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定额——政府指导价计价的作用及局限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的指导模式逐渐由定额计价模式逐步转变成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但是各级各地政府制定的工程定额规范和调控市场的法律地位和指导作用不变。在定额计价模式下,工程造价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预算定额和相应的配套文件来作为计算工程造价的依据。定额体现了编制时点常规建筑物在合理的劳动组织、合理的材料消耗和机械使用量的前提下分部分项工程的直接费以及人工、材料、机械的社会平均水平消耗量。费用定额作为计算间接费(政府规费、企业管理费等)、法定利润和税金的依据;而造价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发布的《造价信息》及政策性调价文件使得人工、材料、机械费等成本要素更加贴近市场价。但是,在定额模式下建筑工程的"量和价"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指导和控制的,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都是社会平均水平,从而限制了承包人在投标时在机械设备使用、实物消耗量、企业管理费、利润等方面的企业竞争,也不能体现工程的真实成本。这就是定额制度作为计划经济产物的局限性。

1、定额计价模式的优势。

(1)定额法编制工程造价简单易行,在投资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价、进度款支付、竣工结算等阶段广泛使用,方便控制工程造价。

(2)定额计价反映了一定时期的科学技术和社会平均劳动生产力,有利于从宏观上把握工程造价的水平,定额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管理是必要的手段和依据,尤其是定额对我国工程项目建设的立项和投资控制等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其功不可没。

(3)定额计价虽然存在计划经济下的产物,但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发承包双方不少还是采用定额来确定工程造价,即使以工程量清单形式进行招投标,但发承包双方实质上还是借鉴定额组价来确定清单交易价格。

工程定额——政府指导价计价的作用及局限性

2、定额计价模式的局限性。

(1)在定额计价模式下,建设单位作为发包人承担了施工期间的市场价格变化、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调整对价格影响的所有风险,承包人对投标报价和施工管理风险承担责任,发承包双方就风险的分摊并不合理。

(2)定额计价模式不利于施工企业之间正常的价格、技术与管理竞争。以定额计价模式为依据形成的工程造价属于社会平均价格,虽然按照《造价信息》及政策性文件调整,但仍然不能全面反映市场的真实价格,不能体现参与竞争企业的实际消耗和技术管理水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同理,也不能体现出建筑产品优质优价的原则。

(3)定额计价模式存在不合理性、滞后性的特点。现有定额计价模式虽有信息价作为动态调整依据,但基本上仍处于静态的模式。例如分部分项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费的消耗量只是反映定额编制时期、社会平均水平的用量,而随着新技术、新工艺或新设备的出现,就会有很大的差异性。随着新材料设备、新施工技术的出现,定额会经常出现子目缺项的情况。

(4)分部分项工程的定额造价反映的是相对固定的价格,不能体现工程量变化(工程量偏差)对价格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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