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載入刑”輿論矛頭直指貨車司機,法學教授反對:司機不背鍋

“超載入刑”輿論矛頭直指貨車司機,法學教授反對:司機不背鍋

事故過後,全國社會關於超載治理的話題仍然沸議不止······在爭議中,所有的整治建議卻自然而然地都集中在了貨車司機的身上。

01亡羊補牢正收尾

從目光聚焦最初事故調查,對橋樑設計公司、建設單位有沒有“豆腐渣工程”的質疑,到自媒體、媒體對@無錫發佈 的諸多非議,再到對超載司機、交通管理問題的“一邊倒”指責鞭撻,理性、建設性的聲音慢慢撥冗浮現。

事故中,拖著六個“鋼卷”的大貨車開上了通車已經14年多的這座國道跨線橋,原本從橋樑設計來說,“被超載壓垮”顯然是一個不是很專業的“偽命題”。因為無論從設計和建造來說,都要考慮到超載這個因素,確保橋樑的安全“萬無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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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對於常年累月、日復一日地沉重揹負著重壓的這座橋樑來說,多達160多噸的大卡車、且還偏離了橋樑中間線2米多行使,致使在橋樑側滑中傾覆,確實成為了壓垮橋樑的“最後一根稻草”。

從法律上來說,該車嚴重超載也構成了橋樑傾覆無可置疑的法律上的“因果關係”,無錫警方經過迅速偵辦,對肇事駕駛員、車主、運輸企業法人代表以及貨物裝載碼頭主要負責人和管理人員等6人依法採取了刑事強制措施,其中5人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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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 @無錫發佈 通報,事故調查組聘請的專家組調取了事故橋樑及相鄰兩聯橋樑的9大類相關資料,並進行技術層面分析,最終將形成技術分析報告,對事故原因進行詳細明晰。

02輿情沸騰,多數指向“超載入刑”

《法制日報》記者梳理媒體報道也發現,在諸多專業研討中,有很多對橋樑技術的研討,有對交通法治建設重要性的研討,有交通管理尤其是治理超載的討論,而其中聲音頗為響亮,並被媒體廣泛傳播的“超載入刑”聲音,最為響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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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超載入刑刻不容緩、入刑才能遏制超載、貨車司機超載入刑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似乎讓人覺得“超載入刑”的立法工作已經毫無懸念了。

“治理超載入刑、那超速呢?超員呢?”“監獄是國家暴力機關,不能都關著這些行政犯”“行政機關執法不力不能甩鍋給司法機關”,《法制日報》記者發現,這些簡單明瞭、通俗易懂的反對聲,也同樣十分激烈。

對於眾多卡友來說,很顯然“超載入刑”的矛頭首當其中直指涉事司機,這對於在人數上佔多的貨車司機而言,顯然並不符合司機群體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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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輿論在討論的過程中,出現了多個分化的通道,對於一股腦的將“貨車司機”釘在矛頭的聲音,更多的輿論聲音對“讓貨車司機背鍋”的聲音進行了深層的毫不留情的批評。

貨車司機來自於廣大人民群眾,是整個國家交通基礎設施的一部分,在這一點上,人民群眾也是看在眼裡的。作為相對弱勢的群體,貨車司機相對於企業、貨主、管理部門,顯然是需要更多保護和關心的對象。

03專家反對入刑,呼籲剋制冷靜

對於網上愈演愈烈的“超載入刑”爭議,權威專家的聲音必須有姓名,兩位法學教授先後表達了自己的看法:反對“超載入刑”!

10月16日,教育部“長江學者獎勵計劃”特聘教授、東南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劉豔紅髮表文章《治理超載不能動輒祭出刑法大纛(音dào,意為旗子)》,從刑法學角度對“超載入刑”觀點進行了探討。

文章認為,刑法典中現有的諸如交通肇事罪、過失破壞交通設施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均包含了貨車超載造成交通事故致人傷亡的交通運輸行為,

一味炒作或借用“超載應入刑”標題只會引起大眾對“刑法漏洞”的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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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超載行為與醉酒駕駛等同視之、確立新的抽象危險犯,屬於一種迴避行政管理責任的慵懶之舉。如果把超載也入了刑,等於是在縱容相關管理部門推卸管理責任,使得他們有機會怠政不作為,甚至導致亂政。

預防嚴重社會危害性行為的最理想方式不是“一切納入刑法”,預防超載的最好政策不是“入刑”而是刑法之前的諸多社會管理政策。

例如,醉酒駕駛單獨入刑之後,各地司機機關對於“醉駕”反而呈現了由一律入刑到靈活應對的態度變化,醉駕太多消耗了大量的司法資源,這就印證了刑法對治理醉駕行為的不可持續性和不適應性。所謂“法不責眾”,就是這個道理。

依法治“超”不能動輒祭出“刑法”大旗,司法資源如果大量用在治超上,結果就是“無效”,“無效”的刑罰都是對刑法正義與威信的損害。

在交通問題治理中,刑法不應成為急功近利的社會管理法,增設新罪名從來不是創新社會管理方式的有益選擇,作為“必要的惡”“最後的手段”的刑法,更不應成為交通行政管理能力虛弱的擋箭牌甚至犧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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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具有補充性,只有在其他法律構築的防線被頻繁突破之後,才有動用刑法的必要性。”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姜濤接受記者採訪時說,超載問題首先是一個行政執法問題,只要行政執法到位,超載問題是可以有效預防的。

姜濤認為,當發生超載導致重大事故的時候,網絡上就有聲音呼籲“超載入刑”,這隻能導致激情立法或案例立法,並不符合刑法立法科學化的要求,刑法立法意義上的犯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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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濤認為,執法機關只要嚴格執法,超載行為會大大降低,也會對此類違法行為起到預防作用。相反,直接把一般意義上的超載行為納入刑法,看似對違法者具有威懾作用,但其實作用有限。

司機不是公職人員,超載入刑把司機罰去坐牢,很顯然是抓小放大,治標不治本的糊塗辦法。治超,關鍵要對造成貨車司機超載的“因”施加威懾。

“動輒把治理亂象寄望於刑法,是一種刑法萬能主義的思維。”姜濤還舉例說,“酒駕入刑”後,每年因酒駕被判刑的數量巨大,在懲治酒駕的同時,也產生了偏離“罪刑相適應”原則的較大“負作用”——太多人進了監獄,會因此產生較大的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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