用於全縣疫情防控。

民營企業是我縣經濟的重要支撐,在現關鍵時期,民營企業一旦被判處刑罰,企業管理、生產經營、職工就業等將陷入困境。沿河檢察將依法保障疫情防控和助推民營企業復工復產相結合,嚴厲打擊侵犯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同時,審慎辦理民企涉罪案件,積極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不起訴決定,保障企業平穩、有序恢復生產。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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