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際體育仲裁法院(CAS)宣佈了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訴中國游泳運動員孫楊和國際泳聯一案聽證會的裁決結果。CAS認為,孫楊沒有提供足夠說服力的干擾檢查理由,基於這個原則,孫楊因違反興奮劑條例被禁賽8年——基本就意味著運動生涯提前結束。
焦點:
2.3 拒絕提交或提交失敗
2.5 蓄意破壞或蓄意破壞未遂
簡單歸納下來,就是:
干擾興奮劑檢查工作(2008年9月5日凌晨的飛行藥檢)
被停賽8年(即日生效)
沒測出服用興奮劑
過往的成績有效
我想起了過去在法理學課程中的一個說法,“法無授權不可為,法不禁止即自由”,這是一句法國諺語,來自於盧梭《社會契約論》,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的表述延伸。這是從私法的角度來說,只要行為人不實施侵犯他人合法的私人領域這一為法所禁止的不正義行為,他就享有充分的自由。
而從公法上來說,相對的命題則是“法不授權皆禁止”,也就是說公權力的行使必須經過法律授權,否則就是違法,應該禁止。
理論畢竟是理論,回到案件本身,雙方的爭議點有所不同:
CAS認為:“提供血液樣品是一回事,對測試人員身份提出質疑是另一回事,無論怎樣,應該將完整的樣品保留在測試機構手中”。
孫楊一方:檢測人員是否具備資格,沒有“具備資格”這個條件,就不存在違反檢查程序的情況。
簡而言之,雙方似乎永遠不會在同一頻道上。
孫楊是否有權以IDTM人員資質不合規的理由,決絕接受其檢查?
無論如何,一方是規則制定者,另一方是規則執行者,雙方的地位本來就是有不同的;
規則的制定,是為了這個體系或機制更好地運行下去,從而最大程度上保障所有人的權益;
人無完人,規則的制定自然需要一步步完善,而這要建立在不斷實踐和總結的基礎上,在這個過程中關鍵的是:服從程序,提出異議,這兩者是並行關係。
在《論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鳩提倡自由和平等,但強調自由的實現要受法律的約束,“自由是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如果一個公民能夠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為其他的人也同樣會有這個權利。”
所以,國際體育仲裁法院(CAS)認為如果有一個運動員違反興奮劑檢查程序,那麼會有其他運動員違反這個程序,這樣造成的結果可能是,所與人都失去法律保護,都沒有安全感,公平正義的競爭就岌岌可危了。
如此挑戰遊戲規則,爭取公平的方式是否值得?
孫楊的團隊上訴了,中國泳協也發表聲明支持孫楊以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無論結果如何,在遊戲規則範圍內最大化保障自我權益,促成公平和正義的實現,這是需要所有人反思的問題。
你要問我對孫楊的態度?
我想說,我喜歡泳池裡披荊斬棘,奮勇直前的那個大白楊!
另外就是,戲還是少一點好,代表太多太重就遊不快了!
關於孫楊這件事,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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