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文雄醫生家中猝死所引發對工傷認定條件的思考


劉文雄醫生家中猝死所引發對工傷認定條件的思考

因疫情肆虐,醫護人員、警察等逆行者奔向一線,而逆行者的人身安全是其家人、朋友乃至全國億萬同胞共同關注的!


劉文雄醫生家中猝死所引發對工傷認定條件的思考

近來,一則關於奮戰門診防疫一線的劉文雄醫生在家中猝死,防疫期間累計診治發熱病人670人,但因並非感染新冠病肺炎、也未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地點死亡,而未被認定為工傷的新聞備受關注,下面筆者對關於工傷認定中"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發表自己粗淺的見解。

一、關於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崗位應如何理解?

通常理解,"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崗位"應當是指單位規定的上班時間、上班地點以及從事其工作本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二)、(三)項認定工傷時的法定條件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而第十五條視為工傷時使用的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相對於"工作場所"而言,"工作崗位"強調更多的不是工作的處所和位置,而是崗位職責、工作任務。同時,筆者認為,職工為了單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就是為了完成崗位職責,當然應當屬於第十五條規定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劉文雄醫生家中猝死所引發對工傷認定條件的思考

案例:馮教師被發現死亡的前一天晚10時許,組織學生晚修測驗回家,連夜評完兩個班學生的數學試卷,並進行試卷分析。次日早上七點左右,同校老師在馮教師在家中發現其身體異常狀況,立刻撥打120急救中心電話,醫院到場進行搶救,馮老師因搶救無效死亡。

法院認為:馮老師在家中連夜評析試卷行為顯然是為學校的利益,在回家後利用個人休息時間,加班從事教學崗位職責工作,屬於"在家加班工作"的情形。但,是否能夠認定馮教師屬於工傷,關鍵是看其發病、死亡是否發生在"在家加班工作期間"。 馮教師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對其發病至死亡的時間認定為"不詳",這就造成馮教師的發病時間究竟是在加班工作期間,還是在已上床睡覺期間難以判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立法目的是為"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而本案馮教師為了單位的利益,將工作帶回家,佔用個人時間繼續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其權利更應當受到保護,只有這樣理解,才符合傾斜保護職工權利的工傷認定立法目的。

二、關於突發疾病應如何理解?

筆者認為"突發疾病"應包含各類疾病,不能在繼續工作,必須進行搶救,"突發"具有時效性、緊急性,而"疾病"也必須具有危險性、嚴重性,若不及時救治甚至會造成死亡的風險,而突發疾病被認定為工傷必須滿足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兩個條件。

劉文雄醫生家中猝死所引發對工傷認定條件的思考

案例:某日,一位政府工作人員進行扶貧工作,午飯過後,出現不適遂前往休息處休息,下午到第三人處上班。17:30點,下班回家,18:10左右,該政府工作人員倒在家中,經撥打120急救電話,被送往人民醫院進行搶救,19:50點左右,搶救無效死亡。

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政府工作人員發病時間是否是工作時間,是否在工作崗。原告最初出現身體不適症狀是在當日午飯後,但其未向單位請假,而是稍作休息之後繼續工作,直到正常下班,在下班之後40分鐘左右,原告在家出現倒地昏迷的狀態,並經搶救無效死亡,從原告發病到倒地昏迷是一個持續的狀態,而不是認為發病是從原告昏迷倒地開始,發病中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期間,故最終予以認定為工傷。

筆者認為:該案件法院出於同情裁判結果並無不當,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新編版)·行政及國家賠償卷III》 第1297頁 觀點編號813中所闡述的"突發疾病包含各種疾病",發生疾病時必須經過搶救否則面臨生命危險,具有時間緊迫性、突發性、及時搶救性、病情嚴重性,並非以發現病情延續至搶救時這段期間視為突發疾病。另外,"48小時"的起算點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函〔2004〕256號)第三條規定,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基於上述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當場死亡的,認定為工傷沒有太大的爭議。而沒有當場死亡的,社會保險部門認為要直接送往醫院,並且要有醫院的治療記錄,否則不認定為工傷。

三、反觀本案劉文雄醫生家中猝死,是否能夠認定為工傷呢?

事件:劉文雄,湖北省仙桃市三伏鎮衛生院內科醫生,2月13日中猝死,其2017年患有心臟病,會有胸口發悶,春節出現胸痛,1月12日~2月12日共接診3181人,超過其他三名門診接診數量之和,期間休息2天,1月31日因其胸痛自行去仙桃市第一人民醫院做檢查,劉醫生還作為醫院發熱門診專家指導組的副組長,累計指導診治發熱病人670人,晚間10點還有電話問診,早上6點也有電話問診。

劉文雄醫生家中猝死所引發對工傷認定條件的思考

筆者認為:通過上述情況,劉文雄醫生處於防疫門診一線,疫情期間共接診3181人,期間僅休息2天,1月31日胸痛嚴重自行去醫院檢查,但因疫情嚴重並未請假,而是繼續堅守工作崗位,甚至經常深夜10點還在電話接診,早上6點便開始電話接診進入工作狀態,這種為疫情防控、完成工作任務,持續高壓、積勞成疾的一種持續狀態,可將這種持續狀態考慮到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進而認定為工傷。另外,該醫生屬特殊職位,其晚間及早上電話接診應屬於加班的一種特殊模式,工傷認定傾向保護職工合法權益原則,故應作出有利於職工的肯定事實推定。

以上僅是筆者進行的粗淺分析,僅供大家參考。

參考材料:

1、《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2、(2017)最高法行申6467號。

3、(2017)贛0702行初105號

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新編版)·行政及國家賠償卷III》 第1297頁 觀點編號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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