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代時期出嫁女的家庭地位與權利


漢代時期出嫁女的家庭地位與權利


摘要:漢代平民家庭中妻子的法定身份是從夫的,同時,妻子的地位又是比較穩固的。特別是農民、小手工業者及其他勞動者的家庭中,妻子的地位雖然低於丈夫,但是由於妻子的生產勞動在家庭中的作用,故而夫妻關係是相對平等的。


引言


女子出嫁以後,家庭角色即轉化為妻(媳)、母(婆)兩種角色。這兩個角色的身份和地位的差異是比較大的。為人妻(媳)者,地位多從屬於丈夫,即傳統觀念中“再嫁從夫”的表現。而為人母(婆)者,由於漢代崇母觀念盛行,在家庭中有相當的地位和發言權。本文主要從妻的法定身份與地位、母親的法定身份與地位、家庭財產權這幾個方面探析漢代平民女性出嫁後的家庭地位與權利。


一、妻的身份和地位

“男尊女卑”“出嫁從夫”是中國傳統社會夫妻關係所遵循的基本原則。妻子在夫妻關係中一直處於被動的地位,在行為上亦受到丈夫的支配。兩漢時期,夫尊妻卑的觀念已經成為社會的共識。這種觀念在漢代相關法律當中也有體現。《張家山漢簡·賊律》規定:“妻悍而夫毆笞之,非以兵刃也,雖傷之毋罪。”及“妻毆夫,耐為隸妾。”由此可知,漢代法律維護男性在家庭中的絕對優勢,夫妻關係並不平等。然而,現實生活中,女性的身份地位亦有多面的表現。首先,是妻順夫,女性卑弱方面的表現。《禮記》雲:“婦人以順從為本,貞罄為首。”


自漢武帝“罷黜百家,表彰六經”以來,儒家倫理綱常中妻順夫的觀念不斷加強。從漢初董仲舒的《春秋繁露》,到東漢班固的《白虎通義》,再到班昭的《女誡》,一直都在強調男尊女卑,要求培養女性卑弱、順從的奴性。除服侍丈夫之外,還必須學會敬事公婆,要具備四德(婦德、婦言、婦容、婦功)。

特別是東漢後期,這些規定加強了對女子的束縛。《漢書·高帝紀》載,呂公沒有與呂媼商量,自作主張的便把女兒許配給了時為泗水亭長的劉邦。


漢代時期出嫁女的家庭地位與權利


儘管後來遭到呂媼的責問,但在呂公申斥其“此非兒女子所知”之後,仍不得不尊重丈夫的意願把女兒許給劉邦。東漢女子孟光與梁鴻結婚後,“更為椎髫,著布衣,……鴻大喜曰:‘此真梁鴻妻也,能奉我矣。’”即說明禮制下所倡導的是遵從丈夫,侍奉丈夫的女性,這就體現了女性卑弱的一面。另東漢時期的姜詩,“事母至孝,妻奉順尤篤。母好飲江水,……不時得還,母渴,詩責而遣之”。可見,妻子的地位還受制於父母權利的制約。其次,對於妻子另一個不公平的表現就是漢代一夫一妻多妾的普遍性。社會各階層的男子根據自身地位和經濟狀況的不同擁有不等的妾室,這在兩漢時期是合理且合法的。同時,為維護尊卑秩序以區分嫡庶是非常必要的。


漢代法律強調夫尊妻卑的同時,也強調妻尊妾卑。在家庭之中,正妻只能有一個,稱為嫡妻,其它女子則為庶妾。《白虎通義·嫁娶》雲:“妾者,接也,以時相接也。”

地位明顯要低於妻,是附屬於夫妻關係之下的。而且妻妾的主次位置不能亂,一旦亂了妻妾的位分是要受到懲罰的。值得注意的是,在大部分的小農、手工業者等平民家庭之中,一般是一夫一妻,妻子的地位一般來說也是低於丈夫的。但是妾的存在,本身就是夫妻不平等的表現。另外,也存在夫妻相對平等的狀況。漢代有“夫妻一體”的說法,官方經學《白虎通義》雲:“妻者齊也,與夫齊體。”


漢代時期出嫁女的家庭地位與權利


在平民家庭之中,作為妻子或母親的女性,對家庭成員及家中的一些重要事務依然有相當的發言權和決策權。如河南樂羊子在外求學,半途而歸,其妻乃引刀趨機曰:“此織生自蠶絲,成於機杼,一絲而累,以至於寸,累寸不已,遂成丈匹。……若中道而歸,何異斷斯織乎?”這一番話,使樂羊子深受啟發,繼續學業。《漢書·枚乘傳》載,枚乘“取皋母為小妻。乘之東歸也,皋母不肯隨乘,乘怒”,在無可奈何的情況下,只好“分皋數千錢,留與母居”。


可見,妻子對丈夫及家中諸事是有發言權的,可根據自己的意願行事,並非完全聽命於丈夫。總之,漢代平民家庭中妻子的法定身份是從夫的,同時,妻子的地位又是比較穩固的。特別是農民、小手工業者及其他勞動者的家庭中,妻子的地位雖然低於丈夫,但是由於妻子的生產勞動在家庭中的作用,故而夫妻關係是相對平等的。

值得注意的是,家庭規模越大、結構越複雜,其夫妻關係的不平等性就越是明顯。


二、母親的身份和地位

兩漢時期,統治者以孝治天下,推行敬老養老的政策。而作為正統思想的儒家思想中最重要的就是仁、孝,即孝敬父母公婆。從中國傳統社會的實際來看,雖然依照“既嫁從夫”的規定,妻權受夫權的制約,但是中國古代講求孝道的同時,又遵從長幼有序的原則。子孫不僅要聽從母親的教令,還要時時盡孝。


漢代時期出嫁女的家庭地位與權利


因此,母親在子女前面既是“尊者”,也是家政的實際掌管者。母權是在父權缺少和孝道的驅使下所表現出來的。《後漢書》中記載了一些孝子的感人事蹟。如貴為丞相的翟方進:“而後母尚在,方進內行修飾,供養甚篤。”另《太平御覽》卷四一一引蕭廣濟《孝子傳》載:“邢渠失母,與父仲居,……父老齒落不能食。渠常自哺之,專專然代其喘息。”社會上尊母之風尤盛。推而論之,在平民家庭之中,為人子女對父母也是恭敬孝順的,只是方式不同罷了。當父母雙全時,母權的行使會受到父權的制約,但當父親去世後,身為母親的權利會得到更大程度的發揮。


一方面,母親的言行能夠影響甚至決定兒女的行為。《華陽國志》卷十下《漢中士女》載,南郊楊矩之妻泰瑛,有四男二女。楊矩死,泰瑛教訓六個孩子,家有法度,規矩嚴明。長子元珍,在一次外出時喝醉了酒,泰瑛十多日不見他,說:

“我在,汝尚如此,我亡,何以帥群弟?”因而元珍向母親叩頭謝過。這充分說明了母親在家中地位之高。


漢代時期出嫁女的家庭地位與權利


另一方面,母親也有權決定兒女的婚姻。家長包辦婚姻是漢代婚姻的主流,父親不在的情況下,母親更是成為兒女婚姻的主要決策者。《後漢書·應奉列傳》注引《汝南記》載:

“華仲妻本是汝南鄧元義前妻也,……更嫁為華仲妻。仲為將作大匠,妻乘朝車出,元義謂人曰:‘此我故婦,非有它過,家夫人遇之實酷,本自相貴。’”


可見這是其母親硬將他們拆散的。樂府詩《孔雀東南飛》中焦仲卿之母對兒子說“東家有賢女,自名秦羅敷”“阿母為汝求”的話,及後來焦仲卿遵從母親的意願與劉蘭芝離婚,也是這一現象的反映。總之,漢代平民女性中母親的身份與地位是比較高的。在家庭生活中,她們對家庭成員及家中的重要事務有相當的發言權和決定權,而且她們的意願一般都能得到很好的執行。


三、財產權

傳統的觀念中認為女子無私財。但實際生活中,當女性轉化為妻(母)這個角色時,其勞動構成了家庭收入的重要來源,她便有了對其家庭財產的管理權與支配權。而女性的財產權也折射著其在家庭中的地位。首先,在一定的情況下,出嫁女同在室女、歸宗女一樣,可以獲得孃家財產。

其中一 部分私財是出嫁時孃家的陪嫁物,可以任意處置,完全屬於女性自己私有。這裡不再贅述。《太平御覽》卷三百八十八《人事部二十九》載,陳留有一位年近九十的富翁,娶一田家女為妻,“一交接而死,後生男,其女誣其淫佚”,而且女子與有爭議的弟弟爭奪家產數十年之久。


漢代時期出嫁女的家庭地位與權利


這說明,在無男性繼承人的情況下,出嫁女子也可以繼承家內財產。其次,對夫家財產的所有權和繼承權。其中一部分是生財有道的女性在夫傢俬下積累的。《後漢書·獨行傳》記載,李充家境貧困,且與兄弟六人共同居住。李充的妻子則建議分家,並對李充說:“妾有私財,願思分異。”可知,女性的私財是正當的,完全屬於自己的財產。未經本人同意,他人是無權使用的。另漢朱偊的母親“販繒為業,積下百萬財產”。


朱偊曾經偷竊母親的繒帛,其母對此“深恚責之”。這也間接反映了母親擁有對其私財的絕對支配權。值得注意的是,身為子婦的財產權是受到制約的,特別是在共居的大家庭中更是如此。再次,寡妻擁有財產繼承權和管理權。《二年律令·戶律》雲:“孫死,其母代為戶。”

說明母親可代為戶主,這也就自然的繼承了家中財產。《二年律令·置後律》雲:“寡為戶後,予田宅,比子為後者爵。其不當為戶後,而欲為戶以受殺田宅,許以庶人予田宅。”說明寡婦為戶主以後,有權繼承田宅以及其他財產。


漢代時期出嫁女的家庭地位與權利


東漢靈帝光和元年(公元178年)建的“金廣延母徐氏紀產碑”就反應了這一事實。其大意是:徐氏生於元初(公元114—119年)年間,元初二年嫁給吏堟金季本為妻。有兩個兒子,丈夫在世的時候,曾將奴婢和田地分給長子雍直。後來雍直耗盡家財,負債逃亡。徐氏的次子子肅早逝,從孫金廣延夫婦特別孝順,遂立金廣延為後,但是金廣延也早逝。徐氏悲痛之餘,為了防雍直侵害子肅的妻子和金廣延妻子的財產,於是就進行了二次析產。這是講寡居的徐氏掌管並分配家庭財產的事。


由此可知,由於漢代平民女性的勞動在家庭經濟中的重要性和崇母觀念的影響,兩漢家庭之中,作為家庭長者的母親(或妻子)享有僅次於父親(或丈夫)的財產權。在父家長去世後,寡妻往往成為理念上的家長,對家庭事務具有決定性的權力。同時,隨著孝悌觀念的不斷深入,子婦的處境是比較艱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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