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的邏輯辯論-----訴訟技巧(三)

打官司是打證據,但是證據是由法官來分析和認定,法官是人,不是神,每個法官對同一個證據會有不同的看法。我不想討論法官的主觀認識水平,我只是針對證據來假設一場關於證據調查的辯論,進而提供一個認定和使用證據的方式方法。

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的邏輯辯論-----訴訟技巧(三)


辯論的雙方就由學生和老師來展開吧。


老師:訴訟中的證據調查就是針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進行調查。

學生:證據調查是目前法院審理案件中,都會出現的證據調查內容,但是怎麼調查呢?

老師:證據的真實性,你怎麼理解?

學生:就是某一份證據是真的還是假的。

老師:你這樣理解比較通俗化,還不是很準確。每一份證據都是客觀存在的。我說的客觀存在指的是,不論這份證據內容是真的還是假的,展現在法官面前的就是一份客觀存在的證據材料,可以是紙質的,也可以是實物的,是看得見的一種存在。

學生:如果這麼說的話,那不是所有展現在法官面前的證據都是真實的了嗎,那還調查真實性就沒意義了不是?

老師:不是這樣。法官調查證據的真實性,本質上是對一份證據的證據事實的調查。證據事實和證明對象是完全不同的。證據事實是證據本身的問題,證明對象是證據要證明什麼的問題。比如,一起刑事案件,證據中有一把帶血的刀。那麼,這把刀是不是兇器?這個命題就是證明對象,而這把刀這個實物載體,究竟與證明對象有多近的距離,這是證據事實。

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的邏輯辯論-----訴訟技巧(三)


學生:我不理解“這把刀這個實物載體,究竟與證明對象有多近的距離”,為什麼就是“證據事實”呢?

老師:我這麼說就好理解了,案發現場有沒有這把刀,即使刀上有受害人血跡或被告人指紋。刀,這個實物,總有存在的地方,不在案發現場,就在案發現場以外的地方。這就是這把刀所體現的證據事實。換言之,就是這把刀在案中是否真實存在過。

學生:那又怎麼理解“究竟與證明對象有多近的距離”呢?這怎麼就是證據事實了呢?

老師:假設案發現場有這把刀,於是下一個問題就是這是不是兇器。刀存在於現場,這就是證據事實,兇器是否是這把刀就是證據事實與證明對象之間還有多遠的距離。

學生:那做一下刀上血跡的DNA鑑定,如果是受害人的血跡,那不就是說明這把刀是致傷受害人的兇器嗎?

老師:還不能這麼理解,刀上有受害人的血跡,就一定是致傷受害人的兇器嗎?那也可能是受害人在切菜時自己不小心切到自己的手指而殘留的血跡。所以說,做了DNA鑑定,也不能就說這是兇器,這個結論沒有排除一切合理的懷疑。

學生:您剛才說的現場有沒有這把刀,似乎是在討論證據的關聯性了。現場有沒有這把刀,不是在說刀與案件有沒有關聯性嗎?

老師:不,我說的還是證據的真實性問題。證據的關聯性是就證據與證明對象之間有沒有證明力而言的。

學生:我有點不理解了,案中有一把刀,DNA鑑定刀上血跡是受害人所留,這還不是在說這把刀與案件有沒有關聯性嗎?

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的邏輯辯論-----訴訟技巧(三)


老師:受害人身上有傷,那必然存在導致傷情的物體。辯護人在質證時,常常以關聯性來駁斥真實性,比如說法官讓辯護人針對這把刀的真實性發表質證意見,辯護人常常會說受害人的傷口是鈍器傷,不是銳器傷,所以這把刀即使帶有受害人的血跡也不是兇器。你看,這是不是在以關聯性來說真實性?

學生:那應該怎麼對證據的真實性進行質證呢?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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